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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企业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

加拿大是由十个省和三个属地组成的联邦国家,联邦和省(或属地)政府均拥有税收管辖权。联邦所得税适用于加拿大全境,加拿大国家税务局负责监管和征收联邦税。省(或属地)所得税仅针对所辖省(或属地)内的各类行为征收。由于绝大多数省(或属地)已经与联邦政府签订征收协定,联邦政府可通过加拿大国家税务局监管联邦和省(或属地)的企业所得税系统。所有省(或属地)征收的税款将上缴联邦政府。企业仅需进行一次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魁北克省和阿尔伯塔省单独对本省的企业所得税系统进行监管。

企业应就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按照加拿大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法适用于加拿大居民企业取得的全部所得,包括来源于概念上和地理位置上的所得。但是,针对非居民企业,仅适用于非居民企业从在加拿大从事经营活动或通过转让加拿大特定种类资产取得资本利得等方式取得的所得征税。

2.2.1居民企业

2.2.1.1 判断标准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加拿大境内成立,或者主要管理及控制机构在加拿大境内的企业。

2.2.1.2 征收范围

加拿大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全球的所得缴纳联邦企业所得税和省属企业所得税。受控外国公司取得的某些特定收入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某些特定非居民企业信托和海外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也应在加拿大纳税。

2.2.1.3 税率

(1)联邦所得税

联邦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38%,企业在加拿大各省(或属地)取得的所得减除《企业所得税法》第149 款第(1)项(t)规定的免税项目后,可享受10%联邦税收抵免,即适用28%的优惠税率,但对于来源于加拿大境外的所得,不适用10%抵免政策。

第149 款第(1)项(t)规定的免税项目,指除保险业外未从事其他行业的保险企业,且其从用于渔业或农业经营的财产,或渔民和农民的住宅取得的保费收入占保费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0%的,其应纳税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13%的一般税收减免,即适用15%的税率。但该减免不适用于享受优先税收待遇的收入,例如: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扣除的所得和加拿大制造和加工所得;适用生产用于销售的电能和蒸汽所得税收扣除的所得;适用信用合作社额外扣除的所得(尽管信用合作社不是通常意义的私营企业,但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扣除。信用合作社还可就其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扣除的应税所得中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扣除);适用可退税规定的投资所得。

该减免同样不适用于从个人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和在一个会计年度曾是投资企业、抵押贷款投资、共有基金的企业。

加拿大控股私营企业(Canadian-controlled Private Corporation,以下简称“CCPC”),指未被上市企业或非居民企业或两者共同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加拿大私营企业,可享受17.5%小型微利企业税收抵扣(2016 年以前为16%),其净税率为10.5%。

2016年以后的纳税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税收抵扣保持2016 年的水平,即17.5%。对跨越日历年度的纳税年度,抵扣率按照跨越日历年度前后的天数计算。

(2)省(或属地)所得税

通常情况下,省(或属地)所得税设有两档税率,即较低税率和较高税率。

较低税率,适用于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进行税收抵扣的企业所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抵扣的其中一项规定为商业限额,是指准予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抵扣优惠的最高限额,该限额为企业年收入小于等于500,000 加币。某些省(或属地)以联邦商业限额为标准,其他地区单独建立商业限额标准。2018 年以后的纳税年度,如果加拿大控股私营企业(CCPC)及其关联公司的投资收益超过50,000 加币,则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抵扣最高限额将会相应降低。对于超过50,000 加币的投资收益,每超过1 加元,税收抵扣的最高限额将减少5 加币。因此,如果关联集团的投资收益为150,000 加币或更高,则无法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就此计算而言,投资收益将包括来自其他公司的股息,但不包括出售活跃业务资产的资本收益。

较高税率,适用于其他所有所得。

(3)省(或属地)所得税税率(不包括魁北克省及阿尔伯塔省)

下表列示了各省(或属地)(不包括魁北克省及阿尔伯塔省,其与加拿大国家税务局没有企业税收协议)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表3 加拿大省(或属地)所得税税率

