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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对当地金融业的投资有何规定?

澳大利亚银行业发达,对外资准入的管理亦较为严格,形成了以《1959年银行法》《1998年金融业(持股)法》和政府政策为基础的金融业监管制度,以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保护消费者权益并促进金融市场稳定。

3.9.1 对当地金融业投资准入的规定

澳大利亚《银行法》规定:未经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授权,任何机构不得在澳大利亚境内开展银行业务。在澳大利亚开展金融服务的个人必须持有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颁发的澳大利亚金融服务许可证(AFSL)或享受免证待遇。目前,外资银行在澳大利亚开展业务,可先设立代表处,然后成立被授权为国外授权存款机构的分行;亦可在澳大利亚注册新的子公司并申请成为授权存款机构。这两种模式均需向审慎监管局申请,除成立代表处的情况外,还可能需要向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申请金融服务许可证。

3.9.2 对当地金融业监管的规定

澳大利亚金融监管框架由三大独立机构组成: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负责监管和监督授权存款机构(包括在澳注册的银行、外资银行在澳分行等)、人寿保险公司和一般保险公司(包括再保险公司等)以及开展退休金(退休金储蓄)业务的大部分机构;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负责监管企业、市场和金融服务,负责市场行为和保护消费者;澳大利亚储备银行(RBA)负责制定货币政策、监督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监管支付体系。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和联邦财政部及金融监管委员会(其成员由RBA、联邦财政部、APRA和ASIC的高层代表组成)共同确定金融监管的总体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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