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增值税法案是与欧盟增值税指令相匹配的,现行增值税法案是2014年修订版本,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一般来说,增值税是向供货地点位于保加利亚境内,通过从事经济活动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纳税人征收的税种。“供货”通常是指为换取报酬而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但是,某些不计报酬的交易,也视为供货(例如私人使用商业资产)。
发生以下应税行为,应缴纳增值税:在保加利亚境内提供商品或服务;欧盟内部的商品采购;进口到保加利亚的商品。
纳税义务人应当是从事独立经济活动的、在保加利亚境内提供货物或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1)商品类
①供货地点
供货时商品所在的地点,决定了增值税的处理方式。供货地点位于保加利亚的商品,适用20%的增值税税率。商品发出或运走后,供货地点则为商品发出或运出时的所在地点。适用于特殊规定的电力、天然气、暖气、冷气的供应,也应缴纳增值税。
②欧盟内供货
在保加利亚完成增值税登记的个人,将商品销售给在另一欧盟成员国内已做增值税登记的消费者,商品从保加利亚(由供应商或消费者)转移到另一欧盟成员国,则属于欧盟内部供货,适用零税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取得相关文件来证明商品从保加利亚的实质性转移,以便适用零税率。
③欧盟内采购
纳税人或非纳税法人实体,从另一欧盟成员国采购商品到保加利亚,该商品的供应者为另一欧盟成员国内缴纳增值税的应税个人时,该行为代表的是欧盟内部采购。欧盟内部采购中已登记增值税的收货方,需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反向征收增值税。
④出口
向欧盟以外的消费者出口货物,在满足某些交通及文件要求的情况下,适用零税率。
⑤进口
从欧盟以外国家进口非欧盟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并由进口商向海关缴纳。在特定条件下,如果进口商有权采用与实施投资项目相关的制度,进口增值税可以适用“反向征收”。
⑥分期供货
从欧盟成员国按照分期供货约定发出的货物,在下列情况下,需要向保加利亚的买方反向征收增值税:供应商是另一欧盟成员国的纳税人,并且未在保加利亚设立办公场所,买方应在保加利亚缴纳增值税。
(2)服务类
关于服务的供货地点规则,保加利亚增值税法案遵循了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6/112/EC号指令规定的关于提供服务地点的原则。一般来说,提供服务有两种模式:B2B模式,一个纳税人向另一纳税人提供服务;B2C模式,纳税人向非纳税人提供服务。两种模式下供货地点的确定适用不同规定。
①B2B模式的服务
B2B服务模式下,供货地点为买方接受货物的地点和买方接受服务的地点。对于跨境(供应商不在接受方本国)提供的服务来说,通常根据反向征收机制,向接受方征收增值税,但不包括以下情况:
a.对于不动产提供的服务,在财产所在地(含宾馆及住宿服务)缴税;
b.文化、艺术、科技、教育方面的展览,体育比赛,娱乐汇演及其它活动的门票供应服务,在活动地点缴税;
c.乘客交通服务,在交通发生地,按覆盖的距离缴税;
d.关于短期租用车辆的服务,在客户租用车辆的所在国缴税;
e.餐饮服务,在服务所在地缴税。
②B2C模式的服务
向纳税人提供的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服务,视为向非纳税人提供了服务(B2C)。
向非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一般来说,应在供应商所在地缴税。但是,向非纳税人提供以下服务,应在服务提供地缴税:
a.与位于保加利亚的不动产有关的服务;
