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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有何规定?

3.2.1 投资主管部门

保加利亚政府1997 年成立“ 外国投资署( Foreign InvestmentAgency)”。2004年8月将“外国投资署”更名为“保加利亚投资署(BulgariaInvestment Agency)”。投资署是保加利亚主管投资的政府机构,隶属保加利亚经济部,主要负责投资政策制定、实施以及促进工作。其职能清晰,对投资者的服务主要有:详细的信息咨询、深度的市场调研、有针对性的牵线搭桥和组织投资洽谈等。

3.2.2 投资行业的规定

投资署制定了《投资环境和主要产业指导》、《法律指导》、《主要投资者信息》等文件和材料。保加利亚提出在制造业、可再生能源、信息产业、研发、教育以及医疗6个行业投资的外国公司将得到优惠政策的支持,同时取消了对钢铁、船舶、化纤制造行业的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2008年,保加利亚投资署推出8个重点吸引外资行业:电气电子、机械加工、化工、食品及饮料加工、非金属采矿、医药行业、再生能源、ICT及服务外包。

2015年,保加利亚议会通过《能源法修正案》,取消了对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的优惠政策。此前的《能源法》规定,保加利亚国家电力公司有义务以优惠电价购买光伏、风电和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生产的全部电力。根据新规,2015年3月6日以后并网的发电企业将不再享受优惠电价和强制收购等优惠政策,但30千瓦以下的屋顶和墙面光伏发电站、部分小型生物质能电站及高能效的热电联产企业仍可享受政策优惠。

3.2.3 投资方式的规定

【外资并购】保加利亚对外资企业并购当地企业无特殊限制,外资企业和当地企业享有同等待遇,但如外资来源国对保资企业并购该国企业存在限制或特别优惠条件,保加利亚也将施加同等限制或优惠条件。由于保加利亚是欧盟成员国,在保加利亚境内的并购行为,特别是影响欧盟多个国家的并购,受欧盟企业并购及反垄断等竞争法的规制。涉及企业并购的保加利亚当地法律法规分散在《商法》、《商事注册法》、《证券公开发行法》、《民事诉讼法》、《企业所得税法》、《保护竞争法》和《劳动法》等法律中。

【外资并购流程】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外资收、并购的主要手续及操作流程包括:

(1)在召开企业全体大会前一个月向商业注册管理部门提交总体并购计划、管理层报告和独立财务专家报告。管理层报告和独立财务专家报告须供股东和雇员或雇员代表查阅。

(2)参与并购的各个企业召开全体大会通过总体并购计划,并提出具体并购方案。

(3)向保加利亚商业注册管理部门提交并购后企业的注册登记材料。包括合并方案、新的公司章程、股东同意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4)保加利亚商业注册管理部门完成登记后,新企业即告成立,原企业债权债务及其他权利和义务相应地转移至新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并购过程很可能涉及小股东权益、债权人保护、劳工保护及反垄断等其他法律问题。外资收、并购应该咨询当地律所、财务和税务咨询机构。部分特殊行业还须咨询技术、环保方面的专业机构。对于上市公司并购,则应咨询专业投资顾问。

【国有企业投资并购】并购或重组保加利亚政府或者地方政府完全或部分控股的企业,须符合《私有化和后私有化监管法》的规定。根据该法,保加利亚私有化和后私有化管理局负责保加利亚国有企业私有化及后续监管。保加利亚私有化主要程序包括:

(1)私有化和交易准备工作。包括市场评估、法律环境分析和主办资料备忘录,制定私有化战略和方案,以及其他市场交易筹备工作。

(2)执行私有化方案。可包括公开招标、公开审计等步骤,约1070家保加利亚国有控股企业将通过保证券交易所完成私有化交易。

(3)签署并执行私有化合同。确认并购意向的企业将草签私有化合同,待监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正式签署私有化合同,并执行产权转移等手续。

【反垄断及经营者集中】《保护竞争法》是保加利亚反垄断及经营者集中的主要法律,也包括对不公平竞争行为的规制。此外,保加利亚反垄断机构——保护竞争委员会还制订了《相关市场及市场地位调查和确定办法》和《保护竞争委员会处罚办法》等二级法规。保加利亚《行政程序法》和《民事诉讼法》中也有部分涉及反垄断的条款。保加利亚反垄断及经营者集中的主要法律规定包括:

(1)规制对象。存在妨碍竞争行为的个人或企业,以及政府机关的立法或涉及公共利益服务的行政指令,无论发生在保加利亚境内或境外,若侵犯《保护竞争法》的规定,均受该法规制。

(2)妨碍竞争的4种主要形式:

①旨在妨碍、限制或扭曲相关市场竞争的协议。

②旨在妨碍、限制或扭曲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如固定价格、限制产量或贸易、价格歧视等等。

③强化市场支配地位、严重损害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集中。主要包括妨碍竞争的企业并购等行为。

④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假冒商标、仿造产品、侵犯商业秘密等。

(3)处罚手段。保护竞争委员会的主要处罚手段为罚款。按照涉案企业上年营业额征收1%-10%不等比例的罚款。对于未得到纠正的妨碍竞争行为,还可能按日计算罚款,直到违法行为停止。

(4)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程序:

①参与并购的企业在并购前各年度累计营业额超过2500万列弗,或者拟合并企业中任何一家的上年度营业额超过300万列弗,或者被并购企业上年度营业额超过300万列弗的并购案件须向保加利亚保护竞争委员会申报。

②保护竞争委员会收到企业的申报后,启动第一阶段审查,时间为25天。

③保护竞争委员会审查工作组发布审查报告草案,保护竞争委员会主席根据该报告确定审查结束的最终日期。

④如果第一阶段审查认为经营者集中行为存在强化市场支配地位、严重损害相关市场竞争的效应,保护竞争委员会将启动第二阶段的审查。

⑤保护竞争委员会最终可能做出以下三种决定之一:同意经营者集中、不同意经营者集中或者附带条件地同意经营者集中。

3.2.4 BOT/PPP方式

2012年6月,保加利亚国民议会表决通过《公私伙伴关系法》(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Act,简称“PPP法”),系统规定了公司伙伴关系(或称公共和私营部门合作制)的定义、适用产业、特许经营年限、PPP程序、合同签署、执行和终止、争端解决和行政处罚等内容。BOT作为PPP模式的具体形式受该法规制。该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PPP适用领域】根据PPP法规定,PPP模式主要适用于以下领域:

(1)基础设施领域,如停车场、车库、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街道照明系统、安保监视系统、绿化区、公园建设等。

(2)社会性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教育、文化、体育和休闲设施、监狱、社会救助、公益性住房及其他行政服务设施等。PPP法允许授予私营合作方5至35年的经营权,但私营合作方须承担部分或全部融资义务及其他风险,公共合作方不保证私营合作方获得投资回报。符合保加利亚《特许经营法》规定的特许经营模式的项目、《地下资源法》规定的项目、以及符合《公共采购法》规定的公共采购项目不适用PPP模式。

目前在当地开展PPP模式合作的外资主要来自美国、葡萄牙等国,还包括国际金融公司(IFC)、欧洲投资银行(EIB)等国际金融机构的合作项目。典型的案例是美国国际发展署和保加利亚交通主管部门采用PPP模式长期特许经营瓦尔纳和布尔加斯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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