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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3.3.1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目前,非居民企业通过代扣税机制向柬埔寨税务机关缴纳相关税金。

3.3.2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柬埔寨境内企业或机构向境外非居民企业(包括境内分支机构向境外母公司)支付以下费用时,应代扣代缴预提税。

(1)股息

境内企业向境外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时,应按14%的税率代扣代缴预提税(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将留存收益转为资本或股本时,将不被视为股息分配,进而将无需缴纳14%的预提税。

此外,自2017年起,在柬埔寨设立的分公司将其取得的来源于柬埔寨的利得税非应税收入或减免税收入,以股息红利形式分配给向境外母公司时,应缴纳股息分配附加税。

(2)利息

境内企业向境外非居民企业支付利息时,应按14%的税率代扣代缴预提税(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3)特许权使用费

境内企业向境外非居民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应按14%的税率代扣代缴预提税(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4)管理及技术服务费

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管理及技术服务费时,应按14%的税率代扣代缴预提税(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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