b.与在保加利亚举办的文化、艺术、科技、教育方面的展览,体育比赛,娱乐汇演及其它活动相关的服务;
c.与对保加利亚的有形动产进行估值、专业检查或操作相关的服务;
d.短期租赁车辆,且租赁车辆的客户在保加利亚使用;
e.在保加利亚提供的广播、电子信息服务的接受方在保加利亚设有永久性地址和习惯性住所;
f.欧盟内商品的运输,包括转寄、快递、邮政服务,且运输起始地位于保加利亚;
g.中介服务,且交易的地点位于保加利亚。
(1)增值税的标准税率
适用于多数应纳税货物或服务的增值税标准税率为20%。
(2)增值税的优惠税率
两种低税率适用于特定的货物和服务。
①增值税零税率
增值税零税率的适用情况有:
a.欧盟内商品的供应;
b.发往或运往欧盟以外国家的货物(出口);
c.乘客或商品的国际运输;
d.与国际运输相关的某些服务;
e.按照海关的特殊制度订购的非欧盟商品的供应(如临时储存、海关储存、国内加工、临时性关税豁免的进口);
f.当服务接受方为欧盟以外国家的个人,在欧盟范围内进口商品委托加工后重新出口,与货物委托加工相关的服务(加工或维修);
g.以第三方名义并代表第三方的中介、经纪公司或其它中介提供的与出口交易相关的服务;
h.价值包含在海关完税价值中的与进口相关的服务(手续费、运输及包装)。
增值税零税率的适用,需要按法律规定提供某些证明文件。
②9%增值税税率
9%增值税税率适用于旅游业、宾馆、保障性住房及其它住宿地的住宿服务。
增值税的免税情况主要包括:
(1)与健康医疗相关的服务;
(2)与福利及社会保障相关的服务;
(3)与教育、体育相关的服务;
(4)与文化及宗教信仰相关的服务;
(5)符合条件的机构所提供的非盈利性活动;
(6)某些土地及建筑物转让(可以选择缴纳增值税);
(7)保险服务;
(8)金融服务;
(9)赌博;
(10)有效邮资邮票;
(11)根据法律规定,进项增值税未抵扣的商品或服务。
在某一月份,登记人可抵扣的进项增值税超过销项增值税,那么未抵扣完的部分应给予补贴。该补贴可以用来抵减接下来两个月的应缴增值税。如果两个月之后增值税补贴仍有剩余,税务部门应在30天内连同这两个月对登记人在月度增值税退税申报表中申请的补贴一并返还。
在过去12个月内,登记人以下应税商品或劳务应纳税额达到或超过了同期应纳税总额的30%,应加速返还增值税补贴:
(1)零税率供货项目;
(2)在欧盟成员国内拥有供货地点且客户已进行增值税登记的以下供货情况:
①欧盟内运输商品、转运、快递、邮寄、货运或直接代理服务;
②对可移动货物的估价或处理。
增值税补贴返还期限为自填报增值税补贴申报单之日起30天内。税务部门完成税务评审或税务审计后,应返还增值税。只有审计完成后,才能返还。税务审计的时间可能会持续5个月。尽管税务审计仍在进行,但是,税务部门认可的现金储蓄、政府债券、不可撤销的银行担保等,允许在5日内返还增值税。如果增值税的返还延迟到审计完成之后,那么税务部门需对延期部分支付利息。
新的增值税法案对长期资产重新定义,并且规定凡登记注册的增值税纳税人对获得的长期资产可以提出增值税按比例减免。长期资产只有用于经济活动的部分才能适用增值税减免。
上述按比例减免与现有的比例减免不同。当已有的货物或服务同时用于应税和免税服务时,也可以采用新规定。例如,如果用于经济活动的长期资产的一部分被用于应税和免税供应,那么纳税人将有权要求采用新的增值税按比例减免,也可以采用之前的比例进行增值税减免。
如果这些货物和服务是部分用于个人需求或免税供应,而且这些货物和服务现在和将来都不作为长期资产,则纳税人可以要求增值税按比例减免。
保加利亚增值税登记人从其他增值税登记人处取得的应税货物或进口货物,如果用于以下目的,可抵扣进项增值税:
(1)应负担销项增值税的应税货物;
(2)零税率的货物供应,如将货物发往其他欧盟成员国或将货物出口到欧盟外的其他国家;
(3)如果在保加利亚境外进行供货,那么其中与保加利亚国内供货有关的进项增值税税额可以抵扣。
进项增值税必须有发票或反向征税协议支持(当由供应接受方缴纳增值税时),并附单一行政文件(SAD)(在进口情况下),应按照保加利亚增值税法案规定开具发票及签署协议。
