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1 单位纳税人登记
(1)税务登记的要求
①商业登记
在加拿大从事商业活动且需与联邦、省和地方三级政府进行相关事务往来的企业需要注册一个项目账户及商业号码。一般情况下,与加拿大政府的事务往来需要通过这个项目账户及商业号码完成。
加拿大商业号码也称作加拿大税号。按照加拿大的法律,一般而言,绝大多数生意或者实体都需要商业号码(BN)作为加拿大国家税务局的识别号码,这样才能够处理和税务相关的事宜。加拿大商业号码和加拿大销售税号、工资号、公司税号和进出口号紧密相关,如果企业需要上述号码,必须申请加拿大商业号码。
企业项目账户及商业号码的注册工作并不是必须的。大多数情况下,企业参与项目时需要注册项目账户。企业使用项目账户时需要注册商业号码。企业在加拿大进行商业活动时需要相应履行纳税义务。企业在加拿大进行商业活动主要使用的项目账户包括联邦货物服务税、统一销售税、雇主薪资扣缴、企业所得税及进出口。
第一,商业号码及项目账户。
商业号码是一个九位数字的编码,每个企业的商业号码都是唯一的。项目账户是企业为特定项目注册的号码,企业通过项目账户完成其纳税及核算义务,例如进行雇主薪资扣缴。
当商业模式改变或者业务规模扩大时,企业需要注册更多的项目账户,但是每个企业只需要一个商业号码。
当企业进行注册时,企业会相应注册:
一是项目账户。项目账户共十五位,前9位阿拉伯数字是商业号码;第10、11位英文字母,代表不同的项目,最后4位阿拉伯数字为参考编码。项目账户包括三个部分:9位数字的商业号码代表企业;2位字母代表不同的项目;4位数字的参考编码用于区分企业涉及同一项目的不同账户。
二是商业号码(若企业尚未取得商业号码)。
若企业已经注册商业号码但其法定所有权或者公司架构发生变化,企业需要重新注册商业号码。
若企业有雇员且需要缴纳联邦货物服务税和统一销售税,企业需要相应注册雇主薪资扣缴账户、联邦货物服务税账户及统一销售税账户。在完成项目账户注册的同时,企业会获取其商业号码。
第二,基本信息。
企业注册商业号码及四个基本项目账户,包括联邦货物服务税及统一销售税账户、雇主薪资扣缴账户、进出口项目账户及企业项目账户时需要提供相关基本信息。企业进行注册时,需要提供以下基本信息:
企业注册登记类型、企业联系人、企业法定注册名称、企业运营或贸易往来名称、企业注册地址、企业通讯地址、企业办公地址、企业商业号码(若已经获取)、企业经营范围和企业预估营业额。
第三,附加信息。
若注册不同类型的项目账户,需要依据账户类型(联邦货物服务税及统一销售税账户、雇主薪资扣缴账户、进出口项目账户、企业所得税账户)提供附加信息。
一是联邦货物服务税及统一销售税账户。具体包括:企业在加拿大境内的总销售额及企业世界范围内的总销售额、财年、登记注册的有效期限、申报时间。
二是雇主薪资扣缴账户。具体包括:雇员首次取得工资薪金的日期、雇员取得工资薪金的月份、企业支付工资薪金的频率(例如:周、季度)、雇员数量、服务名称(若有)、母公司或分支机构所在国家(若为外资企业)、特许经营授权商名称(若有)、特许经营授权商总部所在国家。若个人雇佣家庭护理员、临时保姆或者家政工人,个人作为雇主,需注册雇主薪资扣缴账户。
三是进出口账户。具体包括:项目类型、进口商、出口商、出口货物类型、出口货物估计美元总价值。
四是企业所得税账户。具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证书编号、企业注册成立日期、企业管辖区。
(2)税务登记的程序
①加拿大工商局
企业可以在加拿大境内自行设立。当加拿大工商总局批准设立申请后,企业将获得一个商业号码并将用于企业所得税项目账户的注册。企业无需单独前往加拿大国家税务局进行项目账号的注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企业获取商业号码之后才能向加拿大国家税务局申请注册项目账号。
第一,企业网上注册登记。
任何对于商业号码有要求的企业可以通过企业网上注册登记系统进行注册,通过在线系统,企业可以注册以下一个或多个基本项目账号。
一是联邦货物服务税及统一销售税账户;
二是雇主薪资扣缴账户;
三是进出口项目账户;
四是企业所得税账户。
第二,邮件或者传真注册登记。通过下面网址可以直接打印RC1注册登记表:
https://www.canada.ca/en/revenue-agency/services/forms-publications/forms/rc1-request-a-business-number.html
或者通过Getting forms and publications的如下链接下载相应注册登记表:
https://www.canada.ca/en/revenue-agency/services/forms-publications/a-form-publication.html
填写完成RC1表格后,通过邮件或者传真发送给税收服务司或税收中心。