省(或属地) 较低税率(%) 较高税率(%)
纽芬兰和拉布拉多省(Newfoundland andLabrador) 3 15
诺瓦斯科舍省(Nova Scotia) 3 16
新不伦瑞克省(New Brunswic) 3.5 14
爱德华王子岛(Prince Edward
Island)
4.5 16
安大略省(Ontario) 4.5 11.5
曼尼托巴省(Manitoba) 0 12
萨斯喀彻温省(Saskatchewan) 2 12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British Columbia) 2.5 11
努纳武特地区(Nunavut Territory) 4 12
西北地区(Northwest Territories) 4 11.5
育空地区(Yukon Territory) 3 15

2.2.1.4 税收优惠

表4 税收优惠摘选

税收优惠项目 优惠内容 满足要求 备注
学徒制就业岗位税收抵免 企业雇佣学徒,准予按照学徒个人工资薪金10%税前抵免,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个符合条件的个人每年2000 加币的限额。 雇佣的学徒需要满足:
1)处于政府注册认证的学徒项目的前两年;
2)在Red Seal Trades(加拿大指定技术行业的管理协会,从事为指定技术行业制定管理流程、行业标准,并创造培训条件等方面的工作)列举的技术行业中;
3)为在该行业取得证书或执照而工作。
未享受的税收抵免可以追补至以前纳税年度最高3年或结转至以后纳税年度最高20年进行抵免。
加拿大电影/ 录像制作税收返还 企业制作加拿大电影/录像,准予享受相当于符合条件的劳动力成本25%部分的税收返还。 1)该税收返还不得超过发生的制作成本总额的15%;
2)该税收返还仅适用于加拿大应税公司;
3)满足条件的企业需缴纳相当于制作成本总额0.30%的申请费(不得少于200加币)。
已享受电影/录像制作服务税收抵免的企业,不适用该政策。
电影/ 录像制作服务税收抵免 企业制作加拿大电影/录像,准予按照参与电影/录像制作的加拿大居民工资薪金总额的16%部分税前扣除。 1)该抵免政策没有最高限额;
2)该抵免政策适用于加拿大居民企业和在加拿大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
3)满足条件的企业需缴纳5,000加币申请费。
科学研究与实验开发税收激励项目 企业在加拿大从事工业研究与开发活动,准予享受最高不超过研究开发费用35%的税收返还或税收抵扣的优惠政策。 不适用 企业准予抵扣的费用包括工资薪金,研发材料,机器设备以及与实验开发、应用研究、基础科学研究和特定类型的技术支持工作有关联的间接费用及合同。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抵免 加拿大控股私营企业准予按年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抵扣,以降低企业税负。 企业完成T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T2Corporation Income Tax Return)后,可计算得出小型微利企业税收抵扣限额。非关联独立企业最高可抵免限额为500,000加币。

2.2.1.5 应纳税所得额

(1)收入范围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从投资、经营、财产转让和其他活动中取得的净收入总额,以及企业从加拿大境内及境外转让资本取得净收益的50%后的总和。

①股息红利所得

私营企业取得来自加拿大应税企业或加拿大居民企业的股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扣除。但是,企业取得来自非关联公司的股息收入需要缴纳所得税,当该企业向其股东分配应税股息时,之前缴纳的税款可以返还。企业取得来自境外企业的股息通常需要缴纳所得税,但是企业取得的来自境外子公司的股息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如果股息支付方不是企业的境外子公司,股息支付时在境外已缴预提所得税通常可以抵扣该股息在加拿大应缴的企业所得税。

②资本利得

资本利得应按照发生额的50%、减除准予扣除的资本亏损后的余额,计入企业收入总额中,并按照一般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不征税和免税收入

①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收益抵免

加拿大居民企业应将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并入所得计算企业所得税,但从加拿大应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益通常准予全额抵免。此抵免不受持有该居民企业股东持有份额的限制。鉴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流通是基于免税的基础之上,因此多层级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流通不会产生双重征税的结果。

