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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哪些?

3.1.1 贸易主管部门

经济部、能源部是保加利亚政府经济、能源、贸易和投资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经济、能源、贸易和投资政策,提高国家经济综合竞争力,支持投资、创新、出口,推动工业现代化,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开发可再生能源,开展对外经济合作和对外贸易等,贯彻执行国家在工业、商业、私有化和旅游等行业的方针政策。

3.1.2 贸易法规体系

保加利亚一贯奉行自由贸易政策,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入盟后,保加利亚全面执行欧盟共同贸易政策(欧盟共同政策之一)。

【欧盟共同贸易政策特点】主要包括:(1)由欧盟机构制定,以法规形式颁布,对成员国及共同体机构具有强制约束力,共同体机构负责监督成员国的执行情况;(2)成员国相关法规必须符合共同贸易政策;(3)共同贸易政策对成员国贸易、竞争、环境、社会和财政政策产生较大影响。欧盟没有专门的外贸法,对其外贸管理的立法主要分布在各种形式的法律中,主要包括共同税则、共同进口管理、共同出口管理、贸易救济措施、市场准入战略、贸易壁垒规则、产品质量标准等部分。

欧盟目前的共同海关税则是1992年欧盟部长理事会制定的《关于建立欧盟海关法典的第(EEC)2913/92号法规》,它对共同海关税则、原产地原则以及海关估价等作了统一的规定。欧盟对最惠国实施税率平均为6.5%,税率范围为0-209%,存在明显的关税高峰,农产品关税普遍较高,平均关税高达16.5%,农产品税目中有4%的产品关税超过50%,部分农产品还实行关税配额管理。非农产品的平均关税为4.1%。

3.1.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欧盟进口许可制度主要有监管、配额管理和保障措施3类。此外,欧盟海关通过各种技术要求,包括标准、卫生和植物卫生标准等作为进口管理手段。欧盟采取监控措施的产品有来自第三国的部分钢铁产品、部分农产品、来自中国和越南的纺织品和鞋类,农产品税目的38%受配额保护并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欧盟鼓励出口,一般产品均可自由出口,仅对少数产品实施出口管理措施。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主要有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针对中国的特殊保障措施和纺织品特殊限制措施等。

欧盟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制定了大量的技术法规,形成了十分繁杂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分工业产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和农产品安全质量体系。在农产品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可分为植物及其产品、动物健康及动物福利和食品安全三类。

3.1.4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保加利亚执行欧盟统一进出口检验检疫规定。保加利亚制定有《卫生法》、《植物法》等,对动植物的出入境和流通销售进行规制。具体规定可参见:www.customs.bg

保加利亚已与中国签署两国玉米进出口检验检疫协议、保加利亚苜蓿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3.1.5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保加利亚加入欧盟后,其海关管理执行欧盟统一政策和规章。同时也受保加利亚《行政法》、《刑法》、《民法》、《增值税法》、《增值税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保加利亚执行欧盟统一关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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