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环境保护实行联邦、省和市三级管理。通常,国际环境事务由联邦政府负责,省际间的环境事务由联邦政府协调。联邦环境气候变化部承担环境管理事务的主要职责,包括保护环境和提高环境质量,保护可再生资源和全国范围内的可利用水资源,实施加拿大和美国制定的边境水源法,及时准确地进行气象预测和预报,协调联邦政府的环境项目和有关政策。环境气候变化部总部位于加拿大魁北克省加蒂诺(Gatineau),并在全国各地有100多个社区办公室。加拿大环境与气候变化部网址:
www.canada.ca/en/environment-climate-change.html。。
环境部在全国各地区都设有环保办公室,相关地址和联系电话可上加拿大环境与气候变化部网站查询。
加拿大环境与气候变化部地址:
单位名称:Environment and Climate Change Canada
地址: Inquiry Centre , 12th floor , Fontaine Building , 200Sacré-Coeur Boulevard ,Gatineau QCK1A 0H3
电话:819-938-3860Toll Free: 1-800-668-6767 (仅限加拿大)
传真:819-994-1412
邮箱:ec.enviroinfo.ec@canada.ca
由环境部负责的法律法规包括《加拿大水法》、《加拿大野生生物法》、《加拿大环境保护法》、《迁移鸟类公约法》、《全国野生动物周法》、《濒危物种法》、《气候变化信息法》、《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法》等。
加拿大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分类细致,条款繁多,加拿大所有法律都可通过政府网站http://laws.justice.gc.ca/eng/acts/A.html进行查询。涉及到环境保护的法律主要包括:
《加拿大环境保护法》(Canadi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1999)
laws-lois.justice.gc.ca/eng/acts/C-15.31/;
《环境质量法》(Environmental Quality Act,简称EQA)
www.publicationsduquebec.gouv.qc.ca/dynamicSearch/telecharge.php?type=2&file=/Q_2/Q2_A.html;
《加拿大环境评估法》 (Canadia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ct);
www.ceaa.gc.ca/default.asp?lang=En&n=F11DF725-1
加拿大水法( Canada Water Act ) ,
laws-lois.justice.gc.ca/eng/acts/C-11/index.html;
《国际边境水域条约法》(International Boundary Waters TreatyAct),laws.justice.gc.ca/eng/acts/I-17/index.html;
aws-lois.justice.gc.ca/eng/acts/C-11/index.html;
《森林法》 ( Forestry Act ) ,
laws.justice.gc.ca/eng/acts/F-30/index.html;
《候鸟公约法》( Migratory Birds Convention Act ) ,
laws.justice.gc.ca/eng/acts/M-7.01/;
《濒危物种法》( Species at Risk Act ) ;
http://laws.justice.gc.ca/eng/acts/S-15.3/index.html;
《加拿大野生动物法》(Canada Wildlife Act(R.S.,1985,c.W-9));
《植物保护法》( Plant Protection Act ) ,laws-lois.justice.gc.ca/eng/acts/P-14.8/;
laws-lois.justice.gc.ca/eng/acts/W-9/;
《加拿大海洋保护法》(Canada National Marine Conservation AreasAct(2002,c.18));
laws-lois.justice.gc.ca/eng/acts/C-7.3/index.html;
《加拿大国家公园法》(Canada National Parks Act)
laws.justice.gc.ca/eng/acts/N-14.01/page-15.html;
《加拿大渔业法》(Fisheries Act)
www.dfo-mpo.gc.ca/acts-loi-eng.htm;
《候鸟迁移法》( Migrant Birds Act )
www.ec.gc.ca/nature/default.asp?lang=En&n=C7564624-1;
