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大利亚,税收居民必须就其全球范围内的所得缴税,这是该国国际税法的一般准则,非居民就其来源于澳大利亚境内的所得缴税。如果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属于应当最终代扣代缴所得税的项目并且已经全额代扣代缴所得税,则该非居民纳税人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否则,非居民纳税人需要进行与居民纳税人同样的纳税申报。
对于在澳大利亚未设有机构场所,但取得源于澳大利亚的应纳税收入的境外非居民企业,支付人负有扣缴义务,需在对外支付时向澳大利亚税务局申报扣缴预提所得税,并为境外企业提供扣缴税款凭证。如果税收协定预提所得税税率高于澳大利亚国内预提所得税税率,则可以适用国内预提所得税税率。如果协定税率低于国内税率,则可以适用协定税率。详细预提所得税税率表见附录三。
(1)股息红利
向非居民企业(澳大利亚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除外)分配的股息需要缴纳总金额的 30%的最终预提所得税,在税收协定中这一预扣税比例将会降低。某些股息不受税法限制,例如完全免息鼓励,管道收入分摊等。
股息的分类受到“债务/权益”原则的约束,这一原则考虑了纳税人的筹资安排的内容,可能对股息支付进行重新分类。
非居民企业就来源于澳大利亚境内的利润支付股利同样也受到澳大利亚税法的约束。向新西兰境内的居民企业支付股利可能适用于在 Trans-Tasman 规则制度下的优惠归责制度。
境外收入和境外资本收益会被分类为“境外渠道的收入”,因而在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时不受预提税的约束。
(2)利息
向非居民企业(构成澳大利亚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除外)支付的利息(或应支付的利息)需要缴纳总金额的 10%的最终预提所得税,在税收协定中这一预扣税比例将会降低。某些利息不受税法限制,例如某些公开发行的债券利息等。向非居民企业借款的境外金融机构在澳大利亚分支账上登记的利息需缴纳 5% 的利息预提税。
“利息”的定义十分广泛,包括发行折扣,遵循“债务/权益”原则,这一原则考虑了对筹资安排的内容,可能对股利支付进行重新分类。
(3)特许权使用费
非居民企业(澳大利亚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除外)支付或计提的特许权使用费适用于一个按总金额 30%缴纳的最终预提所得税,在税收协定中这一预扣税比例将会降低。特许权使用费在澳大利亚国内法规中的定义比在澳大利亚双边协定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协定范本中的定义更加广泛。
(4)资本利得
非居民纳税人只需就其用于投资的澳大利亚应税财产缴纳资本利得的企业所得税。澳大利亚应税资产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澳大利亚不动产(如土地、房产、矿权等),以及非居民纳税人在澳大利亚分支机构的经营性资产。
一般来说,非居民与居民的注册要求相同。个人购买并携带离开澳大利亚的商品可以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