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税务登记的要求
①必须进行登记的情形
a.应缴纳增值税的物资(包括零税率物资)以及金融保险服务(与纳税人不超过12个月内累计总值达到5万列弗的主要活动有关);
b.自2018年1月1日起,连续两个月(含当月)应纳税营业额达到5万列弗的纳税人,应在七日内办理增值税登记;
c.供应商销售自己或通过他人安装或组装的商品,无论营业额多少;
d.远距离销售价值超过7万列弗的商品,交易地点位于境外;
e.年营业额达到或超过4.9万列弗的外资公司须在营业额超过4.9万列弗的税务周期后14天内递交增值税登记申请,开设增值税专项账户,获取ID号码;
f.在欧盟内部购买价值超过2万列弗的商品;
g.登记为保加利亚纳税人后,必须在业务发生季度之后的次月20日之前,提交增值税季度申报表。增值税申报表的填写须在国家税务署网站上通过专门的电子填报方式进行;
h.购买死者生前的公司者,应在登记购买公司之日起14天之内,到有关部门登记。如果继承他人企业,要在办理继承手续后6个月内办理登记。按上述程序登记的公司,如在登记后18个月内营业额下降到5万列弗以下,不必注销公司;
i.自2019年起,年销售额超过1万欧元的B2C电子服务供应商。
②选择性登记的情形
a.任何不适用强制登记要求的纳税人都可以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进行选择性增值税登记,并缴纳增值税;
b.应纳税营业额不到5万列弗的,可自愿选择登记;
c.《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提供一种新的选择性登记方式,即初次在商业登记处登记的纳税人,如果没有向登记机构报送电子邮件地址,《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要求纳税人在商业登记处登记后三天内,向主管税务局报送;
d.清算结束的法人实体终止后,该法人实体可以在提交增值税注销申请的截止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一份自由格式的声明,行使保留增值税登记的选择权,直至该法人从商业登记处中注销。
③注销登记的情形
a.凡纳税人地址发生变动的,应于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税务登记,逾期不办理变更的,将注销其登记;
b.自愿办理增值税登记的企业,从自愿登记年度起12个月后可以注销;
c.2018年1月1日前进行商业登记的纳税人,如果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愿进行增值税登记,可以终止其增值税登记,但必须满足自愿注销增值税的其他条件。
(2)增值税税务登记的程序
保加利亚企业取得商业登记后,一般纳税人的登记是自动登记。
在保加利亚没有常设机构并且属于“反向征收规定”管辖范围的非居民服务供应商不必进行增值税纳税登记,上述非居民供应商主要包括:
(1)没有长期居留权的外国人;
(2)在保加利亚没有经济实体的外国人;
(3)向保加利亚提供知识服务,从事非商业性服务活动的外国人,其服务对象已进行增值税登记的。
已经办理增值税登记的纳税人需要提交增值税申报表及采购、销售分类账簿。账簿中应包括与增值税有关的具体交易信息。销售账簿中应列明与增值税有关的适用文件(如免税或零税率交易、反向征收的增值税文件)。采购账簿应包含与进项增值税有关文件(包括反向征收的增值税文件)。
保加利亚的会计规则由《会计法》(Accountancy Act)规定,由欧盟理事会第四号指令发展而来,旨在协调本国与欧盟会计立法标准。除此之外,《商业法》《信贷机构法》《保加利亚国家银行法》《保险法》《公开发行证券法》和一些其他法律也对会计报告和财务报告的相关要求进行了规定。
在保加利亚的企业(包括国外组织的分支机构,但办事处除外),除了中小企业(SMEs)外,均应以欧盟认可的国际财务报表准则(EU IFRS)为基础,编制并上报年度财务报表。中小企业可以选择经保加利亚内阁通过的国家中小企业财务报表准则(NFRSSME),也可自愿选择欧盟认可的国际财务报表准则。但是,一经选择欧盟认可的国际财务报表准则,不得随意更改。
根据《会计法》规定,保加利亚企业在最近的两次报告期间内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两项及以上,则不再为中小企业:
(1)上一年度平均员工人数在250人及以上;
(2)年营业额不低于1500万列弗;
(3)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万列弗。
新办企业,如果确定为中小企业的,其成立年度及下一年度均应采用国家中小企业财务报表准则来编制并上报年度财务报表。其他新办企业,可自其成立之日起自愿选择采用欧盟认可的国际财务报表准则。但是上市公司、信贷机构、养老金和医保基金管理机构及由上述公司管理的基金管理机构,只能选择采用欧盟认可的国际财务报表准则。
