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移民服务公司 站内搜索
护照项目 | 居留项目 | 解决方案 | 资讯

澳大利亚企业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

澳大利亚的企业所得税适用于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和某些信托企业(企业单位信托和公共交易信托基金)。

2.2.1 居民企业

2.2.1.1 判断标准

澳大利亚居民企业,是指在澳大利亚注册成立的企业,或虽然不是在澳大利亚成立但在澳大利亚从事经营活动且主要管理机构位于澳大利亚的企业,或其具有控制表决权的股东是澳大利亚居民(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的企业。

2.2.1.2 征收范围

澳大利亚居民企业需要依据法规,就其全球来源的应税所得申报企业所得税,包括净资本利得。

2.2.1.3 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 30%。2017/2018 年,年营业收入累计不超过 2,500 万澳元的小型企业减按 27.5% 缴纳企业所得税;2018/2019 年 至2023/2024 年,年营业收入累计不超过 5,000 万澳元的小型企业减按 27.5% 缴纳企业所得税;2024/2025 年,年营业收入累计不超过 5,000 万澳元的小型企业减按 27%缴纳企业所得税;2025/2026 年,年营业收入累计不超过 5,000 万澳元的小型企业减按 26%缴纳企业所得税;2026/2027 年及以后,年营业收入累计不超过 5,000 万澳元的小型企业减按 25%缴纳企业所得税。

2.2.1.4 税收优惠

(1)研发优惠政策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澳大利亚计划实施新的研发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符合资格的从事研究和开发活动的实体提供的税收减免前后对比如下所示:

① 2018 年 7 月 1 日前的收入年度研发税收优惠政策:

A.集团年收入总额低于 2,000 万澳元的公司,可按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 43.5%进行可退税的税收抵免;

B.集团年收入总额超过 2,000 万澳元的公司,可按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 38.5%进行不可退税的税收抵免。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可享受上述比例税收抵免的研发费用最高限额为 1 亿澳元,超过 1 亿澳元部分的税收抵免额将根据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该规定有效期 10 年。如果公司要申请研究和开发费税收优惠,该公司必须每年向澳大利亚工业局注册其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并且注册时间必须在年终前 10 个月以内。

② 2018 年 7 月 1 日起的收入年度,实施的研发税收优惠如下:

A.对于集团年收入总额低于 2,000 万澳元的公司,可退税的税收抵免应为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乘以相对应的比例,即该申请公司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加上 13.5%为附加扣除比例,例如其对应企业所得税税率 30%,那么可扣除研发费用的比例为 30%加上 13.5%,即 43.5%。且来自可退税的税收抵免的现金返还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 400 万澳元,超出部分与其余不可退税的税收抵免一并作为不可退税的税收抵免在未来纳税年度继续进行抵免。

B.对于集团年收入总额在 2,000 万澳元以上的公司,不可退税的研发支出附加扣除比例将取决于本年年度企业研发支出的增加额占总研发支出的比例,该不可退税的研发支出扣除比例为该申请公司所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加上以下附加扣除比例:

a.如本年研发费用增加比例为 0%至 2%(含 2%),附加扣除比例为研发费用的 4%;

b.如本年研发费用增加比例为 2%至 5%(含 5%),附加扣除比例为研发费用的 6.5%;

c.如本年研发费用增加比例为 5%至 10%(含 10%),附加扣除比例为研发费用的 9%;

d.如本年研发费用增加比例为 10%以上,附加扣除比例为研发费用的 12.5%。

通常来说,只有在澳大利亚进行的研发活动所对应的研发费用才能享受该研发费用税收优惠。但在少数情况下,如该研发活动无法在澳大利亚开展,海外进行的研发活动也能享受该税收优惠。

(2)初创型公司的投资者税收优惠政策

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如果投资者投资于一个符合资格的初创公司(Early Stage Innovation Company,ESIC),可获得以下税收优惠:

①不可退税、可结转的税额扣除。其金额等于投资者符合条件投资额的 20%,投资者及其附属公司在每个收入年度的合并扣除额上限为 200,000 澳元。

②特定资本利得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对于连续持有至少 12 个月且少于10 年的符合条件股份,其产生的收益可不计入资本利得;对于持有少于 10年的符合条件股份,其产生的损失不得计入资本损失。

澳大利亚居民或非居民投资者都可以获取初创型公司投资者税收优惠资格。要获得该税收优惠资格,投资者必须购买在 2016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发行的符合资格的 ESIC 公司新股。即使 ESIC 公司满足了一定条件后退出 ESIC 资格,也不会影响投资者已获得的初创型公司投资者税收优惠的权利。

