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保加利亚并没有有关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性规定,但是纳税人可以向国家税务署或财政部提交申请,请其就税法针对某一特定税务问题的解读和适用出具书面意见,但税务机关拒绝为尚未形成架构和书面资料的交易提供任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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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亚税法不采用任何受控外国企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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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与某些负债融资相关的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限额内可以税前扣除,称之为资本弱化规则。但是,有些利息支出不属于资本弱化的范围,包括从非关联方、银行获取的融资租赁和银行贷款的利息,除非该笔贷款由关联方提供担保。根据会计相关法律,递延纳税产生的罚金利息、在资产价值中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以及其他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不计入资本弱化范围。如果纳税义务人当年负债与权益的平均比率小于3:1,则不适用资本弱化。属于资本弱化的利息支出,当年可税前扣除的最大额度等于当年获得的利息收入加上息税前利润的75%。
如果入账的属于资本弱化的利息支出超过当年可税前扣除的最大额度,那么在确定税基时,应将超出的部分调回到财务结果中。这种调整代表了一种暂时性税会差异,在接下来的五个纳税年度内都可以按照上述计算出的限额进行重新申报。
如果税务机关提出要求但纳税人无法提供相关文档,纳税人将因不合作被处以罚款。然而,罚款金额并不大(范围是250列弗至500列弗)。因此,实体面临的主要后果是如果税务稽查人员断定受控交易采用的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应税利润将会被调整。
另外,涉及“隐藏利润分配”的纳税人将会受到行政处罚,处罚金额相当于归为“隐藏利润分配”费用的20%(除非主动向税务机关坦白)。在核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归为“隐藏利润分配”的费用和罚款均不得扣除。此外,该费用被认定为红利,因此,应缴纳5%的预提所得税。
如果实体有以下行为,营业费用将会被归为“隐藏利润分配”:
(1)支付或分配给实体股东或其关联方的应计金额与经营活动无关;
(2)超过市场价格水平。
债务融资过程中的应计利息,满足以下标准中至少三项:
(1)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贷款本金已超过借款人股权;
(2)贷款本金或利息的偿还不限于固定期间;
(3)贷款的偿还或利息的支付依赖于借款人是否处于盈利状态;
(4)贷款的偿还依赖于其他债权人索款成功或依赖于红利支付。
主动坦白“隐藏利润分配”可以减轻对纳税人的行政处罚。这就允许纳税人自行调整定价过高的集团交易,而不必面临处罚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