以下主体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一,符合条件的住房企业,指专门致力于为老年人提供低廉价房屋居所而设立,且取得的收入不分配或用于企业持有者、成员及股东的个人福利的企业;

第二,特定组织机构,指取得的收入不分配或用于其持有者、成员及股东的个人福利的农业机构、贸易委员会、商会等;

第三,互助保险公司(Mutual Insurance Corporations),取得的保险费收入全部来源于教堂、学校和其他慈善组织的互助保险公司;

第四,养老金信托公司,按照已登记注册的养老金计划管理的信托公司;

第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型投资企业,按规定成立的小型微利型投资企业;

第六,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验发展的非盈利企业,指专门为从事或促进科学研究和实验发展而设立,且取得的收入不分配或用于企业持有者、成员及股东的个人福利,且未取得其他任何公司的控制权,并在该纳税期间满足以下要求:

一是未从事生产经营;

二是在加拿大发生的支出应满足以下条件:

每一笔花销均用于由该企业直接从事或以该企业的名义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验发展;

每一笔向社会团体、学校、学院、研究协会和其他类似组织的付款均被应用于科学研究和实验发展,且该企业在该纳税年度期间取得的收入总额减除由于未按期纳税而缴纳的罚款、滞纳金支出总额的差额应不小于收入总额的90%。

(3)税前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营业支出,除税法另有规定外,准予在计算所得时扣除。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与取得收入相关的费用不必与具体项目收入相关、无需直接产生经济利益,也不要求支出的费用在当个纳税年度就产生收入,下一个纳税年度实现收入的费用也可以税前扣除。

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第一,不合理的费用支出不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所得税法未明确规定准予扣除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第三,所得税法准予免征所得税的收入所发生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第四,向关联方支付的费用超出按照非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的价款或者费用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针对一些支出的具体规定如下:

①准备金支出

企业的准备金支出,除被视为可确认负债或被税务机关明确认定可扣除外,通常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②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的扣除适用营业费用扣除的一般标准。

③服务费与管理费

服务费与管理费的扣除适用营业费用扣除的一般标准。

④业务招待费

纳税人1994 年2 月21 日以后发生的餐饮费、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扣除。招待费包含娱乐休闲费。

不适用以上一般扣除标准的特殊情况:

第一,主营业务收入为餐饮、娱乐服务的企业(如酒店),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第二,与经加拿大国家税务局(CRA)审核确认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筹款活动支出;

第三,企业为职工提供餐饮、娱乐发生的费用。费用应分配至职工名下计征个人所得税。

⑤法律费用

法律费用的可扣除性取决于法律服务的性质,即法律费用是否构成营业性支出或资本支出。比如,纳税人发生与经营相关的购销应收账款,为收回应收账款而发生的法律费可以税前扣除。相反,纳税人为获得资本资产所发生的法律费用属于资本支出,不得作为营业性支出税前扣除,应计入资产成本,从而减少未来资产处置时获得的应税资本利得。

⑥融资费用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融资费用准许在五年内扣除,每年扣除20%。纳税年度不足12 个月的,按比例减少扣除额。

融资费用包括企业在资金筹集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发行或者出售信托基金的费用、向合伙企业支付的利息或向投资公司支付的股利。融资费用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证券交易过程中支付给销售方、代理方或者证券交易商的佣金和费用;

第二,融资招股说明书的撰写、核准过程中发生的法律服务费用;

第三,因借款或招股说明书而编制或修正财务报表和统计数据发生的会计或审计费用;

第四,招股说明书或股票证书相关的打印费用;

第五,与融资相关的承诺费或担保费;

第六,可全额扣除损失。

发生的损失如满足以下条件则可全额扣除:

条件一是发生的担保损失与获取收益相关;

条件二是造成的损失属于营业损失(即非资本性损失)。

为满足条件一,担保行为需是商业行为(如担保费);为满足条件二,提供借款/担保金应属于担保人的营业范围,例如金融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但税务机关对于某些纳税人其他与为获取收益发生的经营中产生的担保费同样允许全额扣除,例如,生产商为了在将来确保某种原材料的供应,会为此原材料的供应商担保债务。可以理解为生产商为了维持正常运营才为此债务进行担保,因此相关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⑦不可扣除费用

