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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特别纳税调整政策之受控外国企业

受控外国企业制度(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Regime)确保澳大利亚居民纳税人将境外子公司企业的相关收入归属回国,以防止境外子公司长期不分配利润,规避实际上应在澳大利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4.5.1 判定标准

一家外国企业如果满足下列任意一个条件即被认定为受控外国企业:

(1)不超过五个澳大利亚实体合计拥有该外国企业至少 50%的股权,且澳大利亚实体各自拥有不少于 1%的股权;

(2)一个澳大利亚实体持有该外国企业至少 40%股权;

(3)不超过五个澳大利亚实体实际控制该外国企业,比如拥有任命董事的权利。

4.5.2 税务调整

为了确定受控外国企业的收入归属,应该要确认下列事项:

(1)外国企业在法定会计年度期末是否属于受控外国企业;

(2)居民纳税人在法定会计年度期末是否属于受控外国企业的利润归属纳税人;

(3)受控外国企业所在国家是否在税务局所列名单里(包括加拿大、法国、德国、日本、新西兰、英国与美国);

(4)受控外国企业在法定会计年度的收入是否通过主动收入测试。其中,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才能通过主动收入测试:

① 受控外国企业必须在整个财务年度均为外国居民纳税人;

② 受控外国企业需在其所在国开展或通过常设机构开展经营活动;

③ 受控外国企业准备保存适当的记录,如会计记录;

④ 受控外国企业可证明其满足积极经营收入测试;

⑤ 受控外国企业的被动收入(Tainted Income)(包括关联方租金收入、土地租金收入、船只与飞机租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低于 5%。

在确定受控外国企业的收入归属时,需要考虑在法定会计年度内受控外国企业的收入的种类。一般来说,如果受控外国企业处于税务局所列名单上的国家但是没有通过主动收入测试,只有部分享受当地国家优惠政策的收入需要归入其控股方。如果受控外国企业不处于名单上的国家也没有通过主动收入测试,其相关收入需全额归入控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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