《加拿大环境法以及规则和指南》(Canadian Environmental Acts,Regulations and Guidelines);
www.nrcan.gc.ca/minerals-metals/business-market/recycling/3313
《原子能安全与控制法》(Nuclear Safety and Control Act)
laws-lois.justice.gc.ca/eng/acts/N-28.3/;
《危险物品运输法》(Transportation of Dangerous Goods Act )
www.tc.gc.ca/eng/acts-regulations/acts-1992c34.htm。
还有许多由其他部门制定的专门法律,旨在控制由引进生物技术新物质和产品,减少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威胁。这些法律包括《害虫控制产品法》(The Pest Control Products Act),《饲料法》(The Feeds Act),《种子法》(The Seeds Act)和《动物健康法》(The Health of AnimalsAct)等。
【法律框架】环境保护属于加拿大联邦、省和地方三级政府共同管辖的范围。联邦政府近年来在环保方面的作用趋于活跃,但在很多情况下,各省都有自己独特的环境保护制度。
《加拿大环境保护法》是加拿大政府为防止污染、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加拿大环保法的重点是防止并管理有毒有害物质带来的风险,对可能对人类和环境造成影响的各类污染源进行管理。
《加拿大环境评估法》(The Canada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Act),可以确保各种项目在实施之前经过全面的审查,以避免引起重大环境事故。
政府对环保管理的程序包括:调研与监测、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督促遵守与执行。
为了对有毒有害物质实行有效管理和监控,环保法制定了严格限制进口物质的控制清单。有害物质控制清单是根据美国环保局的有毒物质控制法化学物质清单确定的,包括约58000个品种。加拿大对污染和废弃物的管理可查阅以下网址:
https://www.canada.ca/en/services/environment/pollution-waste-management.html。对于从轮船、飞机和海上设施投入海洋的处置物,加拿大环保法规定,未经环保部部长许可,严禁向海洋投放废弃物和其他物质。部长许可对投放时机、投入方式、储存、装卸、投放场所的安置和监控等方面都有限定和要求。
【污染产业】土地和地下水的污染主要由各省管理。虽然加拿大最高法院最近确定“谁污染谁赔付”的法律原则,但房地产购买者也可能要对购买活动之前产生的污染,以及由此产生转移到别处的污染负有责任。住房承租人应确定其所签租约是否包含这方面的责任条款。对污染源拥有产权抵押债权的人同样可能被视为拥有污染源“监护权”,因此必须在省环境部的监督之下,遵循《环境质量法》规定的程序承担清理和复原责任。环境保护机制包括针对全面禁止抛泄污染物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对可能影响环境保护的活动实行许可或证书制度。对环境的监管还包括对噪音污染和雨水与污水排泄系统的监管。
【环境评估】一般而言,项目在立项或者动工之前需要作环境影响评估。加拿大联邦的《加拿大环境评估法》(Canadian EnvironmentalAssessment Act)要求凡是涉及联邦资助或批准使用的土地,或者需要联邦政府许可和核准的项目都要做环境评估。有些项目需要通过省一级的环境评估,并要举行公开听证会。
【具体规定】加拿大环境监管保护由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共同承担。同时,这些政府又委托地方政府部门负责某些事务。联邦和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立法、法规、政策和指导方针来解决环境问题,诸如空气污染、水污染、有毒物质、危险废物、危险品运输和泄漏等污染。此外,在许多领域,都设有关于审批的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估机制。省级政府在环境监管方面十分积极主动。
1.许可
联邦和省级法律要求许多工商业活动取得环境许可,地区法律也有此要求,但相对较少。许可旨在限制和控制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根据大多数这类法律,违法环境许可的规定,或者没有事先取得环境许可属于违法行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罚金可能十分严厉。一些司法辖区正在过渡到“行为守则”或其他类似的监管机制,在这类机制下,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被注册并遵守特定行业的行为守则或规章所取代。
