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登记注册制度
6.1.1.1 企业注册
外国企业在加拿大进行业务经营的主要法律形式如下: 独资企业、股份公司、合伙企业、合作企业、信托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大多数外国公司选择以设立加拿大子公司的形式在加拿大经营。以子公司形式成立的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子公司既可以注册为联邦公司也可注册为特定的省公司。每个司法辖区都设有各自的法律法规,因此对公司注册的要求也不尽相同。根据加拿大公司法或各省公司法,向有关部门申报公司的设立章程和其他注册资料即可成立公司。
设立联邦公司须向加拿大消费者和公司事业部的公司事务局申请注册。通过传真、邮件或在线形式申请均可。注册机构颁发标注公司成立日期的营业执照,即标志公司成立。按照各省公司法成立公司,则向各省注册机构办理登记注册收入,办公地址必须在本省范围内。
设立公司的公司章程必须包括公司名称、经营活动的限制、股权结构、股权转让限制、董事人数等信息。根据注册公司的司法辖区的不同,对公司的注册文件要求也不尽相同。
分支机构必须在其计划经营业务的省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许可。
外国公司也可以选择通过合伙、合作或合资企业的形式在加拿大开展业务。合伙形式在加拿大是非课税实体,其收入或亏损(具体取决于合伙相关的税务法规)均由合伙人承担,并由合伙人纳税。合资企业的形式虽然非常普遍,但是它们却不是法定实体。如果设立合资企业,公司文件需明文标注参与方的职责,并表明公司不以完全的合伙形式为目的;否则,合资公司将被视为合伙企业。
有意在加拿大开展业务的外国公司需根据具体事实和特定情况来决定最佳的业务结构。
6.1.1.2 项目账户注册
在发生相应业务的情况下,经营者需要取得商业号码,并进行业务项目账户注册。常见的经营活动会涉及的业务项目账户包括:货物服务税/统一销售税(RT)、雇员个税扣缴(RP)、企业所得税(RC)、进出口业务(RM)、信息申报(RZ)、特种消费税(RD)和消费税(RE)等。
商业编号:商业编号是一个9位数的编码,是商业实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唯一识别号。一个实体只能拥有一个商业编号。
业务项目账户:业务项目账户是将业务进行注册后获得的一个账户。业务项目账户可帮助实现一些税务和会计义务,如雇员的个税扣缴。某些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也可免于注册业务项目账户,如所经营业务没有雇员并且无需进行货物服务税注册,则该业务无需注册业务项目账户。
6.1.2 信息报告制度
6.1.2.1 税收信息申报及董事变更申报义务
在加拿大的企业需申报所有收入及支出,董事发生变更时通知加拿大国家税务局。当企业未能履行扣缴、预提、汇款或支付税款的义务,企业及其董事将被追究责任,并缴纳相应款项、罚金及利息。如董事采取了相应措施以保证能够正确扣缴和缴纳税款,则不会被追究个人责任。
6.1.2.2 主动披露计划(Voluntary Disclosures Program)
主动披露计划提供一次修正已经提交的纳税申报表的机会。主动披露计划可以修改之前的申报,或补充申报之前本应完成的申报。通过该计划,纳税人可向加拿大国家税务局申请免除控告及在部分情况下免除罚金。
该申请可由任何纳税人进行。纳税人申请该计划时,加拿大国家税务局会要求纳税人完成所有税款申报。税务局可能会再次审核相关文件及材料。加拿大国家税务局可通过该计划免除控告和处罚,纳税人应需缴纳应付税款及滞纳金。纳税人应当在提交申请后立即缴纳相应税款。
6.1.2.3 国际信息交换及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以下简称“CRS” )
加拿大是目前世界上拥有最庞大的税收协定网络的国家之一,有九十多个现行有效的税收协定,24个现行有效的税务信息交换协议(TIEAs),并且是《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签约方。
在CRS下,金融机构需逐步识别由非居民持有或由其收益的账户,并向加拿大国家税务局汇报。该信息随即会根据《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或相应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向该非居民的居民国进行披露。
2016年12月15日,加拿大所得税法增加了第十九部分,以实施CRS尽职调查及报告义务。相关条款规定,加拿大将从2018年开始与签约国家进行金融账户信息的交换。