若已经完成商业号码的注册,填写以下注册登记表格:
一是联邦货物服务税及统一销售税账户信息;
二是雇主薪资扣缴账户信息;
三是进出口项目账户信息。
第三,电话注册。
电话注册热线为1-800-959-5525。提前准备好注册登记表格RC1中A部分的信息,以及准备注册的项目账户的相关信息,通过拨打注册电话完成注册商业号码及项目账户。
第四,省及联邦项目账户的注册。
省及联邦项目账户的设立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并且简化了新业务设立及业务拓展的流程。相关账户的设立流程为: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商业注册服务来设立不列颠哥伦比亚、诺瓦斯科舍省和安大略省的省级项目账户。
②加拿大公共事务管理中心
Buyandsell.gc.ca网站是由加拿大公共事务管理中心管理并囊括加拿大政府所有投标项目的网站。通过这个网站,联邦政府部门及机构将更加有效地进行货物及服务申请的管理。
企业可以通过Buyandsell.gc.ca网站注册成为供应商。网站将通过邮箱向企业提供一个15位的采购商业编号。该采购商业编号将基于企业商业号码由加拿大国家税务局生成。因此,企业必须先在加拿大国家税务局注册并获取商业号码。
第一,完成注册。
企业完成注册流程后,加拿大公共事务管理中心将联系企业确认企业申请注册时填写的基本信息。
若企业通过邮件或者传真的方式填写RC1申请表,加拿大国家税务局将会向企业发送邮件,确认企业的商业号码、已经注册的项目账户以及企业提供的其他用于注册的信息。
若企业通过电话进行注册,企业需提供完成注册的商业号码及项目账户。若企业需要账户的汇总信息,可拨打电话1-800-959-5525进行咨询。
第二,信用证明。
不是所有企业都需要提供信用证明。但是,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信用证明可能随时会被要求提供。信用证明可以证明企业在税务局登记注册的项目账户信用良好。
第三,联邦货物服务税或统一销售税(GST/HST)账户注册。
若纳税人不提供货物及服务,则不能申请联邦货物服务税或统一销售税账户。
小型企业(如一季度全球应纳税销售额不超过30,000加元且过去连续四季度全球应纳税销售额未超过30,000加元的纳税人)或并不在加拿大经营业务的非加拿大税务居民则无需进行GST/HST注册。在魁北克省,每一个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都必须注册魁北克销售税。小型企业或并不在该省经营业务的非魁北克税务居民则无需进行注册。
若纳税人同时满足以下两种情况,则必须申请联邦货物服务税或统一销售税账户:一是纳税人在加拿大销售货物,二是纳税人非小型企业。
③非居民纳税人
在加拿大境内进行应税活动(包括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活动)的非居民纳税人,即使未在加拿大境内形成常设机构,也必须进行GST/HST注册登记(符合达到小型企业标准)。
非居民企业只能通过邮件及传真的方式将填写完成的RC1申请表格发送给指定的受理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的办事处进行申请。
若需要获取企业所在行政区域相关非居民企业税务办事处的邮箱地址、传真及联系电话,可联系加拿大国家税务局进行咨询。
如纳税人已注册联邦货物服务税,则相当于也同时注册了统一销售税。
④小型企业GST/HST 的自愿申请手续
若小型企业自愿申请联邦货物服务税或统一销售税账户,小型企业应满足以下要求:
第一,就应税财产及提供的应税服务所产生的联邦货物服务税或统一销售税进行收取、申报及缴纳;
第二,就常规基数填写联邦货物服务税或统一销售税申报表;
第三,自注册之日起1年之内不得注销注册账户(除非企业停止商业活动)。
小型企业完成注册后,若满足相应条件可以就联邦货物服务税或统一销售税税额或者应纳税额进行进项税抵扣。小型企业可以参考如下链接了解相关注册流程信息:
https://www.canada.ca/en/revenue-agency/services/tax/businesses/topics/gst-hst-businesses/register-a-gst-hst-account.html#how(How to register for a GST/HST account)
若小型企业选择不进行注册,则不对联邦货物服务税或统一销售税进行收取申报及缴纳(房地产应税服务除外),同时也不得抵扣进项税。
⑤非居民的GST/HST 申请手续
非居民企业可以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申请:
