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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税收协定

澳大利亚与许多国家都签有双边税收协定,这些协定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国际交易中的双重征税,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通过情报交换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国际避税。

目前,澳大利亚已经与超过 40 个国家(地区)签署一系列综合性税收协定以及税收情报交换协议,与 3 个国家签署航空运输收入的税收协定,与美国签署关于不动产、遗产和赠予税的税收协定,以及与东帝汶签署关于合作开发石油资源的综合协定。另外,澳大利亚还与美国签署执行美国外国账户税务遵守法案的政府间协定。税收协定只有通过议会法令才能纳入国家法律体系并产生法律效应。

总体来说,澳大利亚税收协定在税收管辖权重叠的情况下,避免了对企业的双重征税,在公平交易的前提下,合理分配税收收入,为国际税收争议提供了解决和协商机制。澳大利亚税收协定对企业或个人的居民身份、营业利润以及其他性质收入、税收抵免及优惠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5.1.1 中澳税收协定

中国与澳大利亚于 1988 年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简称为“中澳税收协定”)并于 199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中澳税收协定共二十八条,主体部分包括规定协定的适用范围、双重征税的解决办法、协商程序以及税收情报交换四大内容,其中双重征税的解决办法所占篇幅最大,体现税收协定把消除双重征税作为核心目的和宗旨。

5.1.2 适用范围

5.1.2.1 主体范围

(1)个人税收居民

个人税收居民为在税收协议一方居住的个人。居民个人负有全面纳税义务。

(2)企业税收居民

企业税收居民为依法在税收协议一方成立,或者企业实际管理机构在一方的企业。

(3)双重居民身份的协调(个人、企业)

对于个人税收居民而言,若同时为中国和澳大利亚居民的个人,其居民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① 若在一国有永久性住所,则为该国居民;

② 若在中国和澳大利亚同时有或没有永久性住所,则为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亲密的国家的居民。

对于企业税收居民而言,若同时为中国和澳大利亚居民的企业,其居民身份根据其实际管理机构或总机构所在地确定,若企业在一方有实际管理机构,在另一方有总机构,则应仅认为是另一方的居民企业。

5.1.2.2 客体范围

中澳税收协定所适用的税种包括按照澳大利亚联邦的联邦法律征收的所得税,对有关勘探开发海洋石油、铁矿石项目及煤矿项目征收的资源租赁税,以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征收的所得税。

5.1.2.3 领土范围

中澳税收协定中所指“澳大利亚”包括澳大利亚所属的任何区域,诺福克岛、圣诞岛、克克斯(基凌)群岛、阿什莫和卡铁尔群岛、赫德群岛和麦克唐纳群岛和珊瑚海群岛等海外领土,以及按照国际法和澳大利亚对大陆架海底和底土的自然资源进行开发的现行有效法律所规定的领土。

“中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5.1.3 常设机构的认定

根据中澳税收协定第五条,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常设机构主要可以包括场所型常设机构(即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林场或农场以及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工程型常设机构、代理型常设机构和服务型常设机构。

工程型常设机构的认定条件为,在税收协定一方提供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连续六个月以上。

代理型常设机构的认定条件为,代表人有权并经常代表企业签订合同,除非这个人的活动仅限于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或代表人在税收协定一方为本企业生产或加工属于本企业的货物或商品。另外,代理人的活动在税收协定一方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该企业,也可能构成常设机构。

服务型常设机构的认定条件为,企业在税收协定一方通过雇员或者企业雇用的其他人员,在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

对于赴澳投资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中国居民来说,是否按照中澳税收协定的规定构成在澳大利亚的常设机构,直接影响中国居民在澳大利亚的税收成本。因此,中国居民应当合理安排赴澳投资活动,有效利用协定的规定来避免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5.1.4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澳大利亚与各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所对应的预提税率表详见附录三。以中澳税收协定为例,以下介绍不同类型收入的规定。

