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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利得税(Tax on Profit)

2.2.1 居民企业

2.2.1.1 判断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利得税适用于所有柬埔寨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的定义为:

(1)任何长期在柬埔寨居住或纳税年度(12个月)中超过183天居住在柬埔寨的人士;

(2)任何在柬埔寨境内组织和经营各种商业活动和合作经营或主营地在柬埔寨的商业活动的法人。

2.2.1.2 征收范围

柬埔寨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和国外的利得收入,均为利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个人或公司从事任何经营活动时所取得的利润和因投资活动所取得的利息、租金或其他合法取得的收入。

下列是柬埔寨公民的应税收入项目:

(1)由国内企业,或国内“转包”或是政府机构所支付的收入;

(2)国内企业分配的红利;

(3)来源于在柬埔寨境内提供服务(劳务)产生的收入;

(4)由居民所支付的管理服务和技术服务的报酬;

(5)来自于在柬埔寨境内经营固定和非固定产业的收入;

(6)由居民或非居民所控制的柬埔寨企业所支付的专利权、无形资产使用费;

(7)来自转让位于柬埔寨的产业或者转让在柬埔寨的固定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8)在柬埔寨王国境内因保险、或再保险所支付的保单费用;

(9)在柬埔寨的非居民纳税人,因转让其在柬埔寨的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10)非居民通过其位于柬埔寨的常设机构所进行的业务而产生的收入。

2.2.1.3 适用税率

利得税通常按照20%的税率征收。但也涉及以下特殊情况:

(1)石油天然气开采,天然资源勘探

石油天然气开采,天然资源勘探等包括木材、矿藏、黄金和宝石开采所产生的利润按照30%的税率征收。

(2)私营个体企业和普通合伙人

私营个体企业和普通合伙人按累计税率计缴利得税,具体见下表。

表2 应纳税利润部分及税率

应纳税利润部分 税率
从0至12,000,000瑞尔 0%
从12,000,001至18,000,000瑞尔 5%
从18,000,001至102,000,000瑞尔 10%
从102,000,001至150,000,000瑞尔 15%
超过150,000,000瑞尔 20%

(3)保险公司利得税

保险公司应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利得税:

①所收取的财产保险和财产再保险收入,按5%的税率计缴利得税;

②所收取的人寿保险、再保险、或其它非财产保险的保险业务收入,按20%的税率计缴利得税。

2.2.1.4 可扣除项目

被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包括纳税人在该纳税年度内,为了使经营活动持续发展,而支付的费用或产生的成本。支付或偿付给任何企业单位的董事或经办人员、经销人员、纳税人及其家属或其他有关联人员的租金、利息、赔偿或其他费用,只要所支付的款项属实并有合理依据,可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

(1)利息支出

为了维持正常生产和经营所需支付的贷款利息可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但利息支出不能超过纳税人该纳税年度净利润的总和或非利息纯收入的50%。

这里所指的非利息纯收入是指从营业收入总额中扣除净利润以及各项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不含已支付的利息)后所得的金额。以上所述未能被扣除的利息支出余额,可结转至下一个纳税年度内继续税前除扣。

(2)有形资产的折旧

用于购置不动产和其它有形资产,更新机械设备的支出等,包括购买不动产所产生的贷款利息和税金,可在纳税年度内记入特别项目,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的方式在该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

一类:建筑物和它的结构及其组成的元件,折旧率是5%,采用直线折旧计算法;

二类:电脑、电子资讯系统、软件和数据交换器材,折旧率是50%,采用平衡递减折旧计算法;

三类:小轿车、卡车、办公室家具和器材,折旧率是25%,采用平衡递减折旧计算法;

四类:其它各类有形资产采用20%的折旧率,以平衡递减折旧计算法。

(3)无形资产的摊销

无形资产包括版权、蓝图、模型和连锁店品牌等的使用权。上述无形资产若有一定的使用年限,其折旧计算方法可根据各自无形资产的特性,以其使用年限,采用直线摊销的方式计提摊销额。若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无法估计,可按无形资产价值的10%计提摊销。

(4)自然资源的损耗

自然资源的损耗可在税前扣除。自然资源包括石油和天然气等。所有勘探和投资,包括因投资而产生的利息,将被归入自然资源的资产类项目。

在纳税年度内,可以税前扣除天然资源的损耗数额计算方式:自然资源资产价值乘以实际生产的数量和该年预估的自然资源的可生产总量的比例。

计算和预估自然资源可生产的总量的程序与方法由国会通过法案,予以实施。

(5)慈善捐赠支出

向可享受利得税免税优惠政策的慈善机构或团体组织所捐赠的部分,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不能超过未计捐献前应纳税所得的5%。