6.1.2.4 电子转账报告(Electronic Funds Transfer Reporting)
2013经济行动计划(Economic Action Plan 2013)引入了一些重要措施以应对国际避税行为。这些措施包括金融机构从2015年1月起,向加拿大国家税务局报告金额超过10,000加元的国际电子汇款(EFT)。这些信息可以帮助加拿大国家税务局识别试图通过在海外隐匿收入和资产的方式逃税的纳税人。报告机构必须在汇款行为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
6.2.1 在加拿大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加拿大税法规定,在加拿大注册登记或核心管理及控制部门设在加拿大的公司,视为加拿大税务居民企业。在加拿大设立的子公司属于加拿大居民企业。加拿大税收居民企业,无论其收入是否汇至加拿大,一般需就其全球活动收入缴纳联邦所得税。然而,根据境外税制,已付或应付给境外辖区的非加拿大来源收入,政府通常设有税收抵免额。
在加拿大设立的子公司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当注意所申报收入的完整性,如公司存在来源于加拿大境外的收入,也应当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如该收入在境外已经缴纳过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则可以根据税收协定等规定申请境外税收抵免。
从销售税角度而言,如在加拿大设立子公司在加拿大多个省份开展经营活动,应注意各个省份的注册要求有所不同,部分省份采取“伸展”制度,要求进入该省销售可纳税资产的省外供应商也应在本省注册。同时,各省之间销售税税率、申报时间等存在区别,未按期申报及缴纳税款会导致税务机关的处罚。
6.2.2 在加拿大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分支机构必须在拟开展业务的省份注册登记或取得经营许可。在所在省设有办公地点或聘有常驻代理将被视为在该省开展业务。仅是通过流动销售人员或邮寄的方式兜揽订单通常不需要注册。
注册登记和取得经营许可均需缴纳相关费用。省政府的监管机构还要求在该省经营的分支机构提交以公司名义提供服务的代理商的职称等相关资料和信息。
分支机构的应税税率与加纳大居民公司的应税税率相同。对于不用于加拿大分支机构再投资的分支机构利润,需按25%税率缴纳分支机构利润税,除非根据适用税务协定降低税率。
6.2.3 在加拿大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中加税收协定除场所型常设机构外,还规定了工程型常设机构、劳务型常设机构、代理型常设机构等。加拿大对营业收入的征税以构成常设机构为前提,且以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因此,中国公司无论构成何种常设机构,应当将其与收入相关的文件及材料妥善保存,明确区分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收入及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收入。若境外公司来源于加拿大的其他收入与通过常设机构获得的收入发生混同,则来源于加拿大的其他收入存在被认定为通过常设机构获得收入从而额外缴纳税款的风险。
6.3.1 税务稽查(Business Audits)
加拿大国家税务局的风险评估系统根据设定的条件挑选审查文件,如纳税申报存在潜在错误或显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迹象。加拿大国家税务局也会根据在其他企业的申报文件中已掌握的信息,与其他类似企业的申报文件进行对比。
稽查一般会通过现场稽查的方式进行,该方式可以快速解决问题,尽量减少稽查所造成的延误。极少数情况下也会采取非现场稽查的方式,在税务局内进行。纳税人应当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稽查工作会检查业务记录(如账簿、账单、收据、银行回单等)、个人记录(如银行回单、抵押文件、信用卡记录等)、其他个人或实体的个人或业务记录(如配偶、家庭成员、关联企业、合伙企业、信托等)、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
稽查结束后,如之前的申报是正确的,不会产生其他税务影响,纳税人会收到稽查结束通知书;如多缴或少缴税款,税务局会向纳税人发出一份解释稽查结果的通知书,纳税人在30日内可对结果提出异议,稽查员会对稽查结果进行进一步解释。
6.3.2 信息举报计划(Informant Leads Program)
