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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对外国投资有何优惠?

3.4.1 优惠政策框架

柬埔寨政府给予外资与内资基本同等的待遇,《投资法》(1994年8月4日柬埔寨王国第一届国会特别会议通过)及其修正法(1997年、1999年两度修订)为外国投资提供了保障和相对优惠的税收、土地租赁政策。此外,外国投资同样可享受美、欧、日等28个国家/地区给予柬埔寨的普惠制待遇(GSP)。

【投资保障】柬埔寨政府对投资者提供的投资保障包括:(1)对外资与内资基本给予同等待遇,所有的投资者,不分国籍和种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柬埔寨政府不实行损害投资者财产的国有化政策;(3)已获批准的投资项目,柬埔寨政府不对其产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进行管制;(4)不实行外汇管制,允许投资者从银行系统购买外汇转往国外,用以清算其与投资活动有关的财政债务。

【投资优惠】经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批准的合格投资项目可取得的投资优惠包括:(1)免征投资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建筑材料、零配件和原材料等的进口关税;(2)企业投资后可享受3-8年的免税期(经济特区最长可达9年),免税期后按税法交纳税率为9%的利润税;(3)利润用于再投资,免征利润税;分配红利不征税;(4)产品出口,免征出口税。

3.4.2 行业鼓励政策

柬埔寨行业鼓励政策主要体现在农业和旅游业两个方面。

【农业】在吸引外商投资农业产业上,柬埔寨政府依据投资法对开发种植1000公顷以上的稻谷、500公顷以上的经济作物、50公顷以上的蔬菜种植项目;对畜牧业存栏在1000头以上、饲养100头以上的乳牛项目、饲养家禽10000只以上项目;以及占地5公顷以上的淡水养殖、占地10公顷以上的海水养殖项目均给予支持和优惠待遇。主要鼓励措施是:(1)项目在实施后,从第一次获得盈利的年份算起,可免征盈利税的时间最长为8年。如连续亏损则被准许免征税。如果投资者将其盈利用于再投资,可免征其盈利税;(2)政府只征收纯盈利税,税率为9%;(3)分配投资盈利,不管是转移到国外,还是在柬国内分配,均不征税;(4)对投资项目需进口的建筑材料、生产资料、各种物资、半成品、原材料及所需零配件,均可获得100%免征其关税及他赋税,但该项目必须是产品的80%供出口的投资项目。

【旅游业】目前全国大多数省市都把发展旅游业作为首要工作之一,将旅游产业定位于“优先发展行业”、“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来加快发展。

3.4.3 地区鼓励政策

有关内容请参阅3.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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