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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

加拿大是联邦制的国家,由10个省和3个地区组成。联邦和省政府有各自的税收管辖权。从某种程度上看,加拿大的个人所得采用的是综合税制。加拿大个人需分别缴纳联邦税和地方税。联邦政府通过加拿大国家税务局(Canada Revenue Agency)对联邦和地方个人所得税进行管理。从联邦税的角度看,适用于个人的税种主要包括:联邦所得和资本利得税、商品和服务税(增值税的一种)和社会保险税。目前加拿大并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但是死亡或某些赠与发生时,可能会被视同取得资本利得。从地方税的角度看,适用于个人的税种主要包括:地方所得和资本利得税以及商品和服务税。

加拿大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为日历年。纳税年度终了后,个人应于次年的4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纳税申报。对于取得自雇所得的个人,申报的截止日期为次年的6月15日。在魁北克省以外的省及地区,个人仅需准备一份包括联邦税及地方税的申报表。而在魁北克省,个人必须分别申报联邦税和地方税。加拿大没有纳税申报预评估的机制。个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详细的所得信息。一般而言,税务机关有权在3年内对个人的纳税申报表进行核查评估。对于特殊的情况,上述核查评估的期限可以被延长。

加拿大以个人为单位而非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防止高收入的家庭成员通过低收入的家庭成员享受较低的税率。加拿大联邦税的税率为超额累进税率,地方税的税率根据所在地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加拿大居民需就全球所得在加拿大纳税,而非居民仅就来源于加拿大的所得纳税。从应税所得的类型上看,个人取得的所得大体可以分为四种类型:雇佣所得、经营所得、财产所得和资本利得。计税时,个人需先根据所得类型分别计算收入,然后再将各种收入汇总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大多数国家一样,所得税作为调节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的杠杆,其宗旨是“抽肥补瘦”,让富人多交一些税,穷人少交一些税。税收所支撑的社会福利则正好相反,收入越低享受的社会福利越多。

计算加拿大个人所得税时,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适用各类扣除项目、免征项目和税收抵免项目。这些扣除、免征和税收抵免项目主要包括:家庭类、教育类、残疾保障类、退休和储蓄计划类、雇佣相关费用类等。

加拿大有严格的税收征管制度。逾期申报或欠缴税款将被征收滞纳金及罚款。此外,加拿大税务机关对于逃税和避税行为有严厉的打击措施,除经济处罚外,逃税和避税行为还可能带来法律的制裁。

总体而言,加拿大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比较稳定,近几年的政策调整和变化不大。以下汇总了2015至2017年部分与个人和家庭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

2015年度个人及家庭相关的部分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如下:

第一,统一托儿津贴(UCCB):有资格的6岁以下被抚养人可享受的金额增加到每人每月160加元。另新增对有资格的6岁至17岁被抚养人每人每月60加元的津贴;

第二,儿童保育费用扣除限额:截至2015年纳税年度,儿童保育费用扣除限额增加1,000加元;

第三,18岁以下儿童的家庭护理人员抵免:针对18岁以下儿童的抵免额已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加强版的统一托儿津贴;

第四,家庭减税额:2014及以后年度,计算家庭减税额时允许用从配偶或同居伴侣转移过来的未使用的学费、教育和书本费;

第五,儿童健身金:2015年1月1日起,为给儿童注册参加合格的体育活动项目的家庭所提供的儿童健身金改为可退还的税收抵免。在2015年之前的纳税年度,该项税收抵免属于不可退还的税收抵免。

2016年度个人及家庭相关的部分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如下:

第一,加拿大儿童福利(CCB):截至2016年7月,加拿大儿童福利(CCB)已取代加拿大儿童税收福利(CCTB)、国家儿童福利补充(NCBS)和统一托儿津贴(UCCB);

第二,北部居民扣除:用于计算北部居民扣除的基数和额外居住额都增加到每天11美元;

第三,儿童艺术金:符合规定的最高费用(不包括残疾儿童补助金)已减至250加元。2017年及以后年度这项将被取消;

第四,住宅辅助设施开支:就符合条件的住宅而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辅助设施改造工作或购置物品的费用,纳税人可享受最高不超过10,000加元的抵免;

第五,家庭减税额:在2016年及以后年度,家庭减税额已被取消;

第六,儿童健康税收抵免:符合规定的最高费用(不包括残疾儿童补助金)已减至500加元。2017年及以后年度这项将被取消;

第七,符合规定的教育工作者的教学支出税收抵免:如果纳税人为符合规定的教育工作者,其可要求获得不超过1,000加元的教学费用支出税收抵免。

2017年度个人及家庭相关的部分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如下:

第一,加拿大照顾者抵免额取代了加拿大家庭照顾者抵免额。这是一种不可返还的税收抵免,适用于照顾身体或精神功能有障碍的配偶、同居伴侣或子女的符合规定的个人;

第二,符合资格的医护人员也能为残疾人士申请免税额出具书面证明;

第三,医疗费用税收抵免。如果需要医疗干预来怀孕,个人亦可能有资格申请某些费用。如果个人在前10年的任何一个日历年发生与生育相关的费用,并且没有申请税收抵免,个人可以要求更改相关所得税和福利申报表以包括这些符合条件的费用。

第四,联邦教育和教科书免税额被取消。然而,对于过往未用完的免税额个人仍可以结转至今后几年使用。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教育费用扩展到支付给大专院校的职业技能课程的费用。

第五,截至2017年1月1日,儿童艺术税收抵免和儿童健康税收抵免被取消;

第六,截至2017年7月1日,公共交通免税额被取消。在这个纳税年度,个人仍可以申请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公共交通费用。

以上仅列举了部分和个人与家庭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关于个人和家庭、关于利息、投资所得或其他方面的调整。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时候,需及时关注相关年度的政策变化。

2.3.1 居民纳税人

加拿大对居民有清晰的定义。个人在加拿大有住所或通常居住在加拿大的情况下,通常会被视为加拿大居民。非居民在某一日历年度中在加拿大境内停留至少183天,其在当年将被视同为加拿大的居民。从税收角度上看,加拿大居民身份可以分为事实居民、视同居民、非居民和视同非居民。个人的居民身份需要依据自身的整体情况和事实依据来判定。同加拿大所保持的居住联系和居留状态都是判定居民身份的重要标准。

2.3.1.1 判定标准

加拿大在判定居民身份时制定了很多细则。根据居民身份类型的不同,其判定标准也会有所不同。个人即便在加拿大以外居住或旅行,但仍然与加拿大保持显著的居住联系,则该个人会被视为事实居民。就事实居民而言,根据其离境或入境状态的不同,需要适用不同的判定标准。

(1)事实居民–离境

判定时首先要看个人是否和加拿大保持或建立了居住联系。判定居住联系的重要标准包括住所、配偶或同居伴侣以及子女是否在加拿大。举例而言,如果个人已经离开加拿大,但仍然保留了在加拿大的住所(含自有或租用的住所),且该住所可随时供其使用,那么前述住所将视同为个人在海外停留期间与加拿大保持了居住联系。然而,如果个人将其在加拿大的住所以公允条款租赁给第三方,在判定居住联系时则需要综合考虑个人的情况重新对其与加拿大的居住联系进行判定。又比如,如果已婚或与同居伴侣居住的个人离开了加拿大,而其配偶或同居伴侣仍然在加拿大居住,则该个人通常会被视同为与加拿大保持居住联系。如个人在离开加拿大之前已与其配偶或同居伴侣分开居住,则判定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

其次,在判定与加拿大的居住联系时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人在加拿大的财产(如:家具、服装、汽车和休闲车);

第二,与加拿大的社会关系(如:在加拿大娱乐或宗教组织的会员资格);

第三,与加拿大的经济联系(如:受雇于加拿大的雇主并积极参与加拿大的业务经营、拥有加拿大的银行账户、退休储蓄计划、信用卡和证券账户);

第四,移民状况或在加拿大获得工作许可;

第五,在加拿大某省或地区住院治疗或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

第六,取得加拿大某省或地区的驾驶执照;

第七,在加拿大某个省或地区登记机动车辆;

第八,在加拿大拥有季节性的住所或租住的住所;

第九,持有加拿大护照;

第十,为加拿大工会或专业组织成员。

除此之外,当个人在海外时还需要综合考虑个人是否保留了加拿大的邮寄地址、邮政信箱或是保险箱,个人信笺(包括名片)是否仍标注加拿大的通信地址,在加拿大的电话清单,是否订阅了加拿大当地的报纸和杂志等其他方面的居住联系。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判定标准在判定居住联系时的重要性通常是有限的,需要将其与其他居住联系判定标准结合在一起进行综合考虑。

当个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实际未在加拿大,但又未能断绝与加拿大的全部居住联系时,以下事实将作为判定居住联系重要性的考虑因素:

第一,永久断绝与加拿大居住联系意向的证据;

第二,访问加拿大的规律性和停留时长;