罚款与罚金:2004 年3 月22 日后发生的罚款不准扣除,此规定适用于因违反外国法律条款而发生的罚款。2004 年3 月22 日之前发生的罚款,如果是生产经营中为取得相关收益发生的罚款,则可以扣除(严重违反国家政策产生的罚款不得扣除)。

因向加拿大政府人员、司法人员、代机构行使权力的个人及负责收取交通费、入场费的人员非法行贿产生的相关费用不得扣除。

⑧折旧与摊销

计算资本化支出折旧限额时,通常采取余额递减法。对于1987 年以后取得的不动产,年折旧率为4%(对于2007 年3 月18 日以后取得的用于制造和加工的不动产,可适用额外6%的折旧率,即年折旧率为10%;用于非居住不动产,可适用额外2%折旧率,即年折旧率为6%);对于大多数机器设备,年折旧率为20%;对于车辆、采矿设备和1987 年以后取得的重型建设及挖掘设备,年折旧率为30%;对于模具、夹具和模型等,年折旧率为100%。

某些资产需按照直线法进行折旧。例如,租赁资产改良支出按照直线法以租赁有效期,加上最多一个续租期(如适用)作为摊销年限进行分摊,其最低摊销年限为五年。采取上述折旧摊销办法的资产价值,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用于科技相关的机器设备可以适用更优惠的折旧限额。趋于快速更迭淘汰的固定资产(比如计算机和电话设备),可以被单独归类进行折旧,以确保处置该资产时产生的损失可以在该类别下全部资产处置所得中扣除。规定有效期限的专利权和相关许可权可以依据其有效期限进行分摊。1992 年以后取得的用于制造和加工的机器、设备,包括用于加工控制的计算机,适用30%的年折旧率。

土地和公司股票是不可折旧的资本资产。

(4)亏损弥补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损失,可以向以前年度结转3 年或向以后年度结转20 年。资本亏损可以向以前年度结转3 年或向以后年度无限期结转。

(5)特殊事项的处理(企业重组的相关规定)

加拿大所得税法存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以下重组交易可能享受所得税递延的税务处理:

①转让方向应纳税加拿大企业转让资产,并取得受让方企业的部分股权;

第一,无论转让方是个人或公司、居民或非居民、转让前是否持有受让方股权,均可适用所得税递延处理;

第二,该所得税递延处理亦适用于转让符合特定条件的资本资产(商誉)和存货(除不动产存货外);

第三,一般来说,所得税递延处理不适用于非居民持有的不动产;

第四,为申请所得税递延处理,转让方和受让方公司必须在限定时间内联合提出申请。在特定时限内,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自行确定转让方处置资产的收益和受让方取得资产的成本。双方确定的金额不能超过公允市场价值或低于被转让资产的税务成本与公允市场价值的孰低值。除上述低于被转让资产的税务成本与公允市场价值的孰低值外,申报金额不应低于转让方取得的非股权支付的金额。因此,双方可以选择对全部或部分资本利得进行所得税递延的税务处理。但是,该特殊处理同样限制了资本损失的确认。

②企业资本的重组:

第一,企业资本重组中纳税人处置股权将自动适用所得税递延缴纳的处理。该纳税人在交易中处置所有企业各种类别的股权,且收到的对价包括同一企业的其他股权。从结果看,只要纳税人在重组中放弃的股权价值高于后取得的非股权对价,则该纳税人不存在资本利得;

第二,该所得税递延处理适用于企业内部重组,如企业现有股东改变其所有股权权益的属性;

第三,资本重组的相关处理规则仅适用于企业资本中的股权,不适用于企业处置可折旧资本资产或符合特定条件的资本资产。

③股份支付交易,即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加拿大公司的股权,取得的对价仅为受让方的股权(需另满足被转让股权属于受让方的资本资产的条件):