企业在加拿大境内发生商业活动;企业为非居民企业,常规业务及商业活动的发生地位于加拿大境外,定期向加拿大境内出口货物(指定货物除外);企业为非居民企业,常规业务及商业活动的发生地位于加拿大境外,签订相关协议并在加拿大境内提供服务;企业为非居民企业,常规业务及商业活动的发生地位于加拿大境外,签订相关协议并在加拿大境内提供无形动产(例如知识产权);在加拿大境内使用;相关不动产位于加拿大境内;相关货物通常位于加拿大境内;提供相关服务的地点位于加拿大境内。
通常情况下,在加拿大境内无常设机构,或者仅通过私人的固定场所在加拿大境内提供服务的企业需要注册联邦货物服务税或统一销售税账户。
⑥注册GST/HST 时所需要的账户信息
企业注册时,需要提供企业注册的有效期限。这个期限取决于企业注册的性质,强制性注册还是自愿性注册。
若企业已经在注册30日之前向服务接收方收取联邦货物服务税或统一销售税,请拨打1-800-959-5525咨询相关的特殊操作。
虽然纳税人是以单个实体进行注册,但纳税人仍可以申请就分支机构或区域进行单独申报。存在以下情形时,纳税人可以单独设置GST/HST账户:第一,存在不同类型的经营活动;第二,办公室位于不同的省份;第三,跨区;第四,不同部门。
纳税人可以通过在线、电话、邮箱或传真注册GST/HST。
3.2.1.2 个体纳税人登记
(1)税务登记的要求
加拿大国家税务局规定,对于非加拿大居民(包括非加拿大公民、非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外国人士和在加拿大的外籍工作人员),如果他们没有加拿大社会保险号(Social Insurance Number),就需要申请加拿大个人报税号码(Individual Tax Number,以下简称“ITN”),用以申请以下税务方面的工作事宜,包括:
①申报加拿大个人税;
②向加拿大国家税务局申请加拿大和本国的税收协定优惠数额;
③售卖自己在加拿大的房地产。
加拿大非税务居民号码申请需要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证明由加拿大当地的会计师或者律师认证后,连同申请表一起提交。所需处理时间大约在八到十周左右,并以书信形式告知申请人个人报税(ITN)的号码。
加拿大国家税务局收到申请之后,一般情况下会在六周左右的时间以书信形式告知申请人个人报税号码(ITN)。但是海外的申请人时间被通知的时间会更长,一般为十二到十五周左右。
(2)税务登记的程序
若需获取申请税收登记号码的更多信息, 可登陆servicecanada.gc.ca或者拨打电话1-800-206-7218(从加拿大或者美国境内可直接拨打)。若不在加拿大及美国境内,请写信至ServiceCanada,Social Insurance Registration Office, P.O. Box 7000, BathurstNB E2A 4T1, CANADA或者拨打电话1-506-548-7961。
如果出于某些原因,纳税人无法获取税收登记号码,纳税人需填写T1261表格(用于为非居民企业申请个体税收登记号码),并尽快发送给加拿大服务中心。如果纳税人已经获取税收登记号码、个体税务登记号码或者临时税务登记号码,则无需填写此表。
如果纳税人已经完成申请但是尚未获得税收登记号码或个体税务登记号码,且已经临近纳税申报征期截止日,请企业直接提交未填写税收登记号码或个体税务登记号码的申报表,以避免超期申报产生的罚款及罚息。
3.2.1.3 不需进行税务登记的情况
如果企业无需通过项目账户进行相关事宜的处理,则无需进行商业号码的注册。
3.2.2.1 账簿设置要求
纳税人需要依法记录经济业务中所产生的收入与支出。包括:收入记录、支出记录和资产记录等。
(1)收入记录
纳税人需要记录经营活动取得的总收入,无论是以现金、资产或服务的形式收取的收入。收入记录需要体现下列相关信息:金额、收入日期以及收入来源。
所有的收入账需要提供如发票、收银条、收据、银行存单及合同等原始凭证为依据。
(2)支出记录
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需保存采购时所取得的收据或其他凭证。该收据或其他凭证需包含以下信息:购买日期、卖方或销售方的姓名及地址、购买方姓名及地址、货物或服务的完整描述、供应商的商业号码(若供应商为联邦货物服务税或统一销售税的纳税人),并确保收据上有对货物或服务的描述,若无法提供,需在收据、其他凭证或支出记录上写上相关描述。
如卖方或销售方无法提供收据,需将卖方或销售方的姓名、地址以及产品或服务费用、日期体现在费用记账凭证中。
(3)资产记录
纳税人需保管其购买或处置资产的相关凭证。相关凭证需体现销售方、金额以及购买日期。若是出售或资产交换,需体现日期及金额。
(4)薪金发放记录
如果纳税人需要递减支付的所得税税金、加拿大退休金计划供款或是报酬中额外的员工保险等,则纳税人需记录:员工的工时数,代扣代缴的加拿大退休金计划供款、额外的员工保险及相关税金。
(5)联邦货物服务税/统一销售税记录
如存在以下情形,纳税人需进行GST/HST的记录:
①在加拿大从事经营或有任何商业行为;
