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并采取属地税制。1997年颁布的《税法》和2003年颁布的《税法修正法》为柬埔寨税收制度提供法律依据。
现行赋税体系包括的主要税种是:利润税、最低税、预扣税、工资税、增值税、财产转移税、土地闲置税、专利税、进口税、出口税、特种税等。
【利润税】利润税应税对象是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柬埔寨或国外的收入,及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柬埔寨的收入。税额按照纳税人公司类型、业务类型、营业水平而确定使用实际税制、简化税制或预估税制计算。除0%和9%的投资优惠税率外,一般税率为20%,自然资源和油气资源类税率为30%。
【最低税】最低税是与利润税不同的独立税种,采用实际税制的纳税人应缴纳最低税,合格投资项目除外。最低税率为年营业额的1%,包含除增值税外的全部赋税,应于年度利润清算时缴纳。利润税达到年度营业额1%以上的,纳税人仅缴纳利润税。
【预扣税】居民纳税人以现金或实物方式支付的,按适用于未预扣税前支付金额的一定税率预扣,并缴纳税款。税率有15%、10%、6%和4%四种。从业居民纳税人向非居民纳税人支付利息、专利费、租金、提供管理或服务的报酬、红利等款项的,应按支付金额的14%预扣,并缴纳税款。
【工资税】工资税是对履行工作职责获得工资按月征收的赋税。柬埔寨居民源于境内及境外的工资,及非居民源于柬埔寨境内的工资应缴纳工资税,由雇主根据以下分段累进税率表预扣。
表3-1:柬埔寨工资税税率月应税工资(瑞尔)
月应税工资(瑞尔) | 税率(%) |
0-6000000 | 0 |
6000001-15000000 | 5 |
15000001-102000000 | 10 |
102000001-150000000 | 15 |
150000000以上 | 20 |
资料来源:柬埔寨发展理事会
【增值税】增值税按照应税供应品应税价值的10%税率征收。应税供应品包括:柬埔寨纳税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纳税人划拨自用品;以低于成本价格赠与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口至柬埔寨的商品。对于出口至柬埔寨境外的货物,或在柬埔寨境外提供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其它税赋】柬埔寨其他税种及税率/税额如下表所示:
表3-2:柬埔寨其他税种及其税率/税额
税种 | 税率/税额 |
针对特定商品或服务征收的特种税 | 10% |
国内及国际航空机票 | 3% |
国内及国际电信 | 20% |
饮料烟草、娱乐、大型车辆、排气量125cc以上摩托 | 10% |
石油产品、排气量2000cc以上汽车 | 30% |
财产转移税不动产和某些类型车辆的所有权转让 | 转让价值的4% |
土地闲置税(超过12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征收) | 评估价值的2% |
专利税(企业年度注册时缴纳) | 300美元 |
房屋土地租赁税 | 租金的10% |
资料来源:柬埔寨发展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