国家中小企业财务报表准则与国际财务报表准则的会计假设和会计原理基本一致。保加利亚《会计法》采用的基本会计原则是持续经营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除此之外,还包括一致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目前,国家中小企业财务报表准则最新版本大部分内容由2003版的国际财务报表准则版本衍生而来,但较国际财务报表准则仍有所区别。国际财务报表准则的一些标准、解释和新的变化,未能收录在国家中小企业财务报表准则中。
保加利亚账簿凭证需要保存10年。《会计法》要求将财务报表公布,没有在商业登记处登记过的企业(如非盈利组织、基金会、财团等),需要在审批后的3个月内将其包含审计意见的年度财务报表在财经出版物或者网络(在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年能免费浏览)上发布,最迟不能晚于下一年度的6月30日。
增值税发票内容必须包括纳税人名称、开具发票者的签名。发票必须在应税事项发生、预付款支付或收到货款5日内开具。
(1)申报要求
①未办理登记的纳税人在欧盟成员国内购进新的运输工具或从非居民处获得服务供应者,均须申报缴纳增值税。
②已经办理增值税登记的纳税人需要提交增值税申报表及采购、销售分类账簿。增值税的申报,必须按照采购和销售账簿中的信息,按月申报。
递交增值税申报表和账簿的截止时间为纳税周期结束后次月第14天。对于某一具体月份,如果销售或采购账簿中含有5个以上进项,必须提交增值税电子文档记录,并附上电子签名。
在欧盟成员国内发生交易的免税纳税人,必须按月申报增值税资料,包括:增值税登记的名称、地址和增值税号等,并在税务机关的网站上公布,以便与其它成员国税务机关交换。
如果在某一月份内,涉及以下销售行为,增值税登记人需要提交欧洲销售清单(VIES)申报表:
a.欧盟内部的物品供应;
b.涉及三方运作(供应商为中间商);
c.将应税服务提供给在其它成员国内设立的纳税人(包括对该服务进行预收款的情况)。
欧洲销售清单申报表与增值税申报表需要一并提交。欧洲销售清单申报表提交的截止时间为纳税周期结束后次月的第14天。进行增值税登记的纳税人提交欧洲销售清单申报表必须与增值税申报表及销售、采购分类账簿一起提交其电子档文件,并附上电子签名。
如果该纳税人在欧盟内部的贸易额超过了以下任一门槛,则必须提交内部统计申报表:
a.发出的货物价值达到或超过22万列弗;
b.收到的货物价值达到或超过37万列弗。
从当年超过门槛限值月份起,纳税人必须按月提交内部统计申报表。货物发出月或抵达的次月14日内,纳税人必须向国家税务署提交内部统计申报表。
保加利亚不允许合并纳税,每个公司须递交单独的申报表。
另外,保加利亚会议通过了《海关法》和《增值税法》的修正案,要求零售和网购交易商使用税务机关规定的销售管理软件,不遵守规定者将被处以罚款。
(2)税款缴纳期限
纳税申报表应在纳税年度的次年3月31日之前递交,税款也应一并结清。公司必须基于上年或本年度的应税金额,按月或按季预缴税款。
其他方面的特殊规定:
①个体经营户法人代表死亡后,可以从公司注销之日起免交所得税。
②除个体经营户法人代表死亡的情况外,本规定也同样适用于企业法人。增值税登记的注销应在公司注销后的第二天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
③公司结构重组方面的规定:按照《商业法》规定,如果公司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公司转让,或进行物权变更等情况,变更后的公司或新成立的公司要按照增值税法第125条的规定,在14天之内重新登记,包括个体经营户。企业法人代表如果死亡,其名下的公司注销,同时注销增值税登记。
④增值税退税的期限缩短。出口公司所供应的商品金额超过该公司在近12个月内供应商品总额的30%,即可办理退税。办理退税的时限由原来的自递交退税申请之日起45天缩短为30天。由于未按时退税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1)申报要求
预缴税款:预缴税款是基于企业自身对当年税收金额的预测。税款缴纳分为按月申报预缴和按季申报预缴两种。划分依据为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00万列弗以上的,按月申报预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到300万列弗之间的,按季申报预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列弗以下的企业和新设立的公司(除了通过协议协商一致重组的公司)不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多预缴的税款可以抵减以后的税款,也可以退还给纳税人。
预缴时限:按月预缴税款的,1月至3月预缴截止时间为4月15日;4月至12月预缴截止时间为当月15日。按季度预缴的,第一至第二季度预缴截止时间为本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的15日;第三季度预缴截止时间为12月15日;第四季度不需季度预缴。