②需进行GST/HST的纳税申报;
③正在申请GST/HST的税收优惠;
④需要申请GST/HST的退税;
⑤纳税人的记录需准确计算出所涉及的税款、需要退税税额、优惠税额及减免额。
3.2.2.2 会计制度简介
根据加拿大公认会计原则(GAAP)要求,公众责任企业需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非公众责任企业可以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或者私人企业所适用的会计准则。财务报表需按年度编制。
纳税人需确保所有的账簿记录真实及完整的包含所有纳税申报所需的信息,有相关的凭证支持,使用英语、法语或二者结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确保加拿大税务局人员能访问其电子系统,并能使用加拿大税务局软件读取相关信息。同时,纳税人需保存相关的副本。
(1)会计期间
会计期间为企业一个财务年度所包含的期间,企业可以自行确定会计期间,按照一个日历年度或其他自行定义的期间,通常会计期间不得超过53周。基于所得税申报的会计期间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若之后有任何变动,都需要获得加拿大税务局的同意。一些企业会计期间与纳税申报期间不一致的,纳税人需要通知加拿大税务局其使用的会计期间:
①与财年长度的不同;
②月度或季度的截止日期。
若纳税人没有通知加拿大税务局其会计期间,加拿大税务局将默认使用日历年度。纳税人只能在下一个财年选择会计期间。
3.2.2.3 账簿凭证的保存要求
(1)记账形式
加拿大国家税务局接受以下记录形式:
①纸质形式;
②纸质形式,后续转换为可存取及可读的电子格式;
③可访问及可读的电子格式。
纳税人需要保存所有纸质的凭证,除非上述凭证保存于可访问的缩微胶片、缩影胶片或电子图片格式。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图片软件来保存纸质凭证。
(2)保存凭证
凭证是纳税人所有会计以及财务信息的文件。
凭证需包含的信息类型取决于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及其他因素,如:业务类型、所采用的记录格式(纸、电子或两者的组合)、纳税人是否将任何纸质或支持文件转换为电子版本、纳税人是否涉及电子商务、是否为联邦货物服务税或统一销售税的纳税人、是否为雇主。
财务凭证包括:分类账簿、日记账、账簿、图表、财务报表、账户报表、所得税申报表、联邦货物服务税或统一销售税申报表、销售发票、购买凭证、合同、银行存单、银行对账单、工作订单等所有与交易记录相关的文件。
根据法律规定,纳税人有责任保护所有的记录;当加拿大税务局询问时(加拿大税务局可能检查、审计相关记录以及过程和性质),能够有效将记录及支持文件提供给加拿大税务局;当加拿大国家税务局官员检查存档地址时,确保纳税人、员工或涉及的第三方保管者在场;确保代理通过提供合理的协助并回答相关的业务问题来配合检查;允许加拿大税务局官员进行复印或提供记录的复印件。
企业必须保存以下记录:有关其互联网业务活动信息、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东会议记录、有关公司股本的所有权信息,包括股权转让等任何有关信息、包括其年度交易摘要的总分类账或其他账薄、必要的合同或协议、以及总分类账或最终记录的其他账薄中的条目。纳税人账簿、凭证的保管地需为其在加拿大的经营场所或住所,除非获得加拿大税务局的书面批准。
加拿大国家税务局不允许以下机构将记录保存在加拿大境外:
①注册的慈善机构
②注册的业余田径协会
③加拿大市政局
④具有政府职能的公共团体
⑤部分社会福利企业
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在其他场所保存记录。在审查纳税人的情况后,加拿大税务局会提供书面批准。
一般的会计税务凭证须从纳税年度的最后一天算起保存六年,企业的纳税年度为其会计年度,个人的纳税年度为公历年度。
若未经加拿大税务局的允许而销毁纸质或电子记录,纳税人将面临被起诉的风险。
加拿大税务局会检查纳税人的商务系统,以确保系统符合加拿大税务局规定的账簿保存要求。
3.2.3.1 企业所得税
(1)税收周期
企业的纳税年度应该与其财年相同。企业财年应为企业财务会计截至的日期,但是任何财年都不应超过53个星期。当企业指定纳税年度后,则其后续变更都需获得加拿大国家税务局的同意。
企业所得税就本年度所取得收入进行征收。企业应在其纳税年度截止后的六个月之内完成其税收申报活动。无论是否取得收入,都适用该规定。
(2)纳税申报
如果纳税人没有及时提交申报表,那么纳税人的GST/HST、儿童保障福利以及社保都将被推迟甚至取消。
企业可以通过借记卡、网上银行、信用卡、电汇(非居民)、服务提供商及纳税人的加拿大商业机构来缴纳税款(不可以通过邮政缴纳)。
