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移民服务公司 站内搜索
护照项目 | 居留项目 | 解决方案 | 资讯

在加拿大解决商务纠纷的主要途径及适用哪国法律?

【解决途径】在加拿大解决商务纠纷的主要途径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1)协商,即双方当事人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的磋商或谈判,共同努力消除分歧,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纠纷的方式。通常来说,协商是争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最先选择采用的争议解决方式。

(2)调解,即在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由第三方以中间人的身份在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参考国际惯例,从中帮助和促使争议各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公平的调解协议。在加拿大的一些地区,在纠纷进入法庭审理前要求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可自由选择自己的调解员进行法院规定的调解。除法院规定的调解之外,当事人可以对案件进行自愿调解,通常邀请有声望的律师或退休法官担任调解员。

(3)仲裁,即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员按照仲裁程序进行裁决,如果一方不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1986年,加拿大执行《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简称《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4)诉讼,即双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法院,由法院按照法律条款进行判决,一旦法院做出判决则没有协调的余地。加拿大法律体系结合了联邦政府架构和世界上两个主要的法律渊源:九省三区所适用的英国普通法,及魁北克省所适用的法国民法。加拿大法院系统由三部分组成:联邦法院、省高等法院和省普通法院。经济纠纷通常由省高等法院管辖。

【适用法律】加拿大现行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由1867年宪法确立的,当时称《英属北美法案》(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1982年,加拿大议会通过《加拿大法案》(Canada Act,1982),把《英属北美法案》变成了加拿大议会的法律,并且重新命名为《加拿大1867年宪法(Constitution Act, 1867)》。与此同时,通过了以《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为主要内容的“加拿大1982年宪法》。因此加拿大宪法实际上包括《加拿大1867年宪法(Constitution Act, 1867)》及其修正案、英国宪法的不成文的规则,以及《加拿大1982 年宪法》。

由于加拿大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对某些全国性法律领域有司法管辖权,而省政府的管辖权则在本省地理范围之内涉及更具体的地区性的事务。

联邦政府管辖包括税收,国际和各省间的贸易及商务、国防等属于全国性的及未具体划分给省政府管辖的事务(剩余权力)。省政府管辖权包括自然资源、监狱、教育、医院、本省的财产和民权事务以及所有属于当地或私人性质的事务。只要国会和省议会不试图在属于对方管辖的事务范围内立法,那么,彼此便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独立自主”。假若某级政府的立法侵犯了另一级政府的管辖权,则必须由法院裁决有争议的立法是否越权或超出法律的范围。

加拿大除魁北克省以外的九个省和三个地区遵循普通法体系,主要是参考过去的案例、并根据总结出的基本裁决原则判案。普通法体系的法官要遵照过去上级法院法官对类似案件的判诀来断案。

魁北克省的私法是按照起源於拿破仑法典的“民法”体系的原则执行,遵循一套公认的、由民事法典规定的原则。每个具体的案例根据基本原则来裁决。

1986 年, 加拿大加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该规则由联合国第31次大会正式通过,适用于国家与私人间的投资争议仲裁、多方仲裁、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仲裁员的指定、仲裁员责任的豁免、仲裁费用的控制等问题。规则对各国并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仅供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以书面方式约定。但当事人也可在书面协议中指定一个常设仲裁机构,委员会负责关于仲裁的行政管理工作。

上海侨驿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电子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营业执照基本信息公示


首页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淘宝店铺
欢迎拨打热线咨询
✆18601666113
微信,WhatsApp,Telegram同号,欢迎添加咨询
公司隐私政策
沪ICP备16031239号
沪公网安备31011502002483号
©2016-24上海侨驿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