2.被污染场址
一些省份颁布了针对被污染场址的法律法规,设定了当事人对被污染场址的责任,即使当事人没有造成污染也可能承担责任。因此,任何人计划投资于现有企业时均应调查该企业及其资产(例如任何不动产)是否遵守了适用的环境法。因此,投资之前最好聘请专业人士开展适当的调查研究,以判定企业持有的不动产是否存在污染。
3. 环境影响评价
联邦、省级和地区法律规定,在某些类型的工商业项目和活动开始前需对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些环境影响评价通常需要研究和考虑项目或活动对空气和水的质量、渔业、野生动植物、休闲用地和附近社区的影响。项目或活动对原住民的影响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并且项目建议方和政府需要与原住民社区咨询。环境评估的结果可能是,监管机构要求实施减少或消除项目或活动环境影响的措施,并将其作为推进项目或活动相关工作的前提条件。该工程或活动也可能被完全禁止实施。考虑新投资的投资者(特别是在制造、加工或自然资源领域)应慎重考虑适用的环境法。
4.物种
保护联邦和各省都颁布了法律,保护动植物物种不受人类干预造成的不利影响。联邦《濒危物种法》(Species at Risk Act) 旨在防止野生动植物物种灭绝,并确保采取必要的行动恢复其数量。该法律应用于加拿大所有联邦土地、所有列入濒危物种的动植物以及它们的关键栖息地。联邦《渔业法》保护属于商业、娱乐或原住民渔业范围的鱼类和鱼类栖息地。任何人都不得从事严重危害上述各类渔业范围内鱼类生存的事业、业务或活动。省级法律也可以在其管辖事项范围内实施对濒危物种的保护,例如指定生态脆弱水域及制定滨水保护区法规。物种保护法律的作用是禁止某些活动并且以许可的形式提供某些例外。在投资者购买物业或投资于某个企业以重新开发时,务必确保开展尽职调查以识别可能构成项目障碍的相关物种或栖息地(例如水域)。
5.危险货物运输
国内和跨境危险货物运输是环境法关注的另一个重要领域。联邦和省级法律都规定进出口危险废弃物和本地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谨慎标准,以及运输的对象、形式和物质。一般而言,危险货物运输法适用于承运人、发货人和运输中间商(包括货运代理人、仓储人和报关行),但在某些情况下其他企业也可能受监管要求的约束。跨境运输有害废弃物以及待循环利用的危险物时,必须在装船前向拟定的进口国提供强制性通报。只有在联邦和适用的省级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才能向加拿大进口废弃物。
5.气候变化
气候变化在全球日益受到关注,加拿大也不例外,曾签署《京都协定书》(Kyoto Protocol)。虽然加拿大在2012年12月退出了该协定,但 2015年10月通过联邦选举产生的新一届政府再度表现出有意重新与国际社会一道应对气候变化。
2016年4月22日加拿大签署《巴黎协议》。2016年6月,加拿大还宣布与美国和墨西哥建立北美气候、清洁能源和环境伙伴关系。该伙伴关系发布了一项行动计划,包含到2025年实现清洁电力占比50%的目标。随后,在2016 年10 月, 加拿大联邦政府出台了“ 泛加拿大碳计划”(Pan-CanadianCarbonPlan)。
该计划宣布加拿大将自2018年起实施全国碳价,使加拿大成为全球第一个出台碳定价计划的碳氢化合物主要生产国。加拿大的定价计划将自2018年1月起针对未实施自身定价机制的省份设定碳定价基准。根据该计划,各省可选择实行碳税,或使用“限量与交易”机制等基于更广市场的机制。
除萨斯喀彻温省外,加拿大所有司法辖区都出台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许多省份在2016年推出或更新了其相应的机制。安大略省政府在2016年春实施了多项与气候相关的法规和条例,包括根据《减缓气候变化及低碳经济法》(ClimateChangeMitigationandLow-carbonEconomyAct)出台的《限量与交易计划》(CapandTradeProgram)监管条例。安大略省已采取行动,自2018年起,将与魁北克省以及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限量与交易系统挂钩。阿尔伯塔省在2016年6月通过了本省的《气候领导力实施法案》(ClimateLeadershipImplementationAct)。而在2016年8月,加拿大其他多个司法辖区也宣布了减排新政策。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公布了本省的“气候领导力计划”(ClimateLeadershipPlan),承诺在多个行业实现减排。此外,新斯科舍、新不伦瑞克、纽芬兰与拉布拉多、爱德华王子岛这四个大西洋沿岸省份发布了一项联合声明,虽然并未推出碳定价计划,但这四省承诺向清洁电力转变。因此,迄今,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采用“限量与交易”系统,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和阿尔伯塔省实施了碳税,而曼尼托巴省正在考虑于近期推出本省的碳税。