第三,加拿大以外的居住关系。

(2)事实居民–入境

居民身份判定标准主要包括是否与加拿大建立了居住联系、是否将住所租赁给第三方以及居民身份获得的日期。一般而言,在判定个人是否与加拿大建立了居住联系时,前述对于离境事实居民的判定标准同样适用于入境事实居民。此外,尽管在加拿大境内有住所通常是判定居住联系的重要标准,但在个人将住所租赁给第三方的情况下,除非结合其他的居住联系判定标准,否则在加拿大有住所有可能将不再是判定居住联系的重要标志之一。

如果个人将其在加拿大的住所以公允条款租赁给第三方,在判定居住联系时则需要综合考虑个人的情况重新对其与加拿大的居住联系进行判定。例如:一名加拿大的非居民在加拿大购置了一处住所,其购置该处住所的目的主要是作为未来他退休后居住的住所。如个人从购置住所后至其开始在该住所居住前的期间内,将住所租赁给第三方,则除非该个人有其他与加拿大相关的居住联系,否则前述住所将不能成为判定其与加拿大有居住联系的重要标志。

在个人入境加拿大并依据上述标准建立了居住联系的情况下,个人一般会自其入境加拿大之日起被认为是加拿大的居民。

居留情况主要通过审视个人在进入加拿大、离开加拿大以及习惯性生活在他国期间在加拿大的居留情况来判定。

(3)视同居民

个人因未与加拿大建立足够的居住联系而未被视为加拿大事实居民,但其在某个日历年度旅居(暂住)加拿大达183天(或更多),则该个人会在该日历年当年被视为视同居民。

确定个人在一个日历年度中在加拿大旅居的天数时,一天中有任何一部分时间在加拿大停留,即视为在加拿大旅居的天数。然而,一个不居住在加拿大的个人是否在加拿大旅居是一个问题。在加拿大停留期间个人并不会被自动认为整天(或一部分时间)在加拿大逗留。个人在加拿大某特定停留期间的性质必须分别确定。旅居意味着尽管停留时间可能很短,临时停留却是建立在临时住所的意义上的。例如:如果一个人因其工作原因往返于加拿大,每天晚上回到其在加拿大以外的一般居住地,那么该个人则不被视为在加拿大逗留。另一方面,如果同一个人在加拿大度假,其将视同为在加拿大逗留,其假期期间在加拿大逗留的期间将计入旅居天数。在区分通勤者和旅居者时,其相关性主要通过个人工作时间以外在哪个国家度过来判定。

除在某日历年度在加拿大旅居总共183天(或更多)的个人,符合下列任意情形的个人(除加拿大事实居民以外)均被认为是视同加拿大居民:

第一,在一年中的任何时间为加拿大军队成员的个人;

第二,在一年中任何时间为加拿大或省级官员或公务员、取得代表津贴、或在被加拿大或省级政府任命或受雇之前为事实居民或视同居民;

第三,在一年中的任何时间在加拿大以外服务于加拿大国际发展署下的国际发展援助计划,且在开始服务前三个月为加拿大事实居民或视同居民;

第四,在一年中的任何时间为加拿大海外部队学校成员,且作为成员期间的年份以居民身份填报纳税申报表;

第五,在一年中的任何时间被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中所描述个人供养的子女或被抚养人,且前述子女或被抚养人全年的所得未超过年度的个人基本免税额;

第六,在一年中的任何时间,根据在加拿大和另一个国家之间达成协议或公约(包括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就从任何来源获得的且原本应在缔约国另一方缴税的所得享受免税待遇,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条件一:协议或公约的豁免适用于所有或实质上全部从任何来源获得的所得(即,由于豁免,在另一国征税的所得不到10%);

条件二:个人享受豁免是因为其与在某特定期间为加拿大居民的个人(信托除外,包括视同居民个人)有关或为其家庭成员。

就上述第二条而言,加拿大国家税务局认为“被加拿大或省级政府聘用或雇佣之前”这一条款中的聘用或雇佣指的是指个人正式受雇的时间,而非个人实际开始工作的时间。

个人不是加拿大事实居民的情况下,不论个人是否因生活或提供服务的原因在加拿大居住,根据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将被视为视同居民。个人在一年中某个特定日期不符合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将根据相关法规条款在该日被认为是加拿大居民。此后的居住联系将按前文中相关因素进行判定。

事实居民身份与视同居民身份的区别在于视同居民身份带有不同但却意义重大的税务影响。除此之外,因为被视同为加拿大居民的个人并不是加拿大的事实居民,从地方税的角度看,个人将不会居住在某个特定的省。这就意味着:

