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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亚特别纳税调整政策之关联交易

4.1.1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保加利亚税法对“关联方”的定义非常广泛。例如,从会计角度来看,一方由另一方控制,双方即为关联方。但从税务角度来看,根据保加利亚法律规定,关联方为:

(1)配偶关系;

(2)某种亲属关系;

(3)雇佣关系;

(4)股东和合伙人;

(5)一方参与另一方或其分支机构的管理活动;

(6)双方的管理活动或控制机构由同一人(法人或自然人)参与,包括自然人为另一方代表的情况;

(7)公司和自然人(该自然人拥有该公司5%以上投票权股份);

(8)一方由另一方控制;

(9)双方经营活动由第三方或其分支机构控制;

(10)双方联合控制第三方或其分支机构;

(11)一方为另一方的商业代表;

(12)一方对另一方进行了捐赠;

(13)一方(直接或间接)参与另一方或几方的管理、控制、资金活动;

(14)保加利亚纳税人或保加利亚纳税人股东与建立在黑名单税务管辖区或受黑名单税务管辖区控制的实体之间的交易。

根据保加利亚法律规定,“控制”是指一方:

(1)直接或间接或根据与另一方的协议,拥有另一方股东大会一半以上的投票权;

(2)直接或间接决定另一方管理机构或控制机构一半以上成员的任用;

(3)根据特定法规或合同,管理另一方的经营活动(包括通过分支机构或与分支机构共同进行管理的情况);

(4)作为某一实体的股东或合伙人,根据与该实体其他合伙人或股东的协议,独立控制该实体股东大会一半以上的投票权;

(5)能够通过其他方式,对实体的决策起到决定性影响。

4.1.2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典型的关联交易包括以下类型:

(1)购销商品;

(2)提供管理服务;

(3)财产租赁;

(4)转让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

(5)共享特许权,如知识、专有技术、商业联系网络的共享等;

(6)资金融通,如集团内部按照市场利率进行的借贷行为。

4.1.3 关联申报管理

从2014年1月1日起,纳税人需要将与国内关联方交易信息、非居民关联方交易信息以及离岸公司的交易信息作为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信息的一部分提交给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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