年度温室气体(GHG)排放量超过特定限值需报告的规定目前已生效,并且温室气体已列入联邦《加拿大环境保护法》(CanadianEnvironmentalProtectionAct)和多项省级法令监管的指定物质清单。
7.水
就与水资源相关的责任分配,宪法的规定较为复杂。各省对水资源管理负主要责任并通过水法履行责任。水法通常要求获得地表水和/或地下水的使用许可或其他形式的的授权,监管向水体的排放,并将这些监管授权给地方政府。饮用水质量也是立法者关注的重中之重,特别是考虑到最近发生数起与饮用水相关的健康事件,备受瞩目。所有省份都颁布了保护饮用水质量以及监管饮用水系统建造商和运营商的措施。联邦政府对与水资源管理相关的一些事务拥有管辖权,包括渔业、航运、国际关系、联邦土地和原住民。《 加拿大水法》(Canada Water Act)为加拿大联邦和各省共同管理水资源提供了法律框架。该法就与各省签订合作协议以制定并实施水资源管理计划作出了规定。《国际边境水域条约法》(InternationalBoundary Waters Treaty Act) 以及相关的法规禁止出于任何目的从加拿大流域大量调动(包括出口)边境水资源。所有的省份还制定了法律、法规或政策,禁止大规模调动水资源,即禁止通过人工分流、油轮、油罐车和管道的方式调动水资源并转移出其原本所在的流域。
8.违规处罚
环境监管机构部门具有广泛的监督和检查权,并采用一系列范围广泛的法律实施机制。这些权力和机制不仅适用于有关企业,还涉及到公司董事、高级职员、员工和代理人。例如,联邦政府制定的《加拿大环境保护法》里的规定包括警告、重罚、监禁、禁令和合规令。加拿大法院现在还追究控股公司及其高管、董事和雇员对环境犯罪行为的责任。
如果未遵守环境法规,可能导致较严重的处罚,包括数百万元的罚款甚至监禁。许多法律还规定,对重犯者最高罚款的金额可能翻倍,继续违法情况下可按天处罚。大部分环境法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员工或代理人如授权、允许或默许环境方面的违法行为,则可能承担个人责任,无论有关公司是否被检控。在有些案件中,董事和高管人员可能只是因为负责、管理或控制公司而承担责任。有关公司和个人可说明已采取合理措施防止环保方面违法行为的发生,以此避免环境责任。
有些环保方面的法律规定,政府监管机构就可对违规者处以罚款,而无需通过法院。在有些地区,对于环保违法行为还可处以罚单,类似于交通违章罚款。环保执法官员通常有权检查有关工作场地,发出停工令,调查违反法规的情况,获得搜查证对有关场地进行搜查,并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许多地区还设立有行政法庭,受理对检查员及其他政府人员决议的上诉案件。加拿大各种环境法律法规条款细致而复杂,关于具体法律的技术标准和违规处罚方面的规定,可详细查询各相关法律或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加拿大没有专门针对外资开展投资或承包工程进行环境评估的相关法律规定,加拿大相关环境法律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
加拿大法律规定,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外资项目)在决策前都必须经过环境可行性评估。评估的范围从时间上考虑,要跨越项目寿命期后数十年。评估内容包括对人、社会和其他物种的生存和发展的影响;从空间上考虑,要评估项目对所在地区、周边及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另外环境评估法规定,工程项目必须明确该项目是否影响原住民居住地环境,如果与此有关,还需要与原住民进行相关协商。
《加拿大环境评估法》中确立了环境评估制度的目的即谨慎行事与预防污染、重视合作以及鼓励公众参与。具体内容包括:
【环境评估的对象】加拿大环境评估的对象主要规定在《加拿大环境评估法》第13条至第15条以及其他涉及环评制度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1)法案明确规定的需评估项目。根据《加拿大环境评估法》第13条至第15条的规定,环境评估的对象主要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是由《加拿大环境评估法》直接规定需要做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包括与核安全有关的项目、与国家能源委员会、联邦和环境评估署相关的项目都必须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环境部长指定的需要做环境评估的项目。《加拿大环境评估法》赋予环境部长的权力之一就是指定某些项目进行环境评估,但此类项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该工程可能造成重大的环境影响;二,公众对于这项活动所造成的环境影响可能引起部长做出指定环境评估的命令。但部长的这项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当所涉及的活动已经开始施工,由此引发的周边环境已经有所改变,或是该项目已由联邦机关根据议会的法案行使部分或全部职权时,部长无权指令该项目再进行环境评估。