第一,根据相关规定,个人将被要求支付联邦附加税,这可能比个人居住在某一特定省份而缴纳的地方税更高或更低;

第二,个人将无权享受其可能享有的任何地方税收抵免(例如:一些省份针对个人主要住所给予的相关的房产税或租赁费用的税收抵免);

第三,个人将无权享有任何直接的、以税收为基础的、省级的福利(例如:对被抚养子女或体弱的家庭成员给予的省级补贴)。

一名在离开加拿大之前居住在魁北克省且被视同为加拿大居民的个人,在该省的法律规定下可以被认为是魁北克省的居民。当个人需要同时支付魁北克省的地方税和联邦附加税时,该个人可以在申报时申请免除联邦附加税。

2.3.1.2 征收范围

(1)应税所得(分类和具体范围)

加拿大需要申报的所得大体可以分为四类:雇佣和自雇所得、养老和储蓄计划所得、投资所得和福利所得。各类所得的具体范围如下:

①雇佣和自雇所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第一,雇佣所得(例如:工资薪金、奖金、小费、酬金等);

第二,佣金;

第三,薪资损失补偿供款(向薪资损失补偿计划缴纳的供款);

第四,其他雇佣所得(例如:未在T4报税单上申报的收入、研究经费净所得、神职人员住房补贴或符合条件的杂费、境外雇佣所得、收入维持保险计划(薪资损失补偿计划)所得、退伍军人福利、特定的GST/HST和魁北克销售税返还、特许权使用费、从补充失业福利计划取得的金额、人寿保险计划缴费相关的应税福利、员工利润分享计划、医疗保险福利、工薪收入者保障计划);

第五,境外雇佣所得;

第六,自雇所得(例如:源自经营、专业服务、农业或渔业的自雇所得)。

②养老和储蓄计划所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第一,老年保障养老金所得;

第二,加拿大养老金计划和魁北克养老金计划福利;

第三,从境外获得的退休金;

第四,其他养老金或退休金所得;

第五,在选择分配养老金安排下取得的所得;

第六,注册伤残储蓄计划所得;

第七,注册退休储蓄计划所得;

第八,一次性给付所得(例如:推出计划时从养老金和递延利润分配计划中获得的一次性给付所得);

第九,退休津贴(遣散费);

第十,联邦补充所得净额(在纳税年度内收到的补充保障所得)。

③投资所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第一,从加拿大应税企业取得的应税股息红利(含合格股息红利和非合格股息红利);

第二,境外利息和股息红利;

第三,利息和其他投资所得;

第四,资本利得。

④福利所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第一,托儿津贴;

第二,就业保险和其他福利;

第三,劳工赔偿福利;

第四,社会援助金。

(2)不征税所得

以下所得不需要作为收入进行申报:

第一,任何商品和服务税/统一销售税(即:GST/HST) 抵扣额、加拿大儿童福利津贴或加拿大儿童税收福利金, 包括从相关省(或属地)计划获得的福利;

第二,魁北克省支付的儿童救助金及残疾儿童的补充救助金;

第三,由省(或属地)向犯罪案件或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的补偿金;

第四,大部分彩票奖金;

第五,大部分赠与及遗产;

第六,由于战争致残或牺牲而从加拿大或盟国获得的抚恤金(如前述抚恤金在该盟国亦不应税);

第七,因某人死亡后根据人寿保险单而获得的大部分金额;

第八,因罢工而从工会取得的收入,即便因会员义务而在过程中履行了罢工纠察的职责;

第九,小学及中学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十,如个人注册的计划使其有权申请2015年或2016年的全日制教育金,或者个人将被认为是2017年有资格的全日制学生,则其于2016年收到的高等教育奖学金、助学金、补助金不应税;

值得注意的是,因以上不征税所得而取得的收入(例如:投资捐赠所得产生的利息)需要缴纳所得税;

第十一,从免税储蓄账户(TFSA)获得的大部分款项。

2.3.1.3 税率

加拿大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为33%。此外,加拿大还要加征省及属地税。具体税率请参见附表:

表6 2018年联邦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46,605加元的部分 15
2 超过46,605加元至93,208加元的部分 20.5
3 超过93,208加元至144,489加元的部分 26
4 超过144,489加元至205,842加元的部分 29
5 超过205,842加元的部分 33

  