第一,该所得税递延处理自动适用,除非转让方选择在申报所得税时确认部分资本利得,或选择如上述第一种适用所得税递延处理情况中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公司联合提出申请;

第二,当加拿大居民处置其拥有的外国公司股权,并取得另一外国公司股权作为对价时,适用类似的所得税递延处理。上述两家外国公司不需属于同一国家;

第三,股权支付的相关处理规则仅适用于企业资本中的股权,不适用于企业处置可折旧资本资产或符合特定条件的资本资产。

④应税加拿大企业合并:

第一,所得税递延处理自动适用于应税加拿大企业的合并。在该类合并中,合并之前的几家公司的财产、负债、股东变成合并后公司的财产、负债和股东;

第二,当加拿大居民在合并两家境外公司(非吸收合并)时,处置其拥有的外国公司股权,并取得另一外国公司股权作为对价,亦适用所得税递延处理。上述两家外国公司不需属于同一国家。

⑤加拿大公司被母公司吸收合并,该母公司必须拥有被吸收合并子公司90%以上的各种类别的股权(母子公司均为应税加拿大公司):

第一,子公司未被母公司持有的股权应属于与母公司保持独立交易原则的公司/个人;

第二,非独立关系的公司/个人持有子公司超过10%的股权时,如果母公司收购前述部分股权使其持有子公司股权超过90%,所得税递延处理可能仍然适用。

每项所得税递延交易均需遵从其特殊处理和流程。提请注意,反避税规则中有若干条款与避免所得税递延滥用相关。

2.2.1.6 应纳税额

(1)计算方法

计算应纳税额时,纳税人应依照利润表计算所得以确定该纳税年度的净所得,并减除特定的扣除项(比如,其他纳税年度留存的未弥补亏损)以计算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后,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得出应付税金。纳税人可以适用特定税收抵免项目(如投资税收抵免)在应付税金中扣除。适用税收抵免扣除后的金额为净应付税款。

(2)列举案例

表5 列举案例

利润表上营业收入/损失(货币单位为加元) 2,000,000
调增-调减(+)
折旧/摊销  
营业外支出 20,000
免税收入发生的费用 0
不可扣除利息(资本弱化等) 50,000
适用的转让定价调整 100,000
核定收入 0
一般准备金 0
不允许扣除的已计提未支付的债务 0
反避税调整 0
不可扣除事项:  
-业务招待费 30,000
-不准扣除的管理费/技术费 0
- 法律费 0
-行贿/罚款 15,000
-不准扣除的礼品费 3,000
-不准扣除税款 0
-其他 0
调整总计 218,000
扣除(-)
免税收入 -350,000
折旧/摊销 -125,000
核定费用(如名义利息) 0
适用的转让定价调整 0
与当前财年无关的应税收入 0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产生的税收减免(出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 -35,000
其他 0
总计 -510,000
调整
亏损结转 -30,000
其他 0
调整总计 -30,000
应纳税所得额 1,678,000
适用税率  
联邦所得税 15% 251,700
不列颠哥伦比亚所得税 11% 184,580
应付税金 436,280
税收抵免
预缴税款 -390,000
预提所得税款 0
适用的外国税收抵免 0
税收优惠 0
抵免总计 -390,000
应付税款 46,280

2.2.1.7 合并纳税

集团企业不得以合并方式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企业应独立申报纳税。

2.2.1.8 其他

(1)转让定价

当纳税人与关联方非居民企业发生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货物、服务以及收付特许权使用费和利息),交易价格应与向无关联关系交易方设定的公平交易价格相同。如果关联方之间定价不公允,则对显失公允的部分需要调整至公允价格。企业应准备相关资料以支持转让定价的方法合理。如未准备同期资料,且需做的纳税调整超过一定数额,企业将会被处罚。

(2)资本弱化

加拿大税法对非居民纳税人的借款利息扣除有所限定。加拿大企业与其非居民关联方的债资比不能超过1.5:1,超出的利息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3)受控外国公司

加拿大居民企业需就其所持受控外国公司的股份所分配的利润缴纳所得税。受控外国公司的定义较为广泛,且针对为避免被认定为受控外国公司而发生的股份收购、处置的情形,加拿大还出台了相应反避税规则。

