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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有何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3.13.1 当地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尽管柬埔寨已于1995年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并于1999年加入《巴黎公约》。进入新世纪以来,柬埔寨政府已通过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包括:《商标、商号与反不正当竞争法》(2002年);《版权与相关权利法》(2003年);《专利、实用新型与工业设计法》(2003年)《育种者权利和植物品种保护法》(2008年)。此外,柬埔寨政府还准备颁布下列法律:《未披漏信息与商业秘密保护法》《集成电路版图设计保护法》和《地理标志保护法》。

【商标商号】2002年颁布的《商标、商号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下文简称《商标法》)是柬埔寨第一部知识产权保护法,该法规定应通过注册取得商标专有权。如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中能够证明其已在《巴黎公约》任一成员国提交该商标全境或区域注册申请的,可取得商标注册的优先权。该法还对注册程序、失效、集体商标、商标许可、商号、侵权和赔偿、边境保护措施、所有权转让或变更等均作出规定。

柬埔寨《商标法》仅认可“一国用尽原则”,因此,权利所有人对分销和进口享有专有权,并可通过委托或分销协议方式转让给独家分销商。

【版权】2003年颁布的《版权与相关权利法》(简称《版权法》)旨在为作家、表演者提供与其作品相关的权利,保护文学作品、文化表演、表演者、唱片制作人、广播机构节目,以保证这些文化产品能够得到公正合法的使用。

作品作者对该作品享有可针对任何人行使的专有权,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作者的精神权利永久有效,不可剥夺,且不得扣押或设定追溯期限。作者的经济权利是指通过授权复制、公开发表或创作衍生作品等,实现其作品价值的专有权,经济权利保护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开始,至作者去世后50年止。

【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设计】2003年颁布的《专利、实用新型与工业设计法》,主要目的为保护在柬埔寨授予的专利、实用新型和注册的工业设计。专利是指为保护发明所授予的权利,有效期为20年。实用新型证书主要是为保护具备新颖性及可实现产业化的实用新型,有效期为7年,不可延期。具备新颖性的工业设计可申请注册,有效期为5年,注册后可连续延期两次,每次5年。

《育种者权利和植物品种保护法》,颁布于2008年,适用于所有的植物品种,包括已有的和新的植物品种,旨在监督和管理植物品种的培育、使用、生产、加工、注册、分配、进口、出口和保护植物新品种,确保植物品种的可持续发展,造福社会、经济与环境。

《地理标志保护法》,颁布于2014年,旨在保护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旨在管理、注册、识别和保护柬埔寨的地理标志,农产品、食品、手工艺品或任何其它在地理区域生产或改造的产品均属于柬地理标志的注册和保护范围内。

3.13.2 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处罚规定

目前,柬埔寨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尚待进一步完善,主要是商业部负责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部门对盗版光碟进行没收和销毁,尚无明确的处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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