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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有何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

3.14.1 当地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澳大利亚涉及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法规包括《1968年著作权法》《1989年集成电路布图法》《1990年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1991》《1994年植物育种者权利法》《植物育种者权利法实施细则1994》《1995年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1995》《2003年外观设计法》《外观设计法修正案2003》《外观设计法实施细则2004》《商标法修正案2006》《著作权法修正案2006》《知识产权法修正案2006》《知识产权法修正案2012》等。普通法将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无形的知识产权视作私有财产权并予以保护。

澳大利亚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早在1903年即建立专利制度。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主管澳知识产权事务,包括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和植物育种者权利。

【国际协定】澳大利亚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缔约方,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缔约方。澳大利亚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

【专利】专利是授予专利持有人的关于被视为创新和发明的设备、物质、方法或程序的临时垄断。澳大利亚的注册专利受1990年专利法的保护。澳大利亚的专利有两种类型:一是标准专利,持有人拥有该专利的20年独家利用权;二是创新专利,一个相对快速、廉价的保护选择,赋予专利持有人8年独家利用该专利的权利。

《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对其发明既可以申请标准专利,也可以申请小专利,对改进发明还可申请增补专利。申请专利的发明成果必须是新的产品或方法,可以是关于物品、设备、工艺或方法的新的构思方案。违反澳大利亚法律的发明以及不属于澳大利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不受专利保护。艺术创作、数学模型、计划、方案或其他纯粹的思维过程不能申请专利。但是,整容治疗方法、新的药物、植物和生物方法都可以获得专利保护。标准专利申请一经专利局盖章,即视为取得了专利权。标准专利权赋予专利所有人对其专利发明享有商业化利用的排他性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

【著作权】《版权法》保护文学作品以及艺术品、音像制品、软件等版权作品的所有权和权益,在版权所有者被侵权时,可以采取行动禁止侵权行为并可获得赔偿。版权自作品创作时起即自动产生,并一般来说持续存在,直至作者去世后70年。

【商标】商标可以是一个词、词组、字母、数字、声音、气味、形状、图案、图片、包装特征或任意组合,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商标的注册不是强制性的,因为普通法与消费者保护法中含有针对虚假陈述的保护。

注册商标为商标拥有者提供在澳大利亚使用、授权或出售根据1995年商标法(联邦)注册并受到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的合法权利。 如果使用相同或基本相同或类似商标的相同产品和服务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竞争者可能存在欺诈或产生混淆的可能性,注册商标可以对竞争者实施强制执行。

澳大利亚于2001年7月11日加入了关于商标的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议。该协议为澳大利亚人提供了一个易于操作且成本低廉的机制来保护境外的商标,并为在任何缔约国寻求保护的申请人提供了一系列便利。该协议仅要求一次申请,使用一种语言(英语、西班牙语或法语),通过原属国和提供保护的协议成员国的商标管理处提出申请。

《商标法》规定,如果商品的商标与在澳大利亚的注册商标一样或相似,则该商品有可能被禁止进口。但只有当注册商标的持有者向海关提出反对进口的意见并提交了保证金后,澳大利亚海关才会对有关商品进行调查。澳大利亚采用国际化的商品和服务分类系统。对于那些希望进入澳大利亚市场的商家,尽早注册商标是比较有利的。澳大利亚有一个联邦系统,为使用非自己商业名称或公司名称开展业务的商家注册商业名称。

【设计】设计指一件产品的整体外观,该整体外观是源自于该产品的一项或多项视觉特征,包括形状、结构、图案和装饰。《设计法》为新的、与众不同的设计提供注册和保护,保护期最长为10年。注册持有人具有:使用该设计的专有权,授权他人使用该设计的专有权,防止他人使用该设计的专有权。

3.14.2 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处罚规定

澳大利亚《2006年知识产权法修正案》对1990年的《专利法》、1995年的《商标法》、2003年的《设计法》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做了大幅修改,还补充了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惩罚措施,增加对侵权行为的惩罚性制裁规定(如侵权行为人为故意侵权,除应考虑权利人利润损失外,可以裁定惩罚性赔偿)。法院在确定赔偿额时,会相应考虑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以及侵权人在被告知侵犯专利权后的行为。司法途径之外,权利人还可向海关申请扣押涉嫌侵权的进口商品,或选择替代争议解决方式(A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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