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移民服务公司 站内搜索
护照项目 | 居留项目 | 解决方案 | 资讯

在澳大利亚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6.1 信息报告风险

6.1.1 登记注册制度

“一带一路”建设为“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性机遇, 同时,“走出去”企业可能面临的税收风险值得关注。

按照澳大利亚税法,公司须向税务局注册登记,取得澳大利亚商业注册码(Australian business number),并在每年的 10 月 31 日前呈交上一财政年度的报税表格。澳大利亚是高税收国家,每个取得收入的人都必须依法纳税,每个从事有报酬工作的人都必须有个人税号,而没有税号的人是难以在澳大利亚工作的。值得注意的是,很多赴澳大利亚的签证类别,如旅游签证和某些商务签证是不可以申请个人税号的。

对于单位纳税人,预期年商品及服务营业额超过一定限额(一般为 75,000 澳元,非盈利主体为 150,000 澳元),需要进行商品及服务税注册登记。其他需要进行商品及服务税注册登记的主体和相关规定请详见前文 2.4 商品及服务税部分。

6.1.2 信息报告制度

澳大利亚的征税年度是每年的 7 月 1 日开始至下一年的 6 月 30 日止。税收由联邦政府的税务局管理,该局在澳大利亚各州市设有分局,代表联邦政府征收税款,同时也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和辅导。

澳大利亚实行年度申报制。纳税申报期为每年 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当一个财政年度结束时,每个澳大利亚有收入的人(包括非澳大利亚居民)都必须在每年纳税申报期,主动向澳大利亚税务局申报全年收入和纳税情况,并多退少补税金。

所有在澳大利亚有合法收入的人都应凭雇主的工资结算单向税务部门申报税项并支付税金,与此同时纳税人如符合低收入家庭、多家庭成员赡养、个人小生意等条件的话,可以向税务局申请退回部分或全部税金。报退税的手续通常可以自己办理,但多数纳税人由于不了解有关规则而选择由会计师或税务代理来完成,手续费大约为 30 至 60 澳元。

6.2 纳税申报风险

6.2.1 在澳大利亚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走出去”企业在澳大利亚设立子公司,需要对其全部收入(如:来源于澳大利亚和非澳大利亚的收入)按照本指南前款关于纳税申报的规定,履行各税种的申报缴纳程序,澳大利亚税务局不断改进税务申报系统,鼓励纳税人准确及时进行纳税申报,避免各种疏忽或故意隐瞒或错报。否则将承担不按规定纳税申报的风险。

税收罚款风险请详见 3.2.6 法律责任。

6.2.2 在澳大利亚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走出去”企业在澳大利亚设立分公司或常驻代表机构,在适用双边税收协定的情况下,对来源于澳大利亚常设机构的经营利润应在澳大利亚征税,征税规定和居民企业应税收入的一般规定相同。但是,如果不存在双边税收协定,则不适用常设机构的定义,这时候将适用普通法中关于收入来源地规则来判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收入是否来源于澳大利亚,并据此判定是否应在澳大利亚征税。

分公司或常设代表机构应按照本指南前款关于纳税申报的规定,履行各税种的申报缴纳程序,否则将承担不按规定纳税申报的风险。

分公司或常设机构主要的税务风险,在于确定其来源于澳大利亚的应税收入。常见问题是,确定分支机构净利润需要分摊收入和费用时,如果计算不准确,澳大利亚税务局可能要求审核分支机构的有关交易账目,以确保归属于澳大利亚分公司或常设机构的利润是恰当的。

6.2.3 在澳大利亚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一般情况下,无论是否设立常设机构,非居民取得来源于澳大利亚的所得都要在澳大利亚缴纳所得税或预提税,即与常设机构无关但来源于澳大利亚的所得也需要缴纳所得税或预提税,通常由其支付方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但实际操作中,非居民企业也可以选择向税务局自行申报。

对于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企业,可能会面临税务局的处罚。

6.3 调查认定风险

澳大利亚对于跨国业务有许多专门的条款规定,澳大利亚税务局将通过不同的行动和方法避免不合规的行为出现,例如预约定价安排或者申请特殊税务处理。澳大利亚税务局的重点在于确保能在现行的国际税收征管体系下征收到归属于澳大利亚的税收,其中跨境交易尤其将受到重点关注,企业应引起重视,避免产生调查风险。

6.3.1 抵免机制

对于澳大利亚居民(在澳设立的子公司)的境外所得,如果已经在境外交纳所得税,则可以在计算本国的应税所得时予以抵免。

6.3.2 预提机制

当澳大利亚居民企业(在澳设立的子公司)支付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给非居民时,必须征收预提所得税。

6.3.3 反避税专门条款

其核心作用是对来源于国外关联企业的收入合理征税。

6.3.4 受控外国公司条款

其核心作用是对澳大利亚居民企业的消极投资收入征税,如租金所得、部分利息所得、股息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