5.1.4.1 营业利润

根据中澳税收协定第七条,中国企业的利润应仅在中国征税,但中国企业通过设在澳大利亚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澳大利亚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另外,在确定经营利润时,常设机构可以按照澳大利亚税法规定,扣除与其营业相关的各项费用,但是,常设机构付给企业总机构或其他办事处发生的特许权使用费、报酬等款项,具体服务或管理的佣金,以及向关联方间借贷的利息等,都不允许扣除。

5.1.4.2 股息

根据中澳税收协定第十条,中国投资者作为受益所有人从投资的澳大利亚居民公司分回的股息所得可以在中国征税。同时,上述股息也可以在澳大利亚按其法律规定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 15%。根据澳大利亚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澳大利亚的股息所得,一般要按照 3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如果中国居民企业未有效利用中澳税收协定优惠,不表明自己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则会多承担 15%的税收成本。若利息收入与中国居民企业在澳大利亚的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股息将适用协定的营业利润条款在澳大利亚征收公司所得税。

5.1.4.3 利息

根据中澳税收协定第十一条,中国投资者作为受益所有人从澳大利亚取得的利息所得可以在中国征税,同时,也可以在澳大利亚按其法律征税,但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 10%。若利息收入与中国居民企业在澳大利亚的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利息所得将适用协定的营业利润条款在澳大利亚征收公司所得税。

5.1.4.4 特许权使用费

中澳税收协定第十二条列举了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使用或有权使用电影影片、电视使用的胶片、磁带或无线电广播使用的磁带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第二类是使用或有权使用版权、专利、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商标或类似财产或权利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第三类是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科学、技术、工业或商业专有技术或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中国投资者作为受益所有人从澳大利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中国征税,同时,也可以在澳大利亚按其法律征税,但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 10%。中国居民应重点把握技术销售、技术服务与技术授权的区分,其所得或属于营业利润,或属于财产所得,或者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1.4.5 财产转让所得

中澳税收协定第十三条规定了财产转让的征税权。如果中国居民转让位于澳大利亚的不动产取得收益的,澳大利亚有权向转让方征税。如果中国居民企业在澳大利亚设有常设机构,那么其转让营业财产中的动产产生收益的,澳大利亚有权向该常设机构征税。中国居民转让其在澳大利亚居民公司的股份取得的收益,如被转让澳大利亚居民公司的财产主要直接或间接由位于澳大利亚的不动产组成,澳大利亚有权征税。股权转让是中国居民退出在澳投资的重要途径,因此,中国居民应做好投资前的筹划工作,避免未来退出时付出沉重的税收成本。

5.1.4.6 海运和空运

根据中澳税收协定第八条,中国税收居民企业以船舶从事经营取得的利润,应仅在中国纳税,但在澳大利亚各地之间从事经营,可以在澳大利亚纳税。另外,中国税收居民企业以船舶在澳大利亚运送旅客、牲畜、邮件、货物或商品到澳大利亚另一地方,所获得的利润应仅视为在澳大利亚各地之间从事经营所取得的利润,在澳大利亚当地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空运企业在国际空运中取得的所得和收入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中国税收居民企业以飞机从事经营,取得的包括与运营相关的机票收入等利润,应仅在中国纳税。中国税收居民企业以飞机为载体在澳大利亚从事旅客、牲畜、邮件、货物或商品到澳大利亚另一地方,所获得的利润应仅视为在澳大利亚各地之间从事经营所取得的利润,在澳大利亚当地纳税。

5.1.4.7 独立个人劳务

根据中澳税收协定第十四条,中国居民个人从事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类似活动取得的收入,应仅在中国征税。但是如果该居民个人为从事专业性劳务在澳大利亚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或者在任何连续十二个月期间在澳大利亚停留连续或累计 183 天以上,澳大利亚可以仅对与固定基地有关的收入或在澳大利亚取得的收入征税。