通常,企业需要分期缴纳税款,即部分支付年度总税额。所得税法要求企业分期付款,使其与在所得税中享受扣除减免的纳税人一样。一些企业,如新设企业(其需在开始运营的第二年开始分期支付)以及应付税款不超过3000加币的企业,可以不用分期支付税金。通常企业需要按月度或者季度缴纳税款。
(3)支付税款
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计算按月需支付的税款:
①本纳税年度预估的应付税款的1/12;
②上一个纳税年度所支付税额的1/12;
③本年度的前两个月每个月按照前年所支付税额的1/12缴纳,其余月份每个月缴纳上一个纳税年度税额与已缴纳的税额差额的1/10。
如果纳税人选择方式①,但预估的税款低于实际税款以及用方式②或方式③计算的税款,则加拿大税务局会加收相应的利息。如果未能按时收到纳税人所支付的税款,法规允许加拿大税务局收取分期付款利息、罚款以及罚息。
如果纳税人的纳税期间小于12个月,纳税人需要在纳税期间的每个月分期缴纳1/12或1/10的税款(取决于所选择的上述计算方式)。若纳税期间不足一个月,或者合格的加拿大居民控制的私有公司的纳税期间不足一个季度,则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方式可以是全额缴纳,不用分期付款。
(4)合伙企业
通常合伙企业不需要就其所取得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且不需要进行纳税申报。每一个合伙人需要就其在合伙企业对应份额所产生的收入或亏损进行申报。
3.2.3.2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为日历年。纳税人在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处置资产时需要进行所得税的纳税申报。通常,纳税年度终了后,个人应于次年的4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纳税申报。对于自雇主取得所得的个人,申报截止日期为次年的6月30日。
若纳税人在前一个以及当年的纳税年度的净联邦税税负超过3000加币且小于当前年度净收入的75%,个人需要按季度于每年的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以及12月15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计算按季度需支付的税款:
①当年预估税额的1/4;
②上一个年度所缴纳税额的1/4;
③前两个季度的纳税额可根据前年所支付的税额进行缴纳,剩下两个季度的纳税额为上一个纳税年度税额与当年已缴纳税额的差额。
其他滞纳金和罚款等规定,与企业所得税要求相同。
雇主需要就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雇主的代扣代缴义务同样适用于个人支付的养老金以及其他特定所得。
农民和渔夫需要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其预估所得税税负的2/3。应付余额截止到次年的4月30日。预估的税额可以基于本年度的一个实际预估,也可以是分期付款的基础。
3.2.3.3 联邦货物服务税/统一销售税(GST/HST)
在纳税人登记GST/HST账户后,加拿大税务局将指定一个申报期限。纳税人的全年总收入通常决定了其需要申报GST/HST的次数。纳税人也可以选择更多的申报次数:
表26 申报期限
年度纳税额或特定机构 | 指定申报期限 | 选择申报期限 |
不超过$1,500,000 | 年度 | 月度或季度 |
大于$1,500,000且不超过$6,000,000 | 季度 | 月度 |
大于$6,000,000 | 月度 | 无 |
慈善组织 | 年度 | 月度或季度 |
上市金融机构 | 年度 | 月度或季度 |
纳税人可以网上申报、通过金融机构或者寄送申报表来进行申报。
如果纳税人在网上申报GST/HST,加拿大税务局会发送电子申报信息表,除此之外,加拿大税务局会寄给纳税人一份共4页的个人定制申报单(GST34-2)。
个人化的申报表会显示纳税申报的截止日期。该截止日期取决于纳税人的申报期。加拿大税务局若未在截止日期前收到纳税申报,将征收罚款和利息。若纳税人需要关闭GST/HST账户,则其需要进行最终申报。
即使没有经济业务或者需要交纳的税额,纳税人也需要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日期的不同决定了缴款截止日期的不同:
①按月申报:申报截止期和缴款截止期为申报期后的一个月;
②按季度申报:申报截止期和缴款截止期为申报期后的一个月;
