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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关税(Customs Duty)

2.6.1 概述

联邦政府对进口到加拿大的货物征收不同税率的关税。某些货物,包括非加拿大生产的机械和设备等,可以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纳税人应聘请海关经纪人协助办理进口手续。

海关法规定了几种进口商品估价方法。主要方法是使用商品的成交价格(本质上是商品的已付或应付价格,但需考虑某些附加费用或扣除)。若满足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不能使用商品成交价格法:

(1)买方和卖方存在关联关系,并且该关系会影响转让价格;

(2)法律上对商品的处置或使用存在限制(特定限制除外);

(3)商品价值不能在任何既定条件下确定(例如,卖方在确认某商品的出售价格时,在根据买方从该卖方处购买其他商品的前提下确认);

(4)随后转售、处置或使用商品的收入所得归卖方所有,但该所得并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确定。

在不能使用成交价格法的情况下,则必须采用其他指定的辅助估值方法。

2.6.2 税率

关税税率由海关确定。加拿大关税适用“国际统一商品说明和编码制度公约”,该公约是一个国际标准化的关税分类体系。关税税制包含约8,000个具体的税项。

2.6.3 税收优惠

2016年9月22日,加拿大和中国进行了签署加拿大-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的探索性讨论。自2017年2月20日至24日在中国北京举行第一次面谈之后,这些探索性讨论的工作一直在进行。这些讨论为双边交流法律法规信息提供了良好机会,并推进了加拿大-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进度。第二轮会议于2017年4月24日至28日在加拿大渥太华举行。加拿大政府优先考虑扩大与包括中国在内的快速增长实体的贸易与投资。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也是加拿大第二大独立贸易伙伴。

加拿大和美国目前正在实行一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FTA)(1989年1月1日起生效)。加拿大、墨西哥和美国之间也在实行一项额外的三方自由贸易协定(NAFTA)(1994年1月1日起生效)。

截至2017年4月1日,加拿大已与以下国家或团体实行独立的自由贸易协定。与美国相比,这些国家属于规模相对较小的贸易伙伴,包括智利(1997年7月5日生效)、哥伦比亚(2011年8月15日生效)、哥斯达黎加(2002年11月1日生效)、由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组成的欧洲自由贸易联盟(2009年7月1日生效)、洪都拉斯(2014年10月1日生效)、以色列(1997年1月1日生效)、约旦(2012年10月1日生效)、巴拿马(2013年4月1日生效)、秘鲁(2009年8月1日生效)以及韩国(2015年1月1日生效)。

2015年10月5日,加拿大签署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其他签署国包括澳大利亚、文莱、智利、日本、马来西亚、墨西哥、新西兰、秘鲁、新加坡、美国和越南。本协定的使用须经批准。

2014年8月5日,加拿大和欧盟签署了“全面经济贸易协定”(CETA)。该协定预计将免除欧盟与加拿大之间99%以上的关税,但须经过法律审查和批准。

在加拿大境内,每个加拿大省份和地区都是其宪法范围内的自治管辖区,其中包括财产和公民权利。加拿大各省份和地区之间的贸易受加拿大自由贸易协定(CFTA)管辖。CFTA取代1995年的内部贸易协议,于2017年7月1日生效。CFTA要求省份和地区政府消除所有内部贸易壁垒,CFTA中确定的具体措施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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