表7 2018年各省及属地税率表

省(或属地) 级数 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 2017税率(%) 附加税
纽芬兰和拉布拉多省(Newfoundland andLabrador) 1 不超过36,926加元的部分 8.7  
2 超过36,926加元至73,852加元的部分 14.5  
3 超过73,852加元至131,850加元的部分 15.8  
4 超过131,850加元至184,590加元的部分 17.3  
5 超过184,590加元的部分 18.3  
爱德华王子岛(Prince EdwardIsland) 1 不超过31,984加元的部分 9.8 基础省税超过12,500加元的,对超过的部分额外征收10%的附加税。
2 超过31,984加元至63,969加元的部分 13.8
3 超过63,969加元的部分 16.7
诺瓦斯科舍(Nova Scotia) 1 不超过29,590加元的部分 8.79  
2 超过29,590加元至59,180加元的部分 14.95  
3 超过59,180加元至93,000加元的部分 16.67  
4 超过93,000加元至150,000加元的部分 17.5  
5 超过150,000加元的部分 21  
新不伦瑞克(New Brunswic) 1 不超过41,675加元的部分 9.68  
2 超过41,675加元至83,351加元的部分 14.82  
3 超过83,351加元至135,510加元的部分 16.52  
4 超过135,510加元至154,382加元的部分 17.84  
5 超过154,382加元的部分 20.3  
魁北克(Quebec) 1 不超过43,055加元的部分 15  
2 超过43,055加元至86,105加元的部分 20  
3 超过86,105加元至104,765加元的部分 24  
4 超过104,765加元的部分 25.75  
安大略(Ontario) 1 不超过42,960加元的部分 5.05 基础省税超过4,638 加元的, 对超过4,638 加元但不超过5,936 的部分额外征收20% 的附加税;对超过5,936 加元的部分额外征收36%的附加税。
2 超过42,960加元至85,923加元的部分 9.15
3 超过85,923加元至150,000加元的部分 11.16
4 超过150,000加元至220,000加元的部分 12.16
5 超过220,000加元的部分 13.16
曼尼托巴(Manitoba) 1 不超过31,843加元的部分 10.8  
2 超过31,843加元至68,821加元的部分 12.75  
3 超过68,821加元的部分17.40    
萨斯喀彻温(Saskatchewan) 1 不超过45,225加元的部分 10.5  
2 超过45,225加元至129,214加元的部分 12.75  
3 超过129,214加元的部分 14.5  
阿尔伯塔(Alberta) 1 不超过128,145加元的部分 10  
2 超过128,145加元至153,773加元的部分 12  
3 超过153,773加元至205,031加元的部分 13  
4 超过205,031加元至307,547加元的部分 14  
5 超过307,547加元的部分 15  
不列颠哥伦比亚(BritishColumbia) 1 不超过39,676加元的部分 5.06  
2 超过39,676加元至79,353加元的部分 7.7  
3 超过79,353加元至91,107加元的部分 10.5  
4 超过91,107加元至110,630加元的部分 12.29  
5 超过110,630加元至150,000加元的部分 14.7  
6 超过150,000加元的部分 16.8  
育空地区(Yukon Territory) 1 不超过46,605加元的部分 6.4  
2 超过46,605加元至93,208加元的部分 9  
3 超过93,208加元至144,489加元的部分 10.9  
4 超过144,489加元至500,000加元的部分 12.8  
5 超过500,000加元的部分 15  
西北地区(NorthwestTerritories) 1 不超过42,209加元的部分 5.9  
2 超过42,209加元至84,420加元的部分 8.6  
3 超过84,420加元至137,248加元的部分 12.2  
4 超过137,248加元的部分 14.05  
努纳武特(NunavutTerritory) 1 不超过44,437加元的部分 4  
2 超过44,437加元至88,874加元的部分 7  
3 超过88,874加元至144,488加元的部分 9  
4 超过144,488加元的部分 11.5  

2.3.1.4 税收优惠

在计算加拿大税款的时候,加拿大设置了多达数十项的税收抵免项目。纳税人需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和各税收抵免项目的具体适用范围和要求确定可适用的税收抵免项目和抵免额。一般而言,纳税人实际可享受的税收抵免是以抵免额乘以规定的税率计算出来的。现列举一些税收抵免项目供参考:

表8 税收抵免项目摘选

税收抵免项目 具体内容及性质
基本个人抵免额 不可返还的联邦税收抵免。抵免额为11,635加元。
年长者抵免额 不可返还的联邦税收抵免。适用于2017年12月31日年满65岁且净收入小于84,597加元的个人。净收入小于等于36,430加元的,抵免额为7,225加元;净收入大于36,430加元但小于84,597加元的,抵免额需按相关规定计算。
配偶或同居伴侣抵免 不可返还的联邦税收抵免。通常适用于在一年中的任何时间配偶或同居伴侣都由纳税人赡养,且其净所得低于11,635加元的情况。
适用于需要照顾配偶或同居伴侣,或年龄在18岁及以上的合格被抚养人的照顾者抵免额 不可返还的联邦税收抵免。如纳税人有资格就配偶、同居伴侣或年龄在18岁及以上的合格被抚养人享受照顾者抵免额,且前述被照顾者的全球净收入在6,902加元和23,046加元之间,则该个人有可能就前述被照顾者享受最高6,883加元/人的照顾者抵免额。但是,纳税人必须首先在303行计算并主张配偶或同居伴侣抵免金额2,150加元;或者在305行计算并主张符合条件的18岁或以上的合格被抚养者的抵免金额。
合格的被抚养人抵免 不可返还的联邦税收抵免。在一年中的任何时间均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申请一个合格被抚养人抵免。
适用于需要照顾其他年龄在18岁及以上的残疾被抚养人 不可返还的联邦税收抵免。纳税人可以就其或其配偶或同居伴侣的子女或孙子女主张最多6,883加元的抵免额,前提是此被抚养者是因为其身体或精神功能受损而依赖纳税人,且其年龄在18岁或以上。满足某些特定条件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就超过一个符合条件的被扶养主张抵免额。
因受雇而向加拿大养老计划或魁北克养老计划供款的抵免 不可返还的联邦税收抵免。2017年最高抵免额如下:如2017年12月31日居住在魁北克以外地区,最高抵免额为2,564.10加元;如2017年12月31日居住在魁北克地区,最高抵免额为2,797.20加元。
因受雇而缴纳失业保险金 不可返还的联邦税收抵免。2017年最高抵免额如下:如2017税收抵免项目具体内容及性质年12月31日为非魁北克居民,最高抵免额为836.19加元;如2017年12月31日为魁北克居民且年内仅在魁北克工作,最高抵免额为651.51加元。
境外税收抵免 净联邦税抵免。如纳税人就来源于加拿大以外的所得缴纳境外税款,且该收入在加拿大应税的情况下,纳税人有可能获得境外税收抵免。
社会福利偿还 可返还或应付的抵免。如果纳税人在一年中获得了就业保险福利,老年保障养老金或联邦政府补充补贴,你可能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的社会福利。
多付就业保险金 可返还或应付的抵免。如果纳税人在2017年12月31日不是魁北克居民,且其支付的就业保险金超过应付的部分,多缴款项将被退还给纳税人,或用其来抵减应付税款。如果差额为1加元或低于1加元的金额,将不会收到退款。

2.3.1.5 税前扣除

在计算纳税人的净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通常根据个人的情况可以适用一定的税前扣除。加拿大的税前扣除项目种类繁多,有些扣除额要从总收入中扣除用以确定纳税人的净收入,而另一些扣除额要从净收入中扣除,用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用以确定净收入的税前扣除项目名录如下:

表9 确定净收入的税前扣除项目摘选

项目 项目
合并注册退休金计划(PRPP)雇主 缴款养老金调整
注册养老金计划(RPP)扣除 注册退休储蓄计划(RRSP)和合并注册退休金计划(PRPP)扣除
选择分配养老金扣除 年工会费、职业或类似会费
儿童福利偿还 托儿费
助残扣除 商业投资损失
搬迁费 所支付的赡养费
管理费和利息费用 自雇和其他所得上的加拿大养老计划和魁北克养老计划供款
自雇所得上的省级父母保险计划保费扣除(PPIP) 勘探和开发费用
其他就业费用 神职人员住宅扣除
其他扣除 社会福利偿还

用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前扣除项目名录如下:

表10 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前扣除项目摘选

项目 项目
加拿大部队人员和警察扣除额 雇员搬迁贷款扣除
证券期权扣除 其他支持扣除
其他年份的有限合伙损失 其他年份的非资本损失
其他年份的净资本损失 资本利得扣除
北部居民扣除 额外扣除

纳税人适用税前扣除项目前,应详细了解不同扣除项目特有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避免错扣、多扣或损失税前扣除项目。

2.3.1.6 应纳税额

(1)计算方法

加拿大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是基于以下方法计算出来的:

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各项扣除)*适用税率-税收抵免

第一步,计算来源于所有项目的收入总额;

第二步,计算个人可适用的各项扣除总额,将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以得到净收入总额;