(4)纳税年度

企业的纳税年度即其财年,即企业年度报告总结的期间。一个纳税年度不能超过53 周。

(5)申报要求

联邦和省级税务局机关要求企业根据当前年度税负估算按月或者其他周期预缴税款。最终缴纳日期不得迟于纳税年度结束后的第2 个月末。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应在财年结束后6 个月内进行纳税申报。在某些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信托公司必须在其纳税年度结束后的90 天内提交T3 所得税申报表。作为行政特许机构,如果信托公司没有应纳税所得额并且没有向任何受益人进行分配,则不适用该申报要求。2020 年以后的税收年度,许多之前会从行政特许权中受益的信托基金必须每年提交T3 所得税申报表,以便确定受托人、受益人、调解人和信托保护人。

(6)税务处罚

逾期未进行纳税申报将会受到处罚。纳税申报时,应纳税所得额应包括漏缴税款,过失虚假陈述中也应体现漏缴数额。未按要求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也将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7)税收事先裁定

对于特定纳税情形,加拿大联邦税务局会向纳税人发布税收事先裁定,书面对纳税人如何就未发生的某些交易进行税法适用性解释。考虑到纳税人已向税务机关披露的各种保密情况,裁定一旦发布即具有效力。

(8)外国税收抵免

企业在另一个国家就其取得的非经营收入和经营收入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可以在对该企业征收的加拿大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加拿大税法规定计算的加拿大税收金额。如未在境外缴纳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企业应就其取得的境外经营收入在加拿大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经营所得缴纳的所得税额超出部分不足抵免的,准予按照分国(地区)别原则向以后年度结转。境外经营所得的所得税额超出部分可以追补至以前纳税年度最高3 年或结转至以后纳税年度最高10年进行抵免。境外非经营所得的所得税额超出部分可以在计算收入时扣除。

2.2.2 非居民企业

2.2.2.1 概述

(1)加拿大税收管辖权类型

加拿大非居民企业应就在加拿大境内从事商业活动取得的所得,申报缴纳加拿大所得税,不论该所得是否通过常设机构取得。

(2)加拿大税收居民判定标准

加拿大税收居民企业:如果一个企业在加拿大注册,或者其核心的管理和控制职能位于加拿大,则该企业是加拿大居民企业,除此以外为加拿大非居民企业。

2.2.2.2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如果非居民从事以下活动,将被认为在加拿大从事商业活动:

第一,在加拿大从事生产、种植、采矿、创造、制造、装配、改进、包装、保存或建设活动;

第二,在加拿大营销获取订单,或通过代理/雇员销售任何事物。

2.2.2.3 税率

加拿大向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加拿大的某些类型的收入征收预提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加拿大境内通过分支机构从事应税经营活动的,需缴纳联邦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一些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会因为两国签署税收协定而降低(如加拿大和美国的税收协定规定,美国在加拿大分支机构对来源于加拿大境内的所得适用5%税率,且开始经营后首次获得的500,000 加元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

2.2.2.4 征收范围

在加拿大从事商业活动的非居民企业应按照加拿大税法的一般税率,就来源于加拿大的营业收入纳税。此外,非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加拿大的应纳税所得按照25%的税率缴纳分支机构利润汇出税(扣除联邦和省级所得税,以及对特定类型加拿大财产的投资津贴)。分支机构利润汇出税本质上取代了预提所得税,否则如果加拿大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其分配股息时应缴纳预提所得税。如果根据税收协定,股息分配可以适用较低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分支机构税的税率一般也会随之下降。

其他来源于加拿大的收入一般会遵从预提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征收。然而,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收入均有可能源于经营活动。例如,一家在加拿大通过常设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居民企业,可能会因逾期账款取得利息收入。这类收入属于该非居民企业在加拿大的经营收入,应按照经营收入纳税,而非缴纳预提所得税。如果非居民未通过常设机构在加拿大从事经营活动,其因逾期账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适用预提所得税规则。