(3)其他工程。主要包括特定领域的相关工程,如国家公园及保护区的施工行为、野生动物、渔业、垃圾处理等等
【环境评估的主要内容】《加拿大环境评估法》第19条对环境影响评估的内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相关责任部门或审查小组在审查环境影响评估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考虑以下内容:
(1)项目的环境影响,包括与项目相关的有可能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的环境影响、项目与其他已经或者将要实施的项目或与其活动结合起来可能导致的任何最终对环境的影响;
(2)根据上一条所规定的影响的重大程度;
(3)公众对于该项目的评论;
(4)技术上或经济上可行的措施以及可以缓解项目严重影响环境的措施;
(5)该项目实施后的需求;
(6)项目的主要目的;
(7)技术上或者经济上对环境影响可行的替代方案;
(8)可能由环境引起的对该项目的变化;
(9)根据第73条或第74条建立的委员会对该项目所做的相关研究的结果。
企业和公司除了遵守联邦政府的环保法外,还要遵守所在地当地的环保法规。加拿大各省区都有自己的环保法规和规定。
以安大略省为例,环境评估法主要是针对公共行业项目。公共行业包括省级部门、机构以及县、市级政府等。公共行业项目包括公共道路、公路、中转设施、垃圾处理、水及废水工程、资源管理和防洪设施工程等。
此外,不论是餐馆还是大型生产设备,但如果企业或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向空气、土地和水域里排放污染物或涉及存储、运输或处置垃圾废物,该企业必须首先得到环境部部长签发的环境许可证书才能进行生产。另外环境评估法规定,工程项目必须明确该项目是否影响原住民居住地环境,如果与此有关,还需要与原住民进行相关协商。
2. 申请环保评估可与当地环境部门联系。
加拿大联邦环境与气候变化部地址:Inquiry Centre, 12th floor,Fontaine Building ,200 Sacré-Coeur Boulevard ,Gatineau QC,K1A0H3。电话: 819-938-3860;Toll Free: 1-800-668-6767 (仅限加拿大)。邮箱:ec.enviroinfo.ec@canada.ca
安大略省环境与气候变化厅电话: 416-325-4000 ; Toll Free:1-800-565-4923。传真:416-314-6713。
其他省份的环境部门联系方式均可查询当地政府网站。
环境评估程序主要步骤如下:
(1)项目责任方提交项目计划(所需时间:12周)
由项目责任方向省环境部部长提交项目规划ToR( Terms ofReference),即项目的总体设想和工作计划。12周内可得到部长的决定。
(2)项目责任方准备环境评估
项目规划(ToR)得到部长批准后,项目负责方可开始准备环境评估文件。文件包括项目责任方在计划和决策过程中的结果记录、对备用方案的鉴定和评价、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影响的管理措施、和收集公众反馈意见的记录。项目责任方必须向部长提交征求公众、原住民和政府机构的书面意见。准备时间不限。
(3)项目责任方提交环境评估项目
责任方必须提交环境评估总表和申请表。
(4)部长征求民众、原住民和政府意见(所需时间:7周)
政府专家、原住民社区、公众以及任何其他的利益相关团体都可以向部长就环境评估提出意见。公众有7周时间对环境评估提意见。此间,项目责任方可以在部长提出意见前对环境评估进行修改。
(5)部长准备部长评审意见(所需时间:5周)
部长的工作人员书写并公布对环境评估文件的意见,即部长意见。
(6)公众对部长复审意见进行审查(所需时间:5周)
政府机构、原住民社区、公众对部长意见进行评论。
(7)部长做出决定(所需时间:13周)
项目通过环境评估程序,获得部长和议会的通过。
(8)项目方实施项目并监控执行情况
一旦获得通过,项目责任方可根据《计划法》、《环保法》和《安大略水资源法》等开始着手其他的许可申请。申请环保评估可与当地环境部联系。
加拿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复杂,名目繁多,外资企业来加投资或承包工程,在申请环境许可的工程中,应该多向专业人士和当地律师咨询,这样可少走弯路,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