现金计费方案于2014年1月1日开始生效,适用于在连续12个月内应税营业额低于50万欧元以及满足一些其他条件的纳税人。在纳税人采用现金计费方案的情况下,进项增值税的抵扣需采用特殊规则。需特别指出的是,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采用此规则时,一旦对所接收的货物或服务付款,即可抵扣进项增值税。如果供应商采用现金付款,进项增值税的抵扣则必须有供应商开具的发票、付款单据和特殊协议支持。
从采用现金计费方案的供应商处取得发票的纳税人,对收到的货物或服务付款后,可抵扣进项增值税。要进行进项增值税抵扣,接受人除了提供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外,还需要提供供应商签署的付款单据及特殊协议。一般来说,以下情况不可抵扣进项增值税:
(1)增值税免税供货项目的采购;
(2)免税纳税人独立经济活动范围外的交易;
(3)采购乘用车或摩托车,乘用车或摩托车的加油、维修、保养业务,采购商品用于再次销售、租赁、担保等业务(作为出租车及快递服务的乘用车或摩托车除外),如果这些乘用车或摩托车并不仅仅用于上述事项,但上述业务相关税额占该纳税人前12个月税款的50%以上,那么,这些纳税人可抵扣进项增值税;
(4)用于娱乐活动的货物采购。
增值税登记人对减免税采购项目,可按一定比例进行进项增值税的抵扣。进行抵扣的比例,是基于应纳税货品占上一年度总货品的比率计算出来的。并且该比例可以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在12月份填报增值税退税申报表时进行调整。从征收供应货物销项增值税下月起12个月内,登记人可以申请进项增值税抵扣。根据反向征收原则,没有特殊限制均可抵扣,但超过12个月的周期后仍未抵扣的,需要告知税务部门处理相关抵扣申请。
保加利亚按照欧盟指令对以下纳税人进行退税:
(1)在另一欧盟成员国成立并进行了增值税登记的纳税人(第2008/9/EC号指令);
(2)在欧盟以外成立的纳税人(第13号指令86/560/EEC)。国外欧盟纳税人在保加利亚购买或进口业务发生的进项增值税可退还。如果该国外纳税人为保加利亚增值税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增值税。
增值税退税抗辩申诉的最长周期不能超过1年,最短周期不能少于3个月,除非该周期已包含当年的所有剩余天数。
按13号指令退税建立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它适用于在该国成立的法人向保加利亚公司退还增值税或类似税款的情况。保加利亚与以下国家(地区)签署了互惠协定:加拿大、马其顿、冰岛、以色列、摩尔多瓦、挪威、韩国、塞尔维亚、瑞士和乌克兰。
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在申请退税当年有权取得退税:
(1)在保加利亚没有任何生意经营,也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同期内与位于保加利亚的供货地之间没有商业贸易往来,但以下情况除外:
①有国际运输及辅助性服务;
②提供商品和服务供应,并且由接受方缴纳税款。
在增值税发生期间,以下纳税人有权申请增值税退税:
(1)在保加利亚没有任何业务,也没有固定场所;
(2)同期内与保加利亚境内供货地之间没有商业贸易往来,以下情况除外:
①零税率供应;
②有国际运输及辅助性服务;
③供应商品或服务,并由接受方缴纳税款。
向欧盟非纳税人(例如私人,公共机构)提供的电信,广播和电子提供的服务,需在建立客户的国家/地区缴纳增值税,客户需具有永久地址或常驻地址。该规则对供应商的定价策略和利润率有重大影响。为了应用正确的增值税率,供应商需要收集信息以确定其客户的位置。此外,根据此规则,供应商必须进行增值税登记,并在拥有客户的不同欧盟国家/地区缴纳增值税。为了避免这种行政上的困难,可以在迷你一站式服务(MOSS)下进行注册。
受此增值税规则影响的服务示例包括以下内容:
(1)固定和移动电话服务;
(2)访问互联网,网站供应和虚拟主机;
(3)通过网络传输或通过互联网分发的广播和电视节目;
(4)提供软件和相关更新;
(5)提供音乐,电影,游戏,图像,文本和信息;
(6)程序和设备的远程维护;
(7)提供远程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