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企业须向税务机关报送国别报告:
(1)该保加利亚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1亿列弗。
(2)该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在保加利亚的子公司或常设机构,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收入金额超过14.67亿列弗,且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虽然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已向其所在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但保加利亚与该国尚未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或其所在国家未要求其提供国别报告;
②跨国企业集团已指定保加利亚子公司或常设机构(即为最终控股企业的代理企业)代表企业集团或代表所有位于欧盟的成员实体提交国别报告。
国别报告的内容应包含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及常设机构的相关信息,包括其作为税收居民所在的国家或税收管辖区、成员实体活动描述以及汇总后的财务数据。提交国别报告作为全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计划(BEPS行动计划)的一部分,现在在保加利亚已有实际影响。国别报告将以会计年度为基础,通过电子方式提交。关于国别报告的相关指南可以从保加利亚国家税务署官网上找到。
国别报告电子版应于跨国企业集团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2个月内提交。关于首份国别报告纳税年度开始时间:
(1)如果国别报告由最终控股公司或最终控股企业的代理公司提交,那么起始纳税年度为2016年;
(2)如果国别报告是由集团的一个成员实体提交的,那么起始纳税年度为2017年。
因此,如果国别报告是由保加利亚税收居民的最终控股公司或最终控股公司的代理公司提交的,则必须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首份国别报告。
保加利亚已对2017年1月1日起或之后的报告会计年度提出了本地报送要求。
代理报送的情况下,本地报送受到的限制:
如已采用本地报送要求,在特定情况下又在其他管辖区域内代理报送,则无须进行本地报送;
如果跨国集团在其他管辖区域内进行了代理报送,保加利亚的本地报送要求将不适用。
保加利亚建立了法律机制,强制执行BEPS行动计划的最低标准。建立了适用于最终母公司实体、代理母公司实体或成员实体的告知机制。对未提交文档、提供虚假或不完整数据和未提供适当通知的情形分别制定了处罚措施。
如果跨国企业集团的成员实体或常设机构为保加利亚的税收居民,该成员实体或常设机构应告知保加利亚国家税务署:
(1)该实体是否为最终控股企业或最终控股企业的代理企业,亦或是跨国企业集团指定的在保加利亚提交国别报告的成员实体;
(2)该跨国企业集团指定哪一个成员实体提交国别报告,以及该成员实体作为税收居民所在的税收管辖区。
针对2018年及之后会计年度的国别报告,企业告知税务机关的时间应不晚于跨国企业集团会计年度最后一天。
如果企业未在期限内提交国别报告,将会面临10万至20万列弗的行政处罚。如果企业未履行告知义务,行政处罚金额为5万至15万列弗。对于国别报告数据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情况,处罚金额也是5万至15万列弗。
保加利亚是《关于国别报告信息交换的多边主管税务机关协议》的签署国之一,承诺在这一制度框架下交换国别报告。但保加利亚只交换符合一定条件的国别报告,该条件是指母公司位于保加利亚的跨国集团报告年度之前的财政年度总收入在14.67亿列弗(约相当于7.5亿欧元)以上。低于这一门槛的国别报告将仅用于国内风险评估目的,不会与其他管辖区交换。
根据OECD《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2010年议定书)的修订法案(2015年10月26日签署,2016年7月1日生效),保加利亚在理论上无法交换2016财年的国别报告。但保加利亚提出了一项单方面声明,调整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生效日期,使生效日期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第6章第28条规定的首次交换国别报告的时间保持一致,这样保加利亚就能够与其他也提供了同样的单方面声明的主管当局交换2016财年的国别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