税款申报: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通过网络申报,原为了鼓励网上申报而实施的优惠政策已在2018年1月1日起失效。申报时需要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提交到税务机关。次年9月30日可修改当年年度报表中的错误。没有经济活动和没有申报收入费用的纳税人可不填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交申报表:
①向公司注册地的税务局申报;
②通过网络申报;
③通过挂号邮寄申报。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取得应税收入、利息分配、清算分配的,扣缴义务人须在发生季度的次月末提交代扣代缴申报表。在每年第四季度要填写管理费用、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信息到代扣代缴申报表中,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代扣代缴也适用于依照外国法律成立的企业从保加利亚居民企业取得的特定收入。如果依照外国法律成立的企业从保加利亚居民企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50万列弗,适用协定规定的较低的代扣代缴税率,须在次年的3月31日前提供包含收入信息和减免税明细的说明给税务机关。
(2)税款缴纳期限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的3月31日或之前递交其上一会计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1)申报要求
个人有义务在每年的4月30日之前通过递交单独(不允许联合申报)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自己上一年度的收入,并按照申报表纳税。如果个人只取得雇佣收入,则不需要递交年度纳税申报表。
(2)税款缴纳期限
①取得其他雇佣收入(自由职业者、租金收入)的个人有义务按月提前缴纳10%的所得税。
②应纳税所得额为减去法定扣除项之后的收入总额,其后按照税法的规定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乘以对应税率,减去预缴税款后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计算缴纳税款。
企业从产生纳税义务第二年起的5年内,国家机构有权收集其税务责任及其它相关强制性付款信息。某些情况下,上述周期可以延长。但是,最长周期为10年。通常,按照法律规定的周期要求,每4-5年进行一次税务审计。
当无法准确计算应纳税收入时,可由税务机关根据某些要素,包括所从事的活动类型、已付税费、银行账户转移、资金、营业额、类似活动的利润等进行核定。
保加利亚当地规模较大的税务代理机构是AFA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于1991年,主要经营范围是:外部审计、内部审计及相关服务、会计、记帐、工资支付服务、税务和咨询服务和公司金融服务。地址为:38,Oborishte Street, Sofia, 1504, Bulgaria。联系电话为:359-2-9433700。网址:www.afa.bg
安永、毕马威、德勤等国际事务所在保加利亚也存在税务代理业务。当地其他一些较大的税务、法律、商务咨询中介机构,如下表所示:
表1 保加利亚部分法律和商业咨询机构
编号 | 企业名称 | 类别 | 主要服务项目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1 | Eurofast Global |
商业 | 会计、税务、知识产权、并购、跨境交易、海运 | Simeon Grigorov |
00359 0896699906 simeon.grigorov@eurofast.eu |
2 | PITA Consulting |
商业 | 房地产、投资、贸易等业务 | Lucy Sotirova | 00359 0888942933 Lucy.Sotirova@gmail.com |
3 | Dobrev and Partners | 法律 | 执业律师、专利代理 | George Dobrev |
00359 0898611416 ge.dobrev@gmail.com |
4 | Innovative energy solutions |
商业 | 能源项目咨询 | Ilian Vassilev | 00359 0888337757 idvassilev@gmail.com |
5 | Novel consult |
法律 | 法律咨询 | Petya Kolcheva |
00359 0899996006 pkolcheva@novelconsult.net |
6 | Cibola | 商业 | 财务咨询 | Dimitar Manov |
00359 0899175500 manov.d@cibolabg.com |