第三步,计算个人可适用的各项扣除总额,将其从净收入总额中扣除以得到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步,计算联邦税、省(或属地)税。计算联邦税,完成表格1,计算省(或属地)税,完成表格T2203;

如果是魁北克居民,需要申报魁北克省纳税申报表来计算州税。

第五步,通过计算应付税额和可退还的收入抵免从而最终计算出个人的应退或应补税额。

(2)列举案例

纳税人A为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税收居民。该纳税人为已婚人士,其配偶没有雇佣所得。此外,纳税人A参加了加拿大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纳税人A的2017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表11 2017计算表

2017计算表    
    币种:加拿大元
基本工资及福利   100,000.00
其它收入   -
应纳税所得额   100,000.00
联邦税合计   18,423.94
减:不可退还的税额抵免 4,177.25  
减:股息红利税额抵免 -  
减:境外雇佣所得税额抵免 -  
不可返还税额抵免小计   4,177.25
基本联邦税   14,246.69
减:境外税额抵免   -
联邦税   14,246.69
替代最小税额   -
省稅-不列颠哥伦比亚 7,485.57  
减:不可退还税额抵免 1,130.81  
基本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税 6,354.76  
减:股息红利抵免 -  
境外雇佣税额抵免 -  
  6,354.76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替代最小税额额外税 -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税 6,354.76  
减:境外税额抵免 -  
抵扣完境外抵免税额后的不列颠哥伦比亚税小计   6,354.76
加拿大所得税小计   20,601.45
     
加拿大养老金计划供款   2,564.10
失业保险供款   836.19
加拿大收入,社会保险和失业保险税额合计   24,001.74

其中不可返还税额抵免计算如下:

表12 2016不可返还税额抵免计算表

项目 省(或属地) 币种:加拿大元联邦
基本税额抵免 516.52 1,745.25
配偶税额抵免 442.24 1,745.25
加拿大养老金计划(CPP) 129.74 384.62
加拿大失业保险(EI) 42.31 125.43
加拿大雇佣金额 - 176.7
慈善捐款 - -
合计 1,130.81 4,177.25

计算上述联邦和省级税收抵免时,应先确定相应项目的抵扣数额,再以确定的抵扣数额乘以相应的联邦和省级的最低税率,最终计算出可以享受的抵扣额。

2.3.2 非居民纳税人

加拿大的非居民仅需要就来源于加拿大的所得缴纳税款。所需支付税款的类型和需要遵从的申报要求取决于非居民取得的收入类型。

2.3.2.1 判定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一般情况下,符合以下任意一个条件的个人可以被视为是加拿大非居民:

第一,通常或习惯性居住在加拿大境外且未被认定为加拿大居民;

第二,和加拿大没有重要的居住联系,并且全年在加拿大境外居住;

第三,和加拿大没有重要的居住联系,并且在纳税年度内在加拿大停留的天数小于183天。

视同非居民是指,根据加拿大和其他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打破平局规则”,加拿大居民(事实居民和视同居民)被判定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个人。但这一判定原则不适用于自1998年2月24日起持续为加拿大和缔约国另一方双重居民身份的个人。

非居民取得来源于加拿大的任职受雇所得,由雇主以源泉扣缴方式从所得中代扣代缴税款。非居民纳税人的最终应纳税额将在个人进行纳税申报的时候确定。就商业和专业服务所得而言,支付费用、佣金或其他款项给提供服务的非居民时,支付者应实施源泉扣缴。

2.3.2.2 征收范围

加拿大非居民仅就纳税年度取得的来源于加拿大的所得缴纳加拿大个人所得税。对非居民的征税方式与对居民的征税方式大不相同。对加拿大非居民取得所得的征税方式可以分为两种。具体方法如下:

第一种方式:非居民取得下列常见类型的加拿大所得,按25%固定税率以由支付方扣缴的方式征收,包括:股息红利、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养老金、老年保障养老金、加拿大养老金计划或魁北克养老金计划福利、退休津贴、注册退休储蓄计划金、注册退休收入基金支付、年金、管理费。

第二种方式:非居民取得以下类型的加拿大所得,可能需要通过加拿大所得税申报表进行申报:

第一,在加拿大受雇或经营而取得的所得;

第二,个人从加拿大税收居民处取得的在另一国家受雇的所得,且根据加拿大和个人的居住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该所得在个人的居住国享受免税待遇;

第三,如个人在履职时为加拿大居民,其取得的某些来源于加拿大以外的受雇所得;

第四,加拿大奖学金、助学金、补助金和研究补助金中应税的部分;

第五,处置某些加拿大资产而取得的应税资本收益;

