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与消费者法》(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Act 2010,原称《商业行为法》)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功能于一身,目的是通过促进竞争和公平交易以及保护消费者。其主要内容包括: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行业准入、限制竞争的行为、消费者保护、执行与救济、限制竞争行为的申报与豁免、限制转售价格、复议、国际货物运输、过渡期内的规定等。此外,澳大利亚联邦和各州政府也制定了诸多涉及市场监管的法律,包括联邦《公司法》《电信法》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新南威尔士州《公平交易法》等。澳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CCC)负责该法律执行。
《公司法》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设立、管理,证券、期货业的管理,其中特别规定了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该委员会是联邦监管机构,负责《公司法》的实施和行政监督,监督范围包括上市公司、不上市的股份公司、股票发行以及股份公司收购兼并的审核权和对有关当事人的处罚权。该法还规定了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对上市公司予以监管。澳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等机构负责该法律执行。
澳大利亚法人破产制度的规定在联邦《公司法》中,而自然人破产法则由《破产法》《破产法实施细则》《破产法修正案》以及一些相关的判例组成。《公司法》规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即构成破产,认定破产只需要公司的现金流证明。公司破产程序包括:自愿管理、破产管理、解散/清算、和解与重组。
外资并购主要由《外国收购与接管法》《公司法》《竞争与消费者法》《上市规则》《公司法律经济改革计划》等法律和政府政策管理。涉及外国直接投资的法律还有限制外资进入银行业的《银行法》《金融业控股法》,限制外资进入广播服务业的《广播服务法》以及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的有关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