③按年申报:通常申报截止期和缴款截止期为财年结束后的三个月;按年申报且财年截止日为12月31日的个人,申报截止日期为6月15日,缴款截止日期为4月30日;按年申报的上市金融机构,申报截止期和缴款截止期为财年结束后的六个月。
如果纳税人进行年度申报,且财年的净税额大于等于3,000加币,则纳税人需要在接下来的财年进行季度的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的截止日期为每个会计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
通常,若纳税人分期支付的金额小于净税额,则纳税人需要补缴差额,若分期支付的金额超过其净税额,则纳税人可以就差额申请退税。
3.2.4.1 纳税评估
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对象、评估方式、评估程序、结果处理等。
纳税人提交纳税申报表以后,加拿大税务局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对纳税情况进行评估。通常情况下,加拿大税务局将初步评估纳税申报表中数额计算的准确性。
当加拿大税务局给出初步评估意见后,如有必要,加拿大税务局可以对申报表进行重新评估。从加拿大税务局寄出初步评估意见后的当天起(而非纳税申报表的填表日期),其进行重新评估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年(针对非加拿大控制的民营企业,通常情况下重新评估所花费的时间可以延长至4年)。
存在下列情形,重新评估的时间将延长至6年:
第一,允许纳税人将部分亏损或扣除额(例如投资税收抵免额)计入以前纳税年度以减轻税负;
第二,重新评估纳税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跨境交易;
第三,纳税人需要针对境外所得缴纳税款并进行境外已纳税额的抵免;
第四,某些针对其他纳税人的特定事项重新评估,包括依照上述第一种情形的重新评估。
如果重新评估是由于省区收入再分配而引起的,重新评估的期间将会自被加拿大税务局通知省级评估之日起延长一年的时间,或自升级重新评估的通知单寄出90日起延长一年的时间。
在下列情形中,加拿大税务局可以在任何时点对纳税人进行重新评估:
第一,该企业由于疏忽、蓄意不按时提交申报表,或按税法的要求提交补充信息时在申报表中填写虚假信息;
第二,在重新评估的一般期间尚未到期前,企业申报T2029申报表时,放弃执行重新评估的一般期间或延长期间;
第三,当纳税人为了将亏损或扣除额计入以前纳税年度,从而自行申请重新评估;
第四,法院下达重新评估的通知。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或向税务中心递交书面申请,要求进行企业所得税的重新评估。
(1)税收争议
如果纳税人对税收评估或决定的结果不认同,纳税人可以申请正式异议。提出异议是解决税收争议的第一步,纳税人自纳税评估或决定的通知出具之日起90天内提出异议申请。
(2)亏损决定争议
由于不涉及税额、利息或罚款,正式的争议解决过程不适用于亏损额的税收争议。若不认可加拿大税务局评定的亏损额,企业可以提出亏损决定。加拿大税务局将决定亏损额并通过书面填写T67AM表正式确定。一旦企业收到决定的通知,其可以在通知出具的90天内提出异议申请。但是纳税人不能在加拿大税务局评估额与其申报额一致时提出亏损决定申请。
(3)纳税评估诉讼
针对纳税评估的诉讼一般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提出异议,由另一个税务局机构进行审理。如果仍不能解决该争议,纳税人可以提出诉讼。每一个阶段都有时间限制。
纳税人对评估有争议的,必须向加拿大税务局提出异议通知。该通知需在评估结果寄出之日的90天之内提出。另一个税务局机构会重新进行评估。有异议的评估可能会被撤回、修改、认定或重新出具评估结果。若纳税人仍有异议,可以选择向加拿大税务法庭提出上诉。纳税人需要在寄出确认评估或重新评估的通知之日起90天内提出上诉。
如果在提出异议的90天内加拿大税务局没能解决该异议,纳税人也可以直接向加拿大税务法庭提出上诉。
加拿大税务法庭有专有的初审管辖权受理评估上诉。如果在纳税年度中该纳税争议所涉的联邦税额及罚款(不包括利息)不超过12,000加元,纳税人可以选择非正式的上诉流程(不需要审前查问),纳税人可以由非律师代表出席。
非正式流程的上诉由联邦上诉法庭进行复审。
3.2.4.2 税务稽查
详见税务审计章节。
3.2.4.3 税务审计
加拿大采取一种自我审查的税收系统。每个纳税人应为自己的纳税申报及上缴税款负责。税收机关会进行随机抽查以确保纳税人依法纳税。
加拿大税务局对纳税人进行常规税务审计,但不会在每一个纳税年度审查每一个纳税人。加拿大税务局是否会在某一特定纳税年度对纳税人进行审计由各种因素决定。一些审计是随机发生的,而一些是对一个特定的行业或特定群体的纳税人进行合规审计,这是由加拿大税务局决定。
