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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Individual Income Tax)

2.3.1 居民纳税人

2.3.1.1 判定标准

澳大利亚居民纳税人,一般是指在澳大利亚有固定住所的个人(其永久居住地在澳大利亚境外的除外)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澳大利亚停留超过 183 天(其惯常居住地在澳大利亚境外,且无计划在澳大利亚定居的除外)的个人。

对于永久居住地、固定住所、惯常居住地的判定,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的工作地点、家庭所在地、主要社会关系所在地等,需结合个人实际情况综合判断。由于澳大利亚以判例法体系为主,在实际操作中还会根据之前的判案作出判定。

2.3.1.2 征收范围

澳大利亚居民个人应就其全球范围内的应税所得(包括净资本利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应税所得

应税收入主要包括一般收入(如来源于经营活动、工资、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等的收入)和法定收入(如净资本利得等)。收入在取得的时候应计入该纳税年度的应税收入,大部分纳税人按收付实现制的原则来计算应税收入。

① 工资薪金

个人在取得工资薪金时应计入应税收入。

② 实物福利

当雇主向员工或员工关联方提供非现金福利(如提供给员工的汽车、低息贷款、带薪假期、免费宿舍等)会产生附加福利税,但该附加福利税的纳税人是雇主而非雇员(见 2.6.7 附加福利税)。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hare Scheme),员工以股权形式取得的受雇收入适用特殊规定。员工(或员工关联方)因受雇取得的股权市场价值与其用于取得股权而支付的相关费用之间的差额应计入员工应税收入。根据不同的员工持股计划类型和其他因素,某些情况可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每年 1,000 澳元的免税额,或最高可达 15 年的递延纳税优惠。

③ 退休金收入

60 岁及以上的个人取得的由澳大利亚政府特许退休基金支付的退休金(包括在 2007 年 7 月 1 日前开始支付的退休金以及一次性退休金),可列为不征税收入。

根据收款人的年龄与收取款项的类型,60 岁以下个人取得的由澳大利亚政府特许的退休基金支付的退休金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从非澳大利亚政府特许退休基金和境外退休基金取得的退休金收入适用特殊的规定。

④ 董事费

个人取得的董事费一般按受雇收入征税。

⑤ 经营活动和专业劳务所得

个人所得一般按收付实现制的原则来确认应税收入,但个人从事商业经营活动适用于权责发生制,其税务处理类似公司的经营活动收入。

专业劳务所得同样按经营活动所得征税,但文学作家、编剧、音乐家、艺术家、发明家、表演家和销售员等取得的专业劳务所得,可自其取得超过 2,500 澳元专业劳务所得之纳税年度起,按 4 年以上进行平均分摊并计算对应的应税收入。

⑥ 投资收入

一般情况下,投资收入计入应税收入。其中,应计入应税收入的股息收入包括:

A.如股息支付人为澳大利亚居民企业,且其已就该股息缴纳相应所得税税款,则个人股东需将其收到的已付税股息以及对应取得股息部分的被投资居民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款的总金额并入其应税收入,同时个人股东允许从应纳税款中抵扣该居民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款,个人股东也可以把未抵免的股息归类为已缴纳税款并申请退还。如果个人股东取得的是未付税股息,则需全额计入应税收入来计征个人所得税;

B.个人股东从私人企业取得的部分贷款及其他款项根据交易的经济实质可能会被核定为股息征税;

C.上市企业投资者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就其从该企业取得的股息分配享受税收减免。

应税项目还包括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及从不动产获得的收入,但同时可抵扣投资不动产时发生的非资本性费用。

⑦ 资本利得

除适用于个人的特殊规定外,个人在资本利得和损失的税务处理方法与企业在该方面的税务处理方法基本一致。

适用于个人的特殊规定包括:

A.居民个人可申请就持有一年以上的资产处置所得减半征收所得税;