投资者如果未通过“成熟投资者测试”(Sophisticated Investor test Under the Corporations Act 2001),且在一个收入年度内对符合条件的 ESIC 公司总投资额超过 50,000 澳元,则会失去获得初创型公司投资者税收优惠的资格。这一限制旨在确保散户投资者不因税收激励措施而过度投资 ESIC 公司,导致承担过高的投资风险。

(3)矿产勘探优惠政策

对于符合条件的矿产勘探企业,澳大利亚政府允许它们放弃因勘探未开发矿产地产生支出而形成的税务亏损,来换取可以分配给新股东的税额抵免。此税收优惠的优惠期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共可获得最多达 1 亿澳元的税收抵免,各年限额如下:

① 2017/2018 年抵免上限为 1,500 万澳元;

② 2018/2019 年抵免上限为 2,500 万澳元;

③ 2019/2020 年抵免上限为 3,000 万澳元;

④ 2020/2021 年抵免上限为 3,000 万澳元。

(4)其他

除上述政策以外,还有其他类型的税收优惠政策,如针对资本性支出的税收优惠政策,小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天使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2.2.1.5 应纳税所得额

一般来说,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1)收入范围

应税收入主要包括一般收入(如来源于经营活动、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等的收入)和法定收入(如净资本利得)。一般来说,收入在取得的时候应计入该纳税年度的应税收入,但根据收入的不同类型有不同的纳税时点。

①股息收入

一般来说,澳大利亚居民企业需就其从其他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缴纳企业所得税。澳大利亚税法对股东取得的股息区分为已付税股息和未付税股息。已付税股息是指居民企业派发给股东的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未付税股息则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居民企业所派发给股东的这部分利润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抵扣以前年度亏损,此时股东所取得的股息则是未付税股息。

居民企业股东从居民企业取得的已付税股息适用于税收抵免政策。在此制度下,居民企业股东取得已付税股息时,需将其收到的股息折算成税前所得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允许居民企业股东从应纳税款中抵扣其取得的那部分已付税股息中对应的被投资居民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款。这种方法避免了在被投资企业和股东层面双重征税的情况。

通常情况下,居民企业股东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为未付税股息,不能享受上述已付税股息中的税款抵扣政策,但可享受适用的税收协定下的境外税收抵免政策。另外,澳大利亚公司从其拥有10%或更多表决权的外国公司取得的股息可享受免税优惠。

②资本利得

澳大利亚对资本利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需要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就资本利得进行专表披露。澳大利亚企业所得税中资本利得部分的内容(以下称为资本利得的企业所得税)适用于 1985 年 9 月 20 日及之后所购置的资产产生的资本利得,其计税基础是处置资产的所得收益扣除该资产的成本基础后的差额。

纳税人可在下列计算方法中选择适用的方法:

A.对处置前持有 12 个月或以上的资产,不同身份纳税人可能享受不同的优惠待遇,例如个人和信托可减半征收,但公司纳税人无此优惠;

B.对处置前持有不足 12 个月的资产,无优惠政策,按基本公式计算;

C.对在 1999 年 9 月 31 日前所购置并在处置前持有 12 个月或以上的资产,企业可对资产的成本计税基础根据物价指数进行调整;

D.对在 1999 年 10 月 1 日后所购置的资产,其计税成本不能按物价指数进行调整;

E.厂房设备处置的收益按一般应税收入计算,而非适用资本利得的税务处理。

澳大利亚居民企业一般需就其全球范围内资本利得收益缴纳资本利得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对澳大利亚居民企业通过出售其持有至少 10%股权的从事一定时间实质性经营活动的非居民公司股权所取得的资本利得,不征资本利得的企业所得税。

(2)不征税和免税收入

当符合下列情况时,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① 企业符合特定的条件,构成免税纳税人;

② 企业取得的收入符合特定的税收优惠条件,属于免税收入;

③ 企业取得的收入本身是不征税收入,例如企业属于境外的非投资组合股利。

在计算税务亏损时,免税收入需考虑在内,而不征税收入则不予考虑。

(3)费用税前扣除

可在税前列支的扣除项目为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企业在一般经营活动产生的费用、利息支出、与贷款相关的费用(在 5 年内或贷款期内进行摊销)、符合条件的坏账支出、修理费用、折旧/摊销费用、税务申报费用、特许权使用费等。法律法规同时明确了特定项目的费用支出的扣除数额和扣除时间的限制(例如,业务招待费与预付费用的扣除受到一定限制;罚款不能在税前扣除等)。

企业可折旧/摊销的资产必须是可在有效期限内进行折旧/摊销并能根据其使用时间合理预计其折旧/摊销额,不包括土地、可交易股票或非特定情形的无形资产。

下列为可摊销的无形资产:

① 某些采矿权、采石权和相应的勘探权和信息产权;

② 知识产权;

③ 内部软件;

④ 使用电信通讯系统的绝对权利;

⑤ 基于无线电通讯法案下的频谱许可证;

⑥ 数据广播许可证;

⑦ 电信通讯站点访问权限。

不同的无形资产按不同的年限进行摊销。例如,软件按 2.5 年进行摊销,商誉则不允许摊销,用于石油勘探和其他矿物的资本开支可分 15 年或资产寿命中取较短年限进行摊销。

企业(除小型企业外)持有的有形资产可选择使用直接成本法(Prime-cost Method)或价值递减法(Diminishing-value Method)进行折旧,其折旧年限可按税务局公布的折旧年限或纳税人自定的年限(在后一种情况下,企业需向税务局解释与税法规定的年限不一致的原因)。大部分房产建筑物和固定资产使用直接成本法,每年按初始建造成本的 2.5%进行折旧。

对于资产价值小于 1,000 澳元的资产,非小型企业的纳税人可选择按每年 37.5%的加速折旧比例进行扣减。

对于符合年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澳元的小型企业,对于 2015 年 5 月12 日下午 7 点 30 分之后购入并在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安装使用的低于20,000 澳元的资产可选择进行一次性扣除。

资本亏损或支出、私人性质的费用、与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相关的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特殊规定除外)。大量的判例对不同费用的可扣除性以及扣除时点进行了裁定。

从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或根据可选会计期间从 2009 年 7 月 1 日起),财务安排的损失扣除适用于财务安排纳税条例(Taxation of Financial Arrangement, TOFA rules)。从广义上来讲,财务安排纳税条例的实施旨在统一财务安排的纳税处理与其会计处理。财务安排费用扣除的确切时间取决于纳税人对财务安排纳税条例中规定的可选方法的选择。在许多情况下,在财务安排纳税条例下,费用扣除的时间将遵循会计处理下对费用的确认时间。

(4)股息/利息支出

一般情况下,股息不予在税前扣除,而利息则可在税前列支。企业需根据相关协议上关于债务/权益支付安排的条款,并通过特定的测试标准,以判断该类金融工具在税务角度应被归类为债务还是权益。此外,对个人公司股东的低息贷款和部分资本分配有可能会被视为股息支出。

此外,跨国企业对澳大利亚的投资及澳大利亚企业的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息费用的税务扣除的金额受到资本弱化规定的限制。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一般企业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 1.5:1(此为“安全港”比例,该比例对于金融企业则为 15:1)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非企业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①该利息支出总额不超过 200 万澳元;

②满足公平交易原则;

③债务总额不超过纳税企业净资产的 60%。

(5)亏损

亏损分为经营亏损和资本亏损。

经营亏损是指在纳税年度内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超过应税和免税收入的部分,可无限期结转。企业可以选择使用以前年度可弥补的经营亏损抵减当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可以选择不使用亏损,继续往以后年度结转。特定情况下,公司可选择将股息的可抵扣税额转为税务亏损。前一纳税年度的亏损在满足所有权持续性测试或业务同一性测试的情况下可用于抵减未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前年度损失必须先在使用年度抵减免税收入后,再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除适用合并纳税制的纳税集团内企业外,经营亏损不得在不同企业内相互转移。

企业发生的资本亏损只可用于抵减资本利得,同时可无限期结转,用于抵减日后的资本利得。

2.2.1.6 应纳税额

居民企业应缴纳所得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2.2.1.7 合并纳税

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说,受同一集团全资控股的澳大利亚企业可选择成立单一纳税实体,在澳大利亚进行合并纳税申报。合并纳税不考虑纳税集团内部各个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且允许互相抵消合并集团企业之间的利润和亏损。

一旦企业选择成立合并纳税集团,并入合并纳税集团的成员企业只能是 100%全资控股的澳大利亚居民企业,且成立合并纳税集团的选择是不可撤销的。纳税集团的成立与解散,纳税集团成员的退出和加入,均受严格的合并纳税规定限制,需要额外考虑退出和加入合并纳税集团的澳大利亚所得税影响。

澳大利亚居民企业 100%直接或间接由同一外国公司所拥有,且在澳大利亚设有共同的澳大利亚控股公司,在符合特定的条件下,其非居民母公司也可以把他们作为一个纳税主体进行合并纳税。

2.2.2 非居民企业

2.2.2.1 概述

一般而言,不属于 2.2.1.1 中澳大利亚居民企业定义的企业即为澳大利亚非居民企业。

澳大利亚非居民企业仅就其来源于澳大利亚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也包括被认定为来源于澳大利亚境内的收入,特别是针对应税澳大利亚房地产的资本利得。