非居民应就处置加拿大应税财产所获得的资本利得在加拿大纳税。应税加拿大财产包括:

第一,位于加拿大的不动产;

第二,在加拿大从事商业活动时任意时间使用的资本财产(如果非居民企业在加拿大从事保险业务,该财产必须在处置年度使用或持有);

第三,加拿大的私人企业的股权,该股权需满足以下条件:在股权处置前60个月中的任意时间,该股权50%以上的价值来源于位于加拿大的不动产(包括某些资源资产);

第四,加拿大上市公司的股权,该股权需满足以下条件:在处置前5年中的任意时间,非居民企业和/或关联方个人拥有25%及以上该企业的任意种类的股权,且股权在处置前60个月中的任意时间内,其50%以上的价值来源于位于加拿大的不动产(包括某些资源资产);

第五,合伙企业中的权益,该权益需满足以下条件:在处置前12个月中的任意时间,合伙企业持有的资产和现金的市场公允价值的50%或以上由特定类型的加拿大资产(包括应税加拿大资产和加拿大资源资产)构成,且合伙企业中的权益,在处置前60个月中的任意时间,其50%以上的价值来源于位于加拿大的不动产(包括某些资源资产);

第六,位于加拿大的信托中的权益(共同基金信托的份额除外,除非非居民企业和/或关联方个人在处置前5年中的任意时间持有至少25%的共同基金信托发行份额),该信托权益需满足以下条件:在处置前60个月中的任意时间,其50%以上的价值来源于位于加拿大的不动产(包括某些资源资产);

第七,非加拿大公司/信托的股份(在特定的外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外),该股份需满足以下条件:在处置前12个月中的任意时间,所有资产至少50%的市场公允价值由加拿大不动产或资源资产(包括低层实体拥有的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构成。

非居民企业对资本纳税的方式与居民企业相同,但非居民企业仅就位于加拿大或在加拿大使用的资本纳税。

如果非居民企业在加拿大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或就应税加拿大财产取得资本利得,该非居民企业必须申报加拿大所得税。除此之外,非居民企业一般通过预提所得税制度就来源于加拿大的收入纳税。

2.2.2.5 预提所得税

第一,股息红利,除非两国间签署税收协定降低适用税率,非居民企业从加拿大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需缴纳25%的预提税。

第二,利息,除非税收协定降低适用税率,非居民企业从加拿大居民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一般需按25%缴纳预提所得税。某些利息免征所得税,例如以公允价值支付给外国借款方的非参与性权益。

第三,特许权使用费,除非税收协定降低适用税率,非居民企业从加拿大居民企业中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需缴纳25%的预提所得税。对文学、戏剧、音乐、艺术作品的著作权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依照加拿大国内法律规定免缴预提所得税。电影版权、录像版权或其他与电视相关的复制不适用以上免征规定。

第四,技术服务费,技术服务费用可能会被征收25%的预提所得税,但一般可以适用税收协定中的优惠税率。

第五,分支机构利润汇出税,除非税收协定中提供优惠税率,分支机构汇出利润需缴纳25%的分支机构利润汇出税。

第六,其他,除非税收协定中提供优惠税率,非居民企业在加拿大境内取得的某些租赁收入和管理费,根据实际情况可能需按25%缴纳预提所得税。

如果技术支持和服务涉及专利、发明、商标、机密程式、设计或专有技术的使用或使用权,则该技术支持和服务费应缴纳预提所得税。在其他情况下,技术支持和服务费用适用一般营业收入的所得税规定。

当某一非居民企业在向另一非居民企业支付租金时,预提所得税适用于以下情形:

第一,该租金是使用位于加拿大的资产而支付的租金;

第二,支付租金的非居民企业可以在计算加拿大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租金费用,且该非居民在加拿大主要从事经营活动,或在加拿大从事制造、加工或特定资源相关的活动。

非居民企业可以选择就租金净收入以正常税率申报缴纳所得税,而非就租金总收入的25%缴纳预提所得税。非居民每年可以进行一次纳税方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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