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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共同申报准则(CRS)

5.4.1 共同申报准则的含义

共同申报准则的正式名称是《金融账户资讯主动交换标准》,由 OECD 所提倡发展,其概念来源于美国的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FATCA)。CRS 目的在于通过国家间就本国税收居民海外金融账户信息的自动的、无需理由的信息交换,来打击跨境逃税行为并维护国家税收体系。澳大利亚是第二批启动 CRS 税务信息交换的国家,从 2018 年 9 月开始启动。

CRS 有三种信息互换模式:多边模式、双边协定模式和欧盟模式。多边模式由 OECD 平台撮合,广泛高效,目前 150 个国家中有 90 多个采用多边模式进行配对交换;双边协定模式需两两自行配对后签订协议,尔后交换信息,效率较低;欧盟模式只适用于欧盟成员国之间配对,范围较小。澳大利亚采用的是多边模式,现已与中国激活 CRS 多边配对关系。

5.4.2 共同申报准则的作用机制

根据共同申报准则,签订 CRS 的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首先经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个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金融账户信息,包括持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户余额等信息,再由该国主管税务机关与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国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交换,最终达到跨境税源信息监管的目的。

2016 年澳大利亚 CRS 立法通过批准,将于 2017 年 7 月 1 日生效。CRS条例规定全部个人存量账户均需受尽职调查程序审核,金融机构应对存量账户进行高净值存量账户和低净值存量账户的区分。如每年12 月 31 日账户余额或净值低于 25 万美元,则可免于尽职调查。金融机构向税务机关报送账户信息的申报期为次年的 7 月 31 日,每年报送一次。同时金融机构收集和申报的信息应至少保存 5 年。

如果金融机构或账户持有人未按照规定报送金融账户信息,将会受到 1 个单位的罚款;如未按规定保存信息,则会面临 20 个单位的罚款。2017 年 起 1 单位罚款为 210 澳元。

5.4.3 共同申报准则的影响

对于中国投资者而言,澳大利亚启动 CRS 进行国与国之间的税收情报交换的影响在于中国投资者税收居民的身份认定。

关于澳大利亚税收居民的认定,可参见章节 2.3 部分的介绍,这里不再赘述。但投资者需注意,如被认定为澳大利亚税收居民,投资者 CRS 母国将会由中国转为澳大利亚,从而其海外金融账户信息将会向澳大利亚政府汇报,那么投资者将会面临在澳投资生活的税务费用的大幅上升。故中国居民赴澳大利亚投资时需注意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以免产生额外沉重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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