一般而言,澳大利亚非居民企业出售澳大利亚应税财产取得资本利得需按照 30%的税率纳税,除非:

(1)出售持股比例不超过 10%的澳大利亚公司股权;

(2)出售的澳大利亚公司股权直接或间接拥有的澳大利亚物业(如土地、房地产)比例不超过 50%。

满足以上两个条件之一的非居民企业可豁免对资本利得部分的缴税义务。

适用于居民企业的一般所得税税率(见 2.2.1.3 部分)同样适用于非居民企业。

2.2.2.2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澳大利亚普通法中对于所得来源地为澳大利亚的所得进行征税。通常来说判定所得来源地是否为澳大利亚有两个常见标准,符合其中一个很可能就会被视为来源于澳大利亚的所得:一是企业取得的收入是否为企业在澳大利亚的经营所得;二是企业取得的收入是否源于澳大利亚居民支付或源于位于澳大利亚境内的资产的所得。由于澳大利亚是判例法系国家,在实际操作中,税务局对所得来源地的判断除了从法理上根据澳大利亚所得税法案的规定进行辨别外,同样会根据以往案例和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在适用双边税收协定的情况下,非居民企业构成澳大利亚的常设机构时,对其获得的营业利润征税,征税规定和居民企业应税收入的一般规定相同。但是,如果不存在双边税收协定,则不适用常设机构的定义,按照澳大利亚普通法中关于收入来源地的规则来判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收入是否来源于澳大利亚,并因此判定是否应在澳大利亚征税。

2.2.2.3 预提所得税

(1)股息

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在澳大利亚的常设机构除外)支付股息时一般按 30%的税率扣缴预提所得税,但存在双边税收协定的情况下,非居民企业可能享受较低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澳大利亚所得税抵免机制,如果分配股息的居民企业根据澳大利亚国内法的规定已经缴纳了居民企业所得税,那么该部分股息在分配给非居民企业时将不再征收预提所得税。

以上所称股息,应该受债资比例的限制,在判断所得类型时,根据交易的经济实质,判断其属于股息还是利息。

(2)利息

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在澳大利亚的常设机构除外)支付利息时一般按 10%的税率扣缴预提所得税,但存在双边税收协定的情况下,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较低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另外,某些利息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例如某些特定的公开发行的债券等。

以上所称利息,应受债资比例的限制,在判断所得类型时,根据交易的经济实质,判断其属于股息还是利息。

(3)特许权使用费

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在澳大利亚的常设机构除外)支付或计提特许权使用费时一般按30%的税率扣缴预提所得税,但存在双边税收协定的情况下,非居民企业可能享受较低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4)资本利得

如 2.2.2.1 所述,澳大利亚非居民企业出售澳大利亚应税财产取得资本利得需按照 30%的税率纳税,但非居民企业仅就其来源于澳大利亚资产的资产利得收益向澳大利亚政府纳税。同样的,通过中间企业间接取得的澳大利亚房地产非投资组合收益也需向澳大利亚政府纳税。此外,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非居民企业处置持有的某些澳大利亚应税资产,买方需按销售金额的12.5%扣缴预提所得税并缴交给澳大利亚税务局。

如非居民股东将其持有的澳大利亚子公司股权计入资本账户,且该公司不被视为“应税澳洲资产”(即,大体来说子公司土地资产的市值不超过其非土地资产的市值),该非居民股东出售此股权所获得的收益,则应免于缴纳澳大利亚资本利得的企业所得税。

(5)其他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管理费、技术服务费和租金一般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除非取得该收入是与设置在澳大利亚的常设机构有关。有一些特殊情况如境外保险公司取得的保险费(除人寿保险费外)、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旅客运输、邮件寄递、货物运输等收入,征收 3%至 5%不等的预提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从澳大利亚管理投资信托取得与不动产相关的收益适用 15% 的预提所得税税率。此外其他所得一般适用 30%预提所得税税率,除非相关税收协定条款有特殊规定。

支付与自然资源相关的款项适用于特殊的预提所得税规定。

分支机构利润分配不适用预提所得税。

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非居民企业应及时向澳大利亚居民企业(付款方)报告其居民国地址,以便其能按正确的税率扣缴预提企业所得税,否则澳大利亚居民企业方将按 47%的高税率扣缴预提所得税。

2.2.3 其他

暂无其他相关规定。

首页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淘宝店铺
欢迎拨打热线咨询
✆+8618601666113
手机,微信,WhatsApp,Telegram同号,欢迎添加咨询
公司隐私政策
沪ICP备16031239号
沪公网安备31011502002483号
©2016-24上海侨驿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