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所得税法》(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1997)中的转让定价条文并未明确规定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的判定标准。如两个有商业或财务关系的企业之间发生的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即不同于两个完全独立的企业在相似情况下应发生的交易),则适用澳大利亚转让定价法规。
《澳大利亚所得税法》中的转让定价条文并未明确规定关联交易的基本类型。
如纳税人年度关联交易金额(包括借贷余额)合计超过 200 万澳元,则需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全球交易明细表(International Dealings Schedule)。其中,纳税人需要披露关联方所在地、关联交易性质、交易金额、所采用的转让定价方法等信息。
此外,纳税人也需在全球交易明细表中披露其在境外企业或境外信托机构的权益、常设机构、以及资本弱化有关的信息。作为风险评估工具之一,澳大利亚税务局将利用全球交易明细表中披露的信息评估纳税人的转让定价风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若纳税人选择在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申报本地文档,考虑到全球交易明细表与本地文档披露信息的相似性,纳税人可免于填报全球交易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