加拿大税务局有广泛的权力调查纳税人的事务(直接或通过第三方调查)。调查权包括以下:
第一,有权进入房屋进行审计,并要求场所内的任何人提供合理的协助,并回答适当的问题(如果场所地为住宅,则须事先获得司法许可);
第二,有权要求任何人提供任何资料或文件(如有资料或文件涉及未具名人士,则须事先司法授权);
第三,发起调查的权力,包括对宣誓作证的证人的审查。
如果不遵守法定的调查权力,则会处以1000至25000加元的罚款,或者再加上1年的有期徒刑。
审计权可以用于核实所得税申报中申报的数额。如果有证据证明纳税人犯罪,加拿大税务局同样有权(获得司法授权的搜查令后)进入及搜查任何建筑物、容器或场所,获取文件或可能证明犯罪的东西。纳税人有义务在审计过程中提供所需求的信息,纳税人有权在犯罪调查时保持沉默。
3.2.5.1 加拿大对税务代理的规定
加拿大对税务代理的主要规定如下:税务代理需要为其客户、雇主以及利益第三方的利益行事;在没有经过纳税人同意的情况下,代理人不得披露任何加拿大国家税务局提供的纳税人信息;代理人需保证其代表纳税人进行的所有交易的安全性及隐私;确保妥善保存所有文件以保护纳税人的机密性;税务代理必须遵守适用立法的所有规定,如所得税法(ITA)、消费税法案(ETA)等;若税务代理通过客户代理在线服务访问纳税人的帐户信息,则必须遵守所有客户代理在线服务的条款和条件;电子文件服务商需遵守电子文件的条款和条件;若税务代理不能遵守相关的使用条款,加拿大税务局有权撤销或暂停其作为纳税人的授权代表。
居民纳税人在授权税务代理时需要填写T1013表格,并标明税务代理可访问权限的级别:
级别一:仅能浏览信息,加拿大税务局仅公开纳税人的一些相关信息,如税务代理仅能查阅纳税人的账户余额、交易活动以及纳税申报情况,但其不允许修改任何相关信息;
级别二:可以浏览并要求修改信息,税务代理人可以提出修改相关的账户信息,如进行纳税申报以及转移支付;
级别三:在级别二的基础上,代理人还可指定其他代理人代理经营活动。
表格需要纳税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字,如果是由法定代理人签字,其必须在纳税人的账户中登记为法定代理,或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证明他们被指定为纳税人的法定代理人。只有纳税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修改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如婚姻状态、地址或直接存款信息,并且仅是纳税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授权、查阅或取消其他代理人。
针对上述级别三的授权,代理人可以选择在网上申请或是通过填写RC321表格进行申请。
3.2.5.2 加拿大税务代理市场现状
加拿大推行税务代理制度较早,从上世纪60年代初就已经建立,经过多年发展,加拿大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税务代理体系,包括大型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加拿大本地税务代理机构以及个人等。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德勤、普华永道、安永和毕马威都在加拿大设立运营机构,遍布加拿大的各个省份;本地税务代理机构包括Thorsteinssons LLP、Taxpage、Tax SOS等。
3.2.6.1 违反基本规定的处罚
(1)登记违法处罚
(2)会计核算违法处罚
(3)纳税申报违法处罚
加拿大居民需要就其来源于全球的收入进行申报。若纳税人未就其来源于境外的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则可能导致罚款、法庭罚款、有期徒刑以及犯罪记录。
①纳税申报义务
纳税人需在所得税申报截止日期前,对总额超过100,000加币的特定的海外资产进行申报,并填写T1135国外收入审核报表。纳税人需正确申报其来源于境外的收入和利得。
②滞纳金和罚款
第一,滞纳金。
滞纳税款、扣除项、分期付款以及罚款采用特定的利率。特定利率会在每个季度更新。特定利率是根据每上一季度第一个月内90天期加拿大短期国库券的平均收益决定的。这个收益会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并增加两个百分点(以备加拿大税务局用于支付退税的利息),增加四个百分点作为应支付给CRA的滞纳金和分期付款的利息。利息的计算会采用复利方式。
滞纳金不能税前扣除。然而,任何纳税人收到的退税利息需作为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因拖欠税款需要支付利息,且在另一纳税年度内因超额支付相同金额的税款需要收取利息,则由于欠税而产生的不可扣除的利息成本将超过由于退税所收到的应税利息所产生的税后价值。