7 | Respect Consult |
商业/法律 | 投资、贸易和法律咨询 | Katerina Gushkova |
00359 0888770977 gushkova@respectconsult.com |
8 | Synergy Group |
商业/法律 | 投资、贸易和法律咨询 | Kaloian Kirilov |
00359 0889444260 Kirilov@synergygroup-bg.com |
9 | Gugushev&Partners | 法律 | 法律咨询 | Stefan Gugushev |
00359 0885223373 stgugushev@gugushev.com |
10 | Benovska Consultancy |
商业 | 国际投资咨询 | Vanya Benovska |
00359 0878789444 vanya_benovska@yahoo.com |
11 | Interconsult 2001 |
商业 | 投资咨询 | Vesselin Angelov |
00359 0899448673 vangel1088@gmail.com |
12 | Popov&Partners | 商业/法律 | 工程咨询、法律咨询 | Sevetla Lazarova |
00359 0888570536 slazarova@abv.bg |
(1)登记违法的处罚
根据《增值税法》,纳税义务人应当但是没有按照规定提交注册申请或者提交注销申请,将会被处以500-5000列弗的罚款。
延迟6个月内缴纳税款,处以增值税额5%的罚款;延迟18个月内缴纳税款的,处以增值税额10%的罚款。
(2)会计核算违法的处罚
根据《增值税法》:
①纳税人错误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导致财务结果的误判将予以100列弗的罚款;
②在破产清算时遗漏清算的,将予以200到1000列弗的罚款;
③纳税人未能提供初级会计凭证的将予以400到2000列弗的罚款。
(3)纳税申报违法的处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①纳税人未完成申报或逾期未申报所得税或者申报错误,导致少缴或不缴税款的,将被处以500到3000列弗的罚款。如果重复违反上条规定,则处罚金额为1000到6000列弗;
②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交所得税申报表附录或者申报数据错误,则被处以100到1000列弗的罚款。如果重复违反上条规定,则处罚金额为200到2000列弗。
根据《增值税法》:
在规定期限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财务报表备案,将会被处以500到1万列弗的罚款。
(1)对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处罚
①偷漏增值税:根据全国财政调查署的相关条款规定,偷漏增值税将被判刑2-8年,并处罚款5-10万列弗。法庭有权没收偷漏税罪犯的财产,并对偷漏增值税首犯处以5-15年监禁。增值税欺诈一般涉及10-20个公司,如有税务官员或会计参与,税务官员或会计将被处以3-10年监禁并处5-10万列弗罚款。偷漏增值税达5000列弗的公司法人将被判刑1-6年。
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如果纳税人隐藏利润分配,将会被处以隐匿利润的20%的罚款。
③根据《增值税法》,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将会被处以不低于500列弗的罚款,并补缴欠税。
④根据《增值税法》,未及时缴纳税款,但自所属期月末6个月内补缴税款的,将会被处以税款5%的罚款,但应不低于200列弗。如果再次违反规定,将被处以不低于400列弗的罚款。
(2)对逃避追缴欠税的处罚
①对纳税人欺诈逃税处以应纳税款2倍罚款;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的处以500-2000列弗的罚款,屡催未缴的,罚款不低于4000列弗。
②根据《增值税法》,如果纳税人没有及时提交资料或者提交的资料不能反映真实的经营状况,导致采用低税率申报,将会被处以不低于100列弗的罚款。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人以骗税和逃税为目的上报纳税资料时瞒报或虚报信息,将处以最高限额1000列弗的罚款,重犯者处以2000列弗罚款。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人的违法记录将会保存在当地的国家税务机关,同时处罚文书或者官方文件将由税务机关相关负责人签发。
(3)根据《增值税法》,关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或少缴税款的,将会被处以500-2000列弗的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将会被处以1000-4000列弗的罚款。
