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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其他税费

2.6.1 最低税

最低税与利得税不同,是一个独立的税种。适用实际纳税机制的纳税人需缴纳最低税,但是经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批准的合格投资项目可免于缴纳最低税。

若企业有妥善保存相关的会计记录,且每年有准备审计后的外部审计报告,可免于缴纳最低税。最低税的计税依据为提供服务和销售货物的营业收入(包括除了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金),税率为1%。该纳税年度应纳利得税大于该年度应纳最低税时,纳税人仅需就应纳利得税与最低税的差额缴纳税款。若该纳税年度应纳利得税小于该年度应纳最低税时,纳税人仅需缴纳利得税部分。

纳税人需事先提交税务机关审阅会计记录后,方能申请免征最低税优惠政策。税务机关每两年会对纳税人的会计记录进行审核。若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审核结果有误时,可向其申请进行二次审核。

2.6.2 预提税

柬埔寨境内企业或机构向居民企业支付费用时,应代扣代缴预提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柬埔寨境内企业或机构向居民企业支付服务费用时,除非已开具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否则应按15%的税率代扣代缴预提税。

柬埔寨境内的非银行和储蓄机构的居民企业向居民企业支付利息时,应按15%的税率代扣代缴预提税。

柬埔寨境内企业或机构向居民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应按15%的税率代扣代缴预提税。

柬埔寨境内企业或机构向居民企业支付租金时,应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预提税。

柬埔寨境内的银行和储蓄机构向居民企业支付利息时,

(1)若其账户为定期存款账户,应按6%的税率代扣代缴预提税;

(2)若其账户为活期存款账户,应按4%的税率代扣代缴预提税。

2.6.3 特定商品和服务税

特定商品和服务税是对进口商品或者特定商品和服务征收的税种,税率在3%至45%之间。

软饮料、含酒精饮料、香烟等产品以及从事娱乐、国内国际机票服务以及电信服务需缴纳特定商品和服务税。

2.6.4 不动产租赁税

从事土地、建筑物租赁的纳税人应缴纳土地和房屋租赁税。土地和房屋的租赁税以土地、房屋租赁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0%。

2.6.5 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特定的正式文书、特定的广告征收的税种,税额根据广告所设置的场所等因素确定。

转让空闲土地、重型和轻型卡车、轿车、摩托车、游艇等特定资产时,按照转让价值的4%缴纳印花税。

转让公司股权时,按照转让价值的0.1%缴纳印花税。

与政府签订货物购销合同或服务合同时,按照合同价值的0.1%缴纳印花税。

2.6.6 土地闲置税

纳税人持有的在城市和指定地域的土地,没有在建设中、或者土地上的建筑物没有处于使用中时,应缴纳土地闲置税。具体税额于每年6月30日由未用土地评价委员会决定,按照每平方米土地的市场价格的2%计算,1,200平方米以内的土地免税。

2.6.7 车船税

车船税是在卡车、船舶等特定运输工具注册时征收。

2.6.8 酒店住宿税

自2007年1月1日起,柬埔寨正式实施征收酒店住宿税,税率为2%。计税基础为酒店费用,包括服务费以及除酒店住宿税和增值税以外的所有税费。

酒店所有者或代表人应在每月结束后的次月20日内申报缴纳酒店住宿税。

2.6.9 公共照明税

柬埔寨对生产、销售含酒精饮料、香烟的各个环节,按照货物价值(包括除了公共照明税以及增值税以外的其他所有税费)的3%,征收公共照明税。含酒精饮料及香烟的销售方,应在每月结束后的次月20日内申报缴纳公共照明税。

2.6.10 登记注册税

在转让车船、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时,柬埔寨对财产承接方征收登记注册税。不同情况下的适用税率如下:

(1)对于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包括销售、赠予或以不动产投资等形式,适用税率为4%;

(2)转让各类运输工具的所有权,包括重型载货汽车、小汽车、摩托车、轮船、渡轮等,适用税率为4%;

(3)以下法律文书也将被征收登记注册税:

①与公司设立有关的法律文书,征收标准为1,000,000瑞尔;

②与公司并购有关的法律文书,征收标准为1,000,000瑞尔;

③与公司分立有关的法律文书,征收标准为1,000,000瑞尔。

(4)国家财政预算内的货物销售或服务采购合同,按合同金额的0.1%征收;

(5)转让部分或全部的公司股票,按股价的0.1%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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