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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在加拿大是否可以获得土地?

3.7.1 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加拿大89% 的国土属于公有土地(称Crown land), 其41% 由联邦所有,48% 由省(区)所有,余下的11% 才是由私人拥有。公有土地主要是原住民保留地、国家公园、省公园、森林、公共用地和政府用地等;私有土地主要是农田、农场、牧场、工商业用地、民宅地等。对于私人土地,宪法只是保障个人对土地的所有权,但对土地的使用权上政府还是严格规定的。

根据加拿大《联邦土地及不动产转让法》规定,联邦政府有权处置国有土地,如港口、公共土地等,但须经法定程序批准生效。

其他土地征用及开发主要为省政府权力,安大略省《土地规划法》规定省政府有权控制土地规划、征用、开发并可授权下一级政府负责执行。但魁北克省《土地使用开发与规划法》规定,每个市政府有责任管理本市所辖土地。

为了统一土地征收规范, 加拿大于1985年制定了《征收法》(Expropriation Act),规定联邦政府可因为进行公共工程或其他公共目的而征收土地,并对征收主体、范围、程序、补偿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包括:1.土地的市场价值,在被征收时土地处于最高和最佳使用状态所应具有的市场价值;2.所有权人受侵扰而产生或附随引起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总和;3.所有权人居住在该土地上而产生或附带的特殊经济利益因素给所有权人带来的价值;4.所有权人在其土地上设定的抵押利益也应当予以补偿;5.当事人就土地征收而需支出的相关法律服务、价值评估以及其他费用。加拿大各省的征收法在补偿范围方面,也都有类似规定。

加拿大主要通过土地分区制度(Zoning)对土地开发进行管理。土地按用途,一般分为农业用地、住宅用地、商业/工业用地(ICI LAND)。而区分一块土地属于什么用途,主要是根据当地政府规划来决定。分区制度可以规范土地的利用功能、利用类型(如农业用地只能限于用做农业,住宅用地不可以用于商业设施的开发)、利用密度和相关的物质结构(如建筑物的高度和建筑红线的后移缩进等),以合理的使用土地,有效的控制和引导城市发展。

3.7.2 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根据加拿大联邦《公民法》及《公司法》,非加拿大居民或企业也可以购买、拥有及出售土地及房地产。但同时赋予各省权力对外国人及企业购买土地及不动产进行限制。根据安大略省《外国侨民房地产法》给予外国人购买、拥有及出售土地及房地产的权利,但是外国公司必须在获得许可证后才可进行买卖。根据魁北克省《非居民购置农场土地法》,未经“魁北克省农用土地保护委员会”批准,外国人及企业不得购买农用土地。

总体上,外国企业及个人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得加拿大房屋使用权,但各省也有具体法律规定。安大略省《房客保护法》规定,出租和租赁双方权利义务根据商定的合同执行,但在12个月内不可提高租金。魁北克省《民法典》和《住房管理法》规定,与安省类似,但规定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方可以任意提高租金,只要符合约定。

3.7.3 外资参与当地农业投资合作的规定

加是农业大国,同时也是世界主要农产品出口国之一。基于历史和现实考虑,加对外国投资进入农业领域长期持谨慎态度。在外国投资者购买农业用地面积、国家安全审查和反垄断等方面都做出严格规定。

加联邦《投资法》不适用于农业用地的购买和持有。加农业用地的购销由各省法律自行规定,而加主要农业省份萨斯喀彻温省、阿尔伯塔省和曼尼托巴省(草原三省)、爱德华王子岛省(加土豆等重要农作物种植大省和畜牧业大省)和魁北克省均对外国投资者购买农业用地做出严格限制,以保证国计民生和从源头上阻止垄断的发生。

如阿尔伯塔省《农业和娱乐用地所有权法案》、《外国土地所有权管理规章》规定,外国企业和个人在申请购买农业用地前必须向省政府提出申请,说明有关投资将如何使该省受益。上述法规禁止外国企业和个人购买两片以上农业用地且总面积不得超过20英亩。

萨斯喀彻温省《农场安全法》规定,除非获得该省农业用地安全委员会的特殊批准,外国人和非100%加拿大控股的企业不允许拥有超过10英亩农业用地。即使获得该委员会特殊批准,外国企业和个人也不允许购买超过320英亩土地。

曼尼托巴省《农业土地所有权法案》规定,外国企业和个人不得拥有(购买)超过40英亩的土地,除非向该省农业用地所有权委员会提出特别申请并获批准。

魁北克省《非本省居民购买农业用地法》禁止非本省居民购买超过4公顷土地,任何非本省居民和企业购买该面积以上的土地均须向该省政府提出特别申请。

爱德华王子岛省《土地保护法案》规定,除非获得该省省督特别批准,外国企业和个人不得拥有(购买)5英亩以上农业用地,且该地块的海岸线长度不得超过165英尺。省督在特批土地购买计划时,可以附加对有关土地具体用途等的严格限制。

其他各省,如安大略省、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虽未明文做出苛刻规定,但也在本省《公司法》中隐含对外国投资者购买农业用地的限制条件。如安大略省规定外国投资企业如要购买农业用地,其持股不得超过该企业的50%。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规定购买农业用地的外国企业必须在该省注册。

3.7.4 外资参与当地林业投资合作的规定

加拿大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对外国投资者投资加拿大林地做出特殊限制,外国投资者可以获得加林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外国投资加拿大林地主要是通过招投标获得林地经营权或收购当地企业股权。企业获得采伐权由政府设定年允许采伐量(AAC)以及授予采伐权(保有证书)的形式进行管理控制。超过96%的年允许采伐量以三种保有证书的形式——森林HYPERLINK "javascript:void(0)" 许可证 、林场许可证和木材销售许可证进行分配采伐。中标企业责任和义务包括:支付立木价金、年租金,符合作业规划要求等。采伐权分为长期(可更换,不竞拍)、中期(5-20年)和短期(1-4年)。

由于加拿大林地受法律严格保护,涉及审批、环保、原住民等多个复杂环节,中资企业投资较少。

加拿大对森林采伐管控极为严格,森林蓄积量占世界森林总蓄积量9%,但每年采伐量仅占加森林蓄积量不到1%,占全球总采伐量的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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