在保加利亚的所有企业都需要编制以12月31日为期末的年度财务报表,在次年的3月31日之前编制完独立年度财务报表和反映实际经营情况的年度管理报表。
企业管理人员负责财务报表的编制工作。财务报表(期中报表、年度报表、合并报表)只能由填表人编制。任何符合《会计法》规定的最低教育水平和相关工作经验要求的个人或者专业会计机构都可以作为填表人编制财务报表,并对其编制的财务报表内容负责。
年营业额小于10万列弗的个体经营者,只需编制年度损益表。
独立纳税的纳税人需要编制独立财务报表,母公司与子公司合并纳税的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1)独立财务报表
独立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statement of financial position)、损益和其他全面收益表(statement of profit and loss and other comprehensive income)、现金流量表(statement of cash flows)、所有者权益变动表(statement of changes in equity)及财务报表披露附表(disclosure notes to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根据《会计法》的要求,被审计的企业还需要额外编制关于公司全年经营活动的年度管理报告。这些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近期和未来企业的发展动态、主要风险描述、主要影响因素以及企业运用的金融工具和财务风险管理等信息。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必须依据账簿记录进行编制,同时报表还要体现数据指标的对比变动情况。
资产负债表的格式要根据欧盟第四号指令制定。衡量企业全面收益的方法包括费用支出法和销售成本法(费用核销法)。企业可自行采用最贴合自身业务实际的方法。
受金融监督委员会(Financial Supervision Commission)监管的企业,如银行、保险公司、投资公司、养老金和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上市企业,还需按月向委员会提交特定的附加报告。
在《会计法》中,对于公司的清算和破产设有专门的会计规则。
财务报表披露附表必须能提供真实、客观反映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和经营状况的必要信息。这包括用于会计账目和披露附表中的会计政策的解释。
(2)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对子公司绝对控股或者有实际控制权的,需编制合并年度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必须真实、客观地反映集团与第三方的交易情况,基于此,所有集团内部交易和余额相互抵消。合并财务报表要在编制母公司独立财务报表适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和其他全面收益表、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财务报表披露附表。此外,还应编制关于母公司和子公司年度经营状况的合并管理报表。
根据《会计法》,集团内部的子公司符合以下选项中的两项及以上,母公司将无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①年末总资产不低于300万列弗;
②当年净销售收入不低于600万列弗;
③年平均员工人数不低于80人。
同时,如果其子公司经评估确定为非实体企业时,母公司也不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上述无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不适用于集团内的企业持有受管制市场的证券以及该企业为金融机构或是股份制公司。
在商业登记处登记过的公司,需要在商业登记处申报他们独立财务报表与合并财务报表、年度经营活动管理报告和审计报告。申报的截止日期是下一年的6月30日前(股份制公司是7月31日前)。公开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必须在本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向金融监督委员会提交其经审计的独立财务报表和特定附加报告。另外,这些公司应在次月30日内向金融监督委员会按月提交财务报表。
税款和社会保障款缴纳顺序方面:一般情况下,税款优先缴纳,其后依次为一般强制性社会保障款、补充强制退休款和医疗保险款。如果一个纳税人同时具有上述款项中的几种款项的缴纳义务,则要求支付日期最早的那个优先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