B.出售主要居住房屋的所得免税;离婚或死亡情况下可申请延期纳税;符合税法定义的小型企业的经营者处置企业部分或全部资产的税收优惠等。

(2)不征税所得

不征税收入(如私人退休金,部分离职赔偿金,分拆股利等)在纳税申报时列为一个单独的收入项目,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且不影响税务亏损的计算,但可能会影响税务抵免和公共医保费(Medicare Levy Surcharge)的计算(视具体的收入类型而定)。

(3)免税所得

免税收入包括澳大利亚政府支付的退休金和社会保障金、员工附加福利、奖学金、人身伤亡索赔等,以及在某些情况下的境外受雇收入。

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与取得免税收入相关的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2.3.1.3 税率

居民纳税人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如下所示:

表 2 居民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18/2019年)

全年应税收入(澳元) 税率(%)
不超过18,200的 0
18,201 元至 37,000 元(含)的部分 19
37,001 元至 90,000 元(含)的部分 32.5
90,001 元至 180,000 元(含)的部分 37
超过 180,000 元的部分 45

2.3.1.4 税收优惠

(本节内容已在 2.3.1.2 征收范围中“应税所得”各分类项目中反映)

2.3.1.5 税前扣除

可在税前列支的扣除项目是个人取得应税收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个人支付的以下费用:

(1)与受雇直接相关的费用(如往返不同工作地点之间的交通费);

(2)与工作相关的费用(如上班需穿戴的制服费);

(3)与房产投资相关的贷款利息;

(4)自由职业者支付的允许扣除的保险费(除人寿保险的保险费外);

(5)向澳大利亚核准的团体支付的捐赠支出;

(6)税务咨询费用;

(7)与受雇或取得应税收入活动直接相关的教育费用(超过 150 澳元);

(8)与受雇或取得其他应税收入活动的相关资产折旧费(小型纳税人可对价值低于 1,000 澳元的资产在取得当年按其价值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9)与取得应税收入资产相关的利息费用;

(10)受限制的与家庭办公室直接相关的住宅支出等,允许在税前扣除。员工取得由雇主全额报销的费用既不征税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私人性质的费用(如上下班交通费)、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相关的费用、与政府补助款项相关的费用、交际应酬费、罚款、与资本所得相关的费用、贿赂、医疗费用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2.3.1.6 税额抵免

税额抵免可用于抵减个人在澳大利亚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除私人医疗保险的抵销和完税股息的可抵扣税额外,税额抵免一般不予退税。

澳大利亚主要的税额抵免包括:

(1)赡养家属的税额抵免;

(2)边远地区居民和服务于部分海外地区的国防军人的税款返还;

(3)低收入税额抵免;

(4)部分医疗费用的税额抵免;

(5)私人医疗保险抵免;

(6)配偶贡献税额抵免;

(7)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士取得的退休金收入的税额抵免;

(8)个人取得的应税社会保障款的税额抵免;

(9)采矿企业的个人股东的税额抵免;

(10)境外收入税额抵免等。

2.3.1.7 亏损

个人亏损分一般亏损和资本亏损。一般亏损是指在纳税年度内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超过应税和免税收入的部分,可无限期结转。

个人的一般亏损不能转移给其他个人。例如,个人出售其独立经营的业务,收购方不能扣除该业务出售前的以前年度一般亏损。

个人从事非商业经营活动发生的一般亏损只能用于抵减该活动产生的未来收入,而不得用于抵减其他收入。

个人发生的资本亏损只可用于抵减资本利得,同时可无限期结转,用于抵减未来的资本利得,但不能转移给其他个人。

2.3.1.8 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

个人取得的应税收入总额,减去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支出,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参照税率表(表 2)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3.2 非居民纳税人

2.3.2.1判定标准

凡不满足居民纳税人判定标准的纳税人,均为非居民纳税人。

2.3.2.2 征收范围

(1)概述

对于非居民个人的税收征收办法,要看非居民个人是否适用税收协定。

在可适用相关税收协定的情况下,根据税收协定的相关条款对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应税收入征税。在特定情况下澳大利亚的纳税人可能会被要求扣缴税金(如娱乐或体育活动、建筑安装、修缮活动等)。

