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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薪金税(Tax on Salary)

2.3.1 居民纳税人

2.3.1.1 判断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柬埔寨薪金税居民纳税人包括:

(1)任何在柬埔寨拥有住所的个人;

(2)在某任何纳税年度内(12个月)中超过183天居住在柬埔寨的个人。

因薪金税所引发的代扣代缴责任义务,规定如下:

①法人代表,包括外国的法人代表,有义务承担代扣薪金税的责任;

②雇主在每一次发放薪金时代扣薪金税,并统一上缴国库;

③身居国外的雇主可在柬埔寨国内委托代理人,在发放薪金时作为薪金税代扣代缴的负责人,并负责将所代扣的税款上缴国库;

④无论是在柬埔寨境内或境外发放薪金,雇主或外国雇主在柬埔寨境内代理人与其雇员一起负有缴付代扣薪金税的责任。如未按规定对薪金缴付代扣税的,雇主须负责催促雇员本人缴付薪金税,但雇主仍负有法律责任。

2.3.1.2 计税基础

任何柬埔寨居民所取得的薪金,无论是来源自国内或国外,都需缴纳薪金税。

“薪金”是指,因雇员完成雇佣活动的义务,雇主直接付给雇员的费用,如薪水、报酬、工资、红利和超时工作补偿及其它各种额外利益。

每月应纳税的薪金,由下列条件所决定:

(1)居民雇员每月的应纳税的薪金收入包括:

①源自柬埔寨境内的收入;

②源自国外的收入;

③雇主提供给雇员的预付款项,例如借贷或分期付款,在收到上述款项的当月列入应纳税的薪金收入内;雇员在归还了上述款项的当月,将此还款从应纳税薪金收入中扣除。

(2)可从应纳税的薪金收入中扣除的项目:

①为了配合劳工法有关条款,而被预先提取的薪金、退休金和社会福利基金部分;

②雇员所取得的可享受薪金税免税的部分。

(3)任何居民雇员,根据其实际的家庭状况,可享有下列薪金收入专项扣除:

妻子为全职太太、子女未满14周岁或25周岁以上仍然在经认可的教育机构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每月可从其应纳税的薪金收入基数中,扣除150,000瑞尔/人。

2.3.1.3 适用税率

属于居民的雇员,其应缴税薪金收入的适用税率取决于应纳税的薪金收入金额;雇主须为雇员代扣税款。具体请见下表:

表3 须纳税的薪金额和税率(货币单位:瑞尔)

需纳税的薪金额 税率
从0至1,000,000 0%
从1,000,001至1,500,000 5%
从1,500,001至8,500,000 10%
从8,500,001至12,500,000 15%
超过12,500,000 20%

雇主须依据20%税率按时代扣分配给雇员的全部股息、红利(额外收益)所产生的应纳税款;上述额外收益的价值为包含所有税款在内的公允市场价值。

2.3.2 非居民纳税人

任何不满足2.3.1.1居民纳税人定义的个人,应被认定为非居民纳税人。任何柬埔寨非居民,应就其来源于柬埔寨境内的薪金,缴纳薪金税。

对于非居民的纳税人,来自柬埔寨的应纳税薪金收入,应依本章2.3.1的相关内容处理。属于非居民的雇员,其应缴税薪金收入的适用税率均为20%。

2.3.3 其他

2.3.3.1 薪金税的豁免

(1)外交人员和其他外国官员的薪金

外交人员和外国官员的豁免支付薪金税条件如下:

①享有豁免薪金税的官员如下:

外国政府的官员或外交人员或领事,在持有该外国政府所发的外交护照或持政府官员的护照,在柬埔寨境内,完成其官方委派的任务,而收受的薪金报酬;

外国的驻柬代表、国际机构或其它国家(地区)的代理机构所雇用的人员。在柬埔寨境内,完成其官方委派的任务,所收受的薪金报酬。

②任何允许免缴薪金税的措施,必须在受惠方的国家(地区)对柬埔寨国民也具有同等豁免待遇的前提下方可履行。

(2)雇员免缴薪金税的收入

下列是可免缴薪金税的项目:

①为了雇主的利益和安排,符合下列三种情况的,所应实际发给雇员的薪金:

1)直接全权代表雇主企业利益的;

2)没有虚报增加或降低;

3)出具己付清结算发票,抬头必须是真正接受报销人名字。

②在劳工法所允许的范围内被退回的赔偿金;

③具有社会服务性质的活动所产生的额外报酬;

④提供免费或购买低于实际售卖价的制服或专业仪器;

⑤因执行任务或出差所发放的固定津贴,该固定津贴与实际报销部分不存在重复。

2.3.3.2 抵扣国外已缴税款

居民纳税人,接受国外的薪金并根据国外税务机关的要求已付清国外的税款,则可在柬埔寨的应交薪金税中扣除,但必须出具已在国外交缴纳税款的凭证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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