第六,在加拿大提供除常规和持续受雇以外的服务而取得的所得。

2.3.2.3 税率

根据收入来源不同,加拿大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对加拿大的非居民征税:

第一,非居民取得来源于加拿大的受雇、经营和资本利得必须申报加拿大所得税申报表,并适用加拿大居民个人的正常税率;

第二,非居民取得来源于加拿大的非经营性投资收入,通常由加拿大的支付方按收入总额的25%(加拿大与其他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另有规定除外)扣缴税款;

第三,非居民演员在加拿大进行影视表演而取得的酬金按23%税率扣缴税款。

2.3.2.4 税前扣除

通常来讲,加拿大非居民与居民在申报表上适用的扣除项目是相同的。但是对于下列扣除而言,有一定条件限制。

第一,注册养老金计划、注册退休储蓄计划(RRSP)、合并注册退休金计划(PRPP)和特别养老金计划(SPP):对于非居民纳税人,依据其适用的RRSP扣除限额,可以在加拿大申请RRSP、PRPP和SPP供款的抵免。但是2017年RRSP抵免限额为纳税人在1990年至2016年度间加拿大申报表上申报的来源于加拿大的所得;

第二,托儿费:仅限于向加拿大税收居民支付的在加拿大提供的保育服务的费用;

第三,搬迁费:加拿大非税收居民通常不能申请抵免进入或离开加拿大产生的搬迁费用。但是,2017年期间的全日制学生,由于取得需要申报的加拿大奖学金、助学金、补助金或研究费所得,可以适用申请搬迁费扣除;

第四,以前年度损失:非居民纳税人可能有权在申报表252行申请抵免未使用的非资本损失,以及在253行申请抵免未使用的净资本损失。

2.3.2.5 税收优惠

一般来说,如果非居民当年全球收入中的绝大部分(至少90%)为来源于加拿大的应税收入,该非居民有可能和加拿大居民享受相同的税收抵免。即便非居民未能达到前述标准,其也有可能享有某些税收抵免。这些税收抵免包括加拿大养老金计划、就业保险缴款以及向注册慈善机构的赠与。

此外,一般而言,如果利息的支付者与非居民个人不是关联方,则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免于缴纳预扣税款。

2.3.2.6 应纳税额

(1)计算方法

以第一种方法征税的非居民个人,其个人所得税一般由支付方按相关税率直接扣缴。以第二种方法征税的非居民个人,其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与居民个人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相同。

(2)列举案例

纳税人B为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非税收居民。该纳税人为已婚人士,其配偶没有雇佣所得。此外,纳税人B参加了加拿大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纳税人B的2017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表13 2017计算表

2017计算表    
    币种:加拿大元
基本工资及福利   100,000.00
其它收入   -
应纳税所得额   100,000.00
联邦税合计   18,423.94
减:不可退还的税额抵免 510.05  
减:股息红利税额抵免 -  
减:境外雇佣所得税额抵免 -  
不可返还税额抵免小计   510.05
基本联邦税   17,913.89
减:境外税额抵免   -
联邦税   17,913.89
替代最小税额   -
省稅-不列颠哥伦比亚 7,485.57  
减:不可退还税额抵免 172.05  
基本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税 7,313.52  
减:股息红利抵免 -  
境外雇佣所得税额抵免    
  -7,313.52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替代最小税额额外税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税 7,313.52  
境外雇佣所得税额抵免    
减:境外税额抵免   -
抵扣完境外抵免税额后的不列颠哥伦比亚税小计   7,313.52
加拿大所得税小计   25,227.41
     
加拿大养老金计划供款   2,564.10
失业保险供款   836.19
加拿大收入,社会保险和失业保险税额合计   28,627.70

其中不可返还税额抵免的计算如下:

表14 2016不可返还税额抵免计算表

项目 省(或属地) 联邦
基本税额抵免    
配偶税额抵免    
加拿大养老金计划(CPP) 129.74 384.62
加拿大失业保险(EI) 42.31 125.43
加拿大雇佣金额    
慈善捐款 - -
合计 172.05 510.05

2.3.3 其他

当个人放弃加拿大居住权离开加拿大的时候,需要缴纳离境税。所谓离境税实际上是指,当个人离开加拿大的时候,尽管个人可能并未实际出售其财产,其仍会被视同以公平市场价出售了某些类型的财产,并立即以同样的金额重新获得这些财产,这被称为“视同处置”。相关的视同财产处置收益可能将对个人产生税务上的影响。除法规规定的某些财产外,大部分财产都适用于“视同处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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