在不能适用相关税收协定的情况下,根据澳大利亚国内相关规定对非居民个人取得的来源于澳大利亚或视同来源于澳大利亚的收入进行缴税。

(2)受雇收入

非居民个人就其来源于澳大利亚的受雇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受雇收入”的具体内容,请参照前文 2.3.1.2 中“应税所得”的“工资薪金”、“实物福利”、“退休金收入”、“董事费”项目)。

参与了“季节性劳动力流动计划”的非居民个人取得的收入需按照 15%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该规定适用于上述“计划”下向非居民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佣金、奖金以及补贴等收入。

(3)经营活动和专业劳务所得

非居民个人应就其来源于澳大利亚的经营活动和专业劳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经营活动和专业劳务所得”的具体内容,请参照前文 2.3.1.2 中“应税所得”的“经营活动和专业劳务所得”项目)

(4)股息收入

对于非居民个人股东而言,取得澳大利亚居民企业汇出的已付税股息一律在澳大利亚免税,但不能退税。

如果取得澳大利亚居民企业未付税股息,收到上述股息前需缴纳股息预提所得税,税率一般默认为 30%。如果是中国税务居民股东,根据中澳税收协定,股息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 15%。但需注意的是,由于澳大利亚与众多“税务天堂”国家和地区之前是没有税收协定的,故汇入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未付税股息均需按照默认的 30%税率在澳大利亚完税。

(5)资本利得

非居民个人应仅就其在澳大利亚应税财产中获取的资本利得在澳大利亚缴税。

与澳大利亚房地产有间接利益的海外税务居民,将接受“重要资产测试”(Principal Asset Test),确保海外税务居民依法缴足资产增值税。

2.3.2.3 税率

非居民纳税人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如下所示:

表 3 非居民个人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18/2019年)

全年应税收入(澳元) 税率(%)
不超过90,000的 32.5
90,001 元至180,000 元(含)的部分 37
超过 180,001 元的部分 45

2.3.2.4 税收抵免

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澳大利亚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通常情况下其在澳大利亚并不享受税收抵免。但如果非居民个人成为澳大利亚居民配偶,经澳大利亚税务局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后,很可能会被视为澳大利亚税收居民(比如非居民个人成为了澳大利亚居民的配偶,并与其配偶一起居住在澳大利亚,往往会被批准持有澳大利亚临时配偶签证,这种情况下很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视为澳大利亚税收居民),在履行澳大利亚税收义务的同时,享受与澳大利亚居民相同的税收优惠,具体可参考 2.3.1.6 税额抵免部分。

2.3.2.5 预提所得税

(1)娱乐或体育活动

向从事文体活动的个人或团体支付款项,适用预提所得税政策。同时,向相关文体活动提供支持性服务(如教练、经纪人、队医等)同样可能适用预提所得税政策。预提所得税税率与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税率相同。

(2)与建筑工程相关的活动

支付给承包商或分包商的款项适用预提所得税政策。同时,向与建筑工作相关的个人支付的款项也适用预提所得税政策(如设计、安装、培训操作技能、监理等)。预提所得税税率为 5%。

(3)赌场游戏活动

支付给(包括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与赌场游戏相关的个人的款项适用预提所得税政策。预提所得税税率为 3%。

作为雇主向非居民个人支付以上款项,那么雇主不适用预提所得税政策。

2.3.3 其他

尽管在形式上并非一个独立纳税人,但是合伙企业(除有限合伙企业外)需按独立纳税人的方式计算其应税收入并进行合伙企业税务申报。合伙企业的应纳税额将按相应的合伙份额分配至各个合伙人。涉外合伙企业则适用特殊规定。

澳大利亚对享有信托收入的受益人征税。如果受益人为非居民受益人或未成年人,需由受托人代表纳税,并由受益人在自己的所得税申报表里进行声明和申请税款抵免。

对于持有打工度假签证或工作与度假签证的个人,其前 37,000 澳元应税收入按 15%的税率征税,其他部分按正常情况下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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