该税收协定中“专业性劳务”包括从事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

5.1.4.8 非独立个人劳务

根据中澳税收协定第十五条,中国居民个人因为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中国征税。若在澳大利亚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澳大利亚征税。另外,中国税收居民因在澳大利亚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条件,应仅在中国纳税:

(1)在任何连续的十二个月中在澳大利亚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 183天;

(2)该项报酬并非由在澳大利亚的居民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3)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在澳大利亚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综上所述,中国居民企业以及个人赴澳投资,应当全面理解中澳税收协定及澳大利亚税法的规定,有效利用中澳税收协定,提高税务效率。

5.1.5 澳大利亚税收抵免政策

5.1.5.1 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

居民企业必须按规定就全球范围内的所得进行申报并按照澳大利亚税法计算企业所得税,澳大利亚居民企业允许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境外收入所缴纳的中国所得税,若申报的税收抵免额小于 1000 澳元,抵免限额为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若申报的税收抵免额超过 1000 澳元,抵免限额为扣除境外收入和相关费用后的应纳税额与按全球收入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差。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超过抵免限额部分将不再进行结转或税收返还。

5.1.5.2 个人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

居民个人必须按规定就全球范围内的所得进行申报并按照澳大利亚税法计算所得税,澳大利亚居民个人允许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境外收入所缴纳的中国所得税。税收抵免限额的计算方法与企业税收抵免相同,超过限额部分将不再进行结转或税收返还。

5.1.5.3 饶让条款相关政策

中国与澳大利亚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无税收饶让条款。

5.1.6 无差别待遇原则(非歧视待遇)

由于税收协定签订时间较早,中澳税收协定没有对无差别待遇原则进行规定。

5.1.7 在澳大利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

5.1.7.1 澳大利亚执行税收协定的模式

根据收入类型,中国居民企业在澳大利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主要模式为:

(1)自行申报。适用于在澳大利亚设有常设机构的中国居民企业,需要申请纳税申报号码,按照澳大利亚税法规定,对与常设机构相关的经营所得以及处置资产产生的所得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

(2)源泉扣缴。适用于在澳大利亚未设有常设机构,但取得源于澳大利亚的未纳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劳务性收入的中国居民企业,支付人需对以上收入进行源泉扣缴,在对外支付时向澳大利亚税务局申报扣缴金额,并为境外居民企业提供扣缴税款凭证。

5.1.7.2 享受协定待遇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

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所属的居民国家与澳大利亚之间有税收协定并且为受益所有人,支付利息、股息或者特许权使用费的澳大利亚企业就可以按照税收协定税率进行源泉扣缴。

如果澳大利亚企业超额扣缴预提所得税,澳大利亚企业或者境外受益所有人需要向澳大利亚税务局提供一系列完成支付的资料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材料,申请退税。

另外,澳大利亚企业在对劳务性收入对外支付时,如果境外企业有澳大利亚商业号码,需按照 5%的税率进行源泉扣缴;若无,需按照 46.5%的税率进行源泉扣缴,除非境外企业向澳大利亚税务局申请按照其他税率进行扣缴。

申请按照其他税率扣缴时,境外企业需向澳大利亚税务局提交境外企业扣缴税率变动申请表(Foreign Resident Withholding Variation Form),按照申请表中的要求,提供本企业信息、支付方信息、收入明细,以及年度收入和税款明细等信息,通过在线或者纸质提交给澳大利亚税务局,税务局会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表进行批复,若批准,企业将会取得税务事项通知书,在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支付人可以按照其他税率进行源泉扣缴。

5.1.7.3 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流程

澳大利亚居民企业可以向对方税务局提供税收豁免证明(Tax Relief Form)或者税收居民证明(Certificate of Residency),就境外所得享受优惠税率。与澳大利亚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税务局会向澳大利亚居民企业提供税收豁免证明表,居民企业需填写并取得澳大利亚税务局的认证;与澳大利亚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澳大利亚居民企业需向澳大利亚税务局提供税务号码、经营地址等材料,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证明开具进度可以在税务局网站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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