信息举报计划旨在通过协调及检阅公众提供的信息,协助加拿大国家税务局识别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此处的举报信息是指针对个人或商业经营者逃避国内税的指控。检阅提供违反税法规定的信息后,举报信息会被提供给相应部门,进行下一步行动。
6.3.3 犯罪调查计划(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s Program)
犯罪调查计划针对重大逃税案件进行调查,适当时候还会提起诉讼,将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该计划主要针对满足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的重大案件:
(1)有国际因素的重大和/或重要的逃税案件;
(2)意图欺骗政府的复杂且精心组织的税务计划的组织者;
(3)与其他执法机构共同处理经济犯罪案件,包括与洗钱及资助恐怖分子相关的逃税案件;
(4)包含所得税和/或货物服务税/统一销售税逃税的重大和/或重要案件,包括地下经济。
根据所得税法和流转税法规定,被认定为逃税的个人会面临所逃税金额的50%到200%的罚金和最高5年的监禁;若根据刑法典第380条对个人提起诉讼,最高会被判处14年监禁。
6.3.4 海外税款举报计划(Offshore Tax Informant Program )
向加拿大境外进行投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向境外进行投资的加拿大投资者只要能够如实汇报其在境外获得的全部收入,即可满足合规性要求。但个别纳税人可能通过国际金融交易和机制逃避或避免缴纳加拿大税款。2014年1月,加拿大国家税务局开始海外税款举报计划,该计划向在境外投资存在重大税收不合规行为且导致追缴联邦税款的案件中提供有价值信息的个人给予经济奖励。加拿大国家税务局会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护。
加拿大拥有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大多数协定遵循经合组织(OECD)模式并包含符合经合组织规定的信息交换条款。获得税务协定优惠的程序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某些情况下,税收协定优惠可在申报所得税收入时使用。其他情况下,如投资收益的预提税,收益接受方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居民身份信息,向支付方证明降低预提税的合理性;另外,加拿大税收居民向非居民支付的服务费,需预先向政府提交申请才可适用协定优惠。
为适用税收协定中规定的预提税税率,需提供足够的信息,以证明收到款项的一方:
第一,是某项收入的受益所有人;
第二,是与加拿大缔结了税收协定的国家的居民;
第三,根据税收协定,就某项收入能够适用协定优惠。
受益所有人认定:通常情况下,可以认为款项接受方为某项收入的受益所有人,除非有合理的理由对其受益所有人身份提出质疑。下列为判断接受方是否为受益所有人的部分判断依据:
一是接受方为代理人或名义人,即便该代理行为可能是偶尔行为(位于瑞士的代理人或名义人除外);
二是该接受方被报告为他人利益行事或受托行事;
三是取得收入的通信地址与接受方的注册地址不一致;
四是接受方是合伙企业、美国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穿透企业或共有所有权安排。
如果接受方是保险公司或者退休金信托,加拿大国家税务局会认可接受方是所支付款项的受益所有人。然而,该公司或信托只能为自身进行投资,并将这部分款项确认为收入。
加拿大的税收协定中通常不包含利益限制(Limitation-on-benefits)条款,而主要依靠国内税法中的反避税规定,包括一般反避税规定等。目前,仅加拿大与美国的税收协定中包含有利益限制条款。加拿大联邦政府正在重新检视其上述立场,并考虑引入反择协避税的规定。目前,联邦政府已经公布了新的反避税征求意见稿,但是尚未形成最终法律文本。作为征求意见过程的一部分,在2014年的联邦预算案中,联邦政府发布了其考虑采取的反择协避税规定,主要包括主要目的测试、导管公司推定、安全港推定以及救助规定。
企业应妥善保存相关账簿记录,也可委托第三方进行保存,以便在加拿大国家税务局需要查阅时,能够将账簿记录及其支持文件提供给税务局。加拿大国家税务局可能会检查、审计或查阅账簿记录及财产。税务局在现场检查账簿凭证时,企业应派代表协助配合,并回答相关业务问题。税务局会根据需要复印相关材料。
相关账簿记录应可靠、完整,包含能够满足确认纳税义务和计算税款的信息,并有相关支持文件,以英语、法语或两种语言同时进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