2.2.1.5 不可扣除项目

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如下所列:

(1)任何被认为与娱乐消遣活动和招待活动或任何跟上述活动有关联的费用支出;

(2)个人和家庭支出,但不包括依照薪金税规定已履行了保留纳税义务的各种额外收益的现金收入;

(3)任何符合利得税条款规定所征收的税款,或任何符合薪金税条款规定所征收的代扣税;

(4)任何与关联人员之间的交易或置换所产生的亏损;

(5)法律明确规定在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且允许税前扣除事项外的其他任何支出。

2.2.1.6 可弥补的亏损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递延弥补,但是递延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2.2.1.7 应纳税额

下列是计算应纳利得税额的步骤:

(1)基于计算得出应纳税所得后按照利得税适用税率,以及加上股息分配附加税,计算得出应缴税款总额;

(2)再将纳税人境外已缴税款进行抵扣,得出最终应交利得税,抵扣的境外已缴税款不能超出已缴国外税款总额。

2.2.2 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除前述2.2.1.1定义外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包括外国投资者在柬埔寨设立的常设机构。

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柬埔寨的所得计缴利得税。

非居民企业的利得税适用税率、相关应纳税收入及费用扣除规定等与居民企业相同。

2.2.3 其他

2.2.3.1 评估机制

对利得税征税的评估,分为实际纳税机制(查实征收程序)、简化机制(简易征收)。原有的预估机制(核定征收)已被废止。

纳税人按照以上三种纳税机制中的其中一种缴纳利得税。在确定纳税机制时,应考虑纳税人的经营模式、所处行业、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及其营业额规模。

2.2.3.2 税收优惠

经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批准的合格投资项目可取得的投资优惠包括:

(1)可选择适用特殊折旧率或享受最高6年期的利得税免税;

(2)减免期内,可减免每月按照营业收入预缴税率为1%的利得税;

(3)利润用于再投资,免征利得税;分配红利不征税。

除了特别注明的条款和从非直接有关业务所获得利润外,下列机构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利得税:

(1)王国政府和其所辖机关的收入;

(2)以下各组织机构的收入;

①宗教团体,慈善事业,科学事业和教育事业组织的收入;

②组织机构的收入不含受益组织机构人员的私人收益,或个人用途的任何现金收入和资产收入。

(3)劳工组织、商业公会、工业协会、农业协会的收入中,未作为这些组织会员的私人收益或个人用途的部分;

(4)非采纳实际纳税机制的纳税人,因售卖其自己生产的农产品或传统农产品的延伸产品(通过工业加工手段改变性质的农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为延长保鲜期而对农产品进行的包装不被视作传统农产品的延伸产品;

(5)源自国内企业的红利,但须是已按柬埔寨相关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收入。

2.2.3.3 抵扣国外已缴税款

居民纳税人源于国外的收入,且根据国外税务机关要求已缴纳国外税款的,可以在柬埔寨国内计算利得税税款时,扣除国外已缴的税款;纳税人须出具在国外已完税的相关文件资料。

在柬埔寨,纳税人计算应付税款时,须先计算来源于柬埔寨的收入和来源于国外收入的总数额,含未扣除国外已付的税款。

柬埔寨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各个不同国家(地区)的国外收入所支付的税款,形成的应抵税款,将被个别对待处理;在纳税年度内可扣除的应抵税款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国外所真正支付的税款数额;

(2)该应抵税款数额=按利得税率项所述的同一时期内所有利得税收入的总和×(国外收入÷所有收入总和)。

国外税款的应抵税额的确认,在程序上须符合税务机关的要求,并需提交相关的资料,包括国外的完税凭证或向国外税务局付款的凭证。

应抵税款数额大于应纳利得税税款时,未能抵扣的应抵税款余数,留作下一纳税年度再做抵扣,如此循环继续抵消至第五年。从应抵税款发生的当年开始起算,应抵税款多过应纳利得税款的年度,遵循先发生先抵扣的原则渐进方式处理。

2.2.3.4 关联企业间的收入与费用分担

若有共同股东的多家企业,无论这些企业是在柬埔寨境内或境外,其所辖税务机关应将共同股东的毛收入、可扣除项目或其它利益在其所拥有的企业之间进行分配,以清楚地反映这些企业或企业股东的收入。有共同的股东是指同一纳税人拥有两家以上企业,且同时持有企业20%以上的股份,则该纳税人为这两家以上企业的共同股东。

2.2.3.5 股息分配附加税

若企业取得利得税非应税收入或减免税收入(如合格投资项目所得),当企业以股息分红的形式将该收入分配给股东时,应缴纳股息分配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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