6.3.5 转让信托条款

如果澳大利亚居民企业(在澳设立的子公司)向其非居民信托企业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该居民必须就其从信托企业获得的部分收入交纳所得税。

6.3.6 海外投资基金条款

当受控外国公司条款和转让信托条款均不适用时,澳大利亚居民企业还必须就其隐藏在海外企业的收入交纳所得税。

6.3.7 限制转让定价的税收条款以及限制资本弱化的条款

两者的核心作用是防止本国利润转移到国外。

6.4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澳大利亚与许多国家都签有双边税收协定,这些协定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国际交易中的双重征税,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通过情报交换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国际避税。

源泉扣缴,适用于在澳大利亚未设有常设机构,但是取得来源于澳大利亚的未纳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劳务性收入的居民企业,支付人需对以上收入进行源泉扣缴,在对外支付时向澳大利亚税务局申报扣缴金额,并为境外居民企业提供扣缴税款凭证。

澳大利亚企业在对劳务性收入对外支付时,如果境外企业有澳大利亚商业号码,需按照 5%的税率进行源泉扣缴;若无,需按照 46.5%的税率进行源泉扣缴,除非境外企业向澳大利亚税务局申请按照其他税率进行扣缴。

根据中澳税收协定第十条,中国投资者作为受益所有人从投资的澳大利亚居民公司分回的股息所得可以在中国征税。同时,上述股息也可以在澳大利亚按其法律规定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 15%。根据澳大利亚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澳大利亚的股息所得,一般要按照 3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如果中国居民企业未有效利用中澳税收协定优惠,未表明自己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则会多承担 15%的税收成本。若利息收入与中国居民企业在澳大利亚的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利息将适用协定的营业利润条款在澳大利亚征收公司所得税。

6.5 其他风险

澳大利亚税务局很重视对税源的监控,在手段、机构、方法上都采取了许多措施,他们按照税源大小对纳税人采用分级监控,需要纳税人关注。

2017 年 6 月 7 日,澳大利亚签订了 OECD 关于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协定,以降低国与国的双边协定中来自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税收征管风险。该协定的签订与实施意味着澳大利亚政府将更加注重如何有效防范及应对各类税收征管问题,如电子经济下的税收征管挑战、混合错配安排可能带来的双边不征税后果、税收协定的滥用、不透明的转让定价等等。

6.5.1 对大企业的监控

澳大利亚的跨国公司较多,但这些大公司在澳大利亚纳税却很少。这主要由于澳大利亚是以所得税为主体,而这些跨国公司往往利用澳大利亚的税收漏洞和国际避税天堂进行税收筹划,达到不纳税或少纳税的目的。因此,澳大利亚税务局便将这些大公司(依据其在股票市场的市值)列入重点监控的范围,成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目前,澳大利亚税务局直接监控管理的大企业约 600 多家,他们不但监控其国内收入部分,还监控其海外收入部分;不但重视每一笔的交易情况,更重视其在全球的资金和贸易安排情况,一旦发现有偷逃税或避税现象,就会采取严厉的措施。

6.5.2 对中小企业的监控

与对大企业的监控侧重点不同,澳大利亚税务部门对中小企业的监控主要侧重于个人支出的列支问题。澳大利亚政府为了防止个人将支出列支到公司,开征了附加福利税,并规定与公司业务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主要的方法有:一是走访企业,查财务账册;二是对合法纳税程度有待提高的企业,提出改进建议;三是半年后进行复查。

6.5.3 基本的监控

基本监控适用于小企业和个人的税收监控。这种监控包括书面文件监控和税收约谈两种形式。只要在税务局有过纳税记录的纳税人,每年都会收到税务局免费发送的纳税指引和申报表,据此进行纳税申报。税务局收到申报表后将个人申报资料输入数据库,对申报的收入额、抵免额等进行书面审计并和以前年度的申报情况进行对比。发现有问题的,就会进行约谈,这时纳税人必须带上有关资料、证据或律师,对申报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如不能提供合理说明,将会受到较为严厉的惩罚。澳大利亚税务局对纳税人实行严格的税号管理制度和纳税扣缴制度,税号一经确定,终身不变,纳税人就业、到银行存款、领取失业救济金以及进行投资等活动时,都必须提供税号。雇主、公司或政府有关部门在发放工资、薪金、股息、利息、红利、退休金等时,必须代扣代缴税款。澳大利亚税务局也会利用网络对个人申报情况与从雇主和有关部门获取的信息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对此类税源进行严格监控和管理。

首页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淘宝店铺
欢迎拨打热线咨询
✆+8618601666113
手机,微信,WhatsApp,Telegram同号,欢迎添加咨询
公司隐私政策
沪ICP备16031239号
沪公网安备31011502002483号
©2016-24上海侨驿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