第二,民事罚款。
ITA中不同的条款对民事罚款的征收进行了规定。
纳税人如未按要求进行纳税申报,则需缴纳未缴税款5%的罚款,之后逾期一个月则增加未缴税款1%的罚款(最多至12个月)(ITA第162章(1))。
如果纳税人已在前3个纳税年度内受过该惩罚(ITA第162(2)条),则其需缴纳更高的罚款。资本超过1000万加币的企业因未能按时申报纳税将面临更显著的罚款(即使没有欠缴所得税)。
若纳税人未能在指定的表格中提供相应信息,如信息申报,则每次面临100加币的罚款(ITA第162(5)条)。
若纳税人在前3个纳税年度中未申报某项收入,在此纳税年度中期虽然进行了申报,但非故意地未申报某项收入时,其将被罚款。罚款金额为未申报金额的10%。无论纳税人是否有意逃税,这项处罚均适用。
若加拿大税务局能够证明纳税人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行为的情况,纳税人将面临更严格的处罚,一般为少申报金额的50。故意行为包括,参与、同意或默许编制虚假陈述或减少申报。该处罚不取决于纳税人是否在过去3年中没有报告收入。
非居民企业若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将面临100加币以上的罚款以及每天加收25加币的滞纳金(最高至100天)。
3.2.6.2 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每一个雇主(无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都应代扣代缴支付给员工的雇佣收入而产生的所得税。雇主代扣代缴税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至加拿大税务局。雇主代扣代缴税款为员工应缴纳的税额预估额。
雇佣收入通常包括退休金(包括遣散费以及其他就业损失)。雇主代扣代缴税款相关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雇员的加拿大退休金供款及雇员保险金。
代扣代缴义务仅是针对全职雇员而不适用于独立承揽人。加拿大税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全职雇佣。
3.2.6.3 民事责任
(1)董事的民事责任
如果企业未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或者其他相关税款,则企业的董事将被追究个人责任。
仅当企业因解散或破产导致无法缴纳全部应纳税款时,该企业的应税义务将转换成该公司董事的个人应税义务。
(2)对逃避追缴欠税的处罚
加拿大税务局通过刑事调查计划来保护加拿大居民以及税收制度。刑事调查计划意在调查重大的逃税、欺诈和其他严重违反税法的案件,并酌情向加拿大公诉机关提起刑事起诉。加拿大税务局与加拿大皇家骑警队、省级和地方警察以及其他税务案件执法机构进行紧密合作,以打击逃税者和维护税收制度的完整性。加拿大税务局有必要的工具来检测和调查涉嫌协助偷税的发起人。
偷税是指个人或企业故意违反加拿大税法,伪造账簿或索赔,或者有意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被认定偷税会引发指纹采集、法庭罚款、牢狱风险以及犯罪记录等问题。
当纳税人被认定为偷税时,其仍需全额补缴所欠税款、滞纳利息以及加拿大税务局判定的任何民事罚款。除此之外,法庭可能会判定高达偷逃税款总额2倍的罚款以及至少五年的有期徒刑。
3.2.6.4 其他处罚
其他处罚包括:
(1)未完成特定的信息申报,包括合伙企业申报以及与非居民间的交易申报所面临的罚款;
(2)未履行ITA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或义务所面临的罚款;
(3)逾期或不足的分期付款(罚金相当于应付利息的50%);
(4)根据ITA的规定未能扣减或代扣金额,将面临罚款,而在同一个日历年度再度或多次未完成的情形,将面临更高的惩罚;
(5)因未能支付扣减或代扣的金额将面临罚款,而在同一日历年度内再度或多次未完成的情形,将面临更高的惩罚;
(6)出售未取得税务庇护识别号(tax shelter identificationnumber)的避税手段或计划(纳税人持有的避税利益必须提供注册号码以便申请扣除)。
3.2.6.5 由第三方的错误代理导致的税收问题
对某些税务事项负有重大过失的第三方(包括咨询顾问)也将面临民事罚款。加拿大国家税务局有义务确定相关的事实情况。
税务代理有责任向加拿大国家税务局提供准确的信息。如果提供不了准确的信息,则其将面临担责以及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