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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税收制度概览

2.1.1 税制综述

加拿大实行联邦、省(或属地)和地方三级征税制度,联邦和省各有相对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地方的税收立法权由省赋予。省级税收立法权不能有悖于联邦税收立法权。加拿大属联邦、地方税收分权型国家,类似于美国。

从税种划分方面来看,联邦层面征收的税种主要有联邦所得税、联邦货物服务税、消费税、关税、联邦资本税等;省级层面征收的税种主要有省所得税、省销售税、省资本税、不动产转让税、资源税等。

2.1.2 税收法律体系

2.1.2.1 法律体系

根据加拿大宪法中规定的分权原则,各省就财产法和合同法拥有立法权,联邦对于竞争法和外商投资法拥有立法权。联邦法在各省施行时,需符合各省的财产法及合同法规定。

除魁北克省外,其他各省的法律体系均为普通法系,魁北克省的法律体系为大陆法系。

加拿大1867 年宪法规定,加拿大联邦政府拥有“通过任何模式或税收系统”征税的权利,省级政府拥有“在本省内征收直接税”的权利。

联邦层面的税收立法主要包含法案(Act)及其支持规定。法案由联邦国会通过,对征税事项做出原则性规定。在法案授权的范围内,内阁作为政府的行政机构,可发布具体行政法规(Regulation),作为对法案中未详尽规定内容的补充,但行政法规不得与法案条文发生冲突。如:所得税法案(Income Tax Act)、消费税法案(Excise Tax Act)。

加拿大联邦税收立法程序须由众议院根据政府的推荐启动。财政部部长负责制定税法政策并每年发布税法的修正案,通常由财政部部长在公布其年度财政预算案时同时公布,但近几年有一些修正案也存在例外。在财政预算案中发布的对税法的修正案通常仅规定一般原则,具体立法(Bill)通常随后制定,并需经过参议院投票通过。

各省根据其拥有的征税权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

2.1.2.2 税法实施

加拿大国家税务局(Canadian Revenue Agency)负责征收联邦税,各省税务机关征收各省税款。

为了避免联邦和省级所得税造成纳税义务人纳税负担过重,同时为了联邦政府能够将其财政收入向欠富裕省份转移支付,联邦政府与省级政府签订了以所得税转移支付为主要内容的税收协议,该协议每五年签订一次。各省能够获得的转移支付金额需按照税收协议中约定的公式进行计算。起初该协议签订后由联邦政府征收所有所得税,经过发展,目前联邦政府与各省级政府共同分享征税权。所有省级政府有权按照自行确定的税率征收其各自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大部分省份均授权联邦政府对其所得税法进行征管和执行,纳税人仅需向联邦税务局提交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即可。该制度使得加拿大所得税结构相对统一,并防止了重复征税,还能够减轻纳税人承担的行政成本。

虽然加拿大各省/地(或属地)都有自己的税务局,最有影响的仍是联邦税务局。这不仅是因为联邦政府本身税收种类多,税收金额大,而且由于联邦与各省在简化报税程序上进行合作,各省逐步将其税务管理权委托给联邦税务局,使得联邦税务局机构越来越庞大,资源越来越集中。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除魁北克省外,各省已将其在税务申报、申报的评估、查税、上诉等方面的行政管理权委托给联邦税务局,使联邦税务局和各省税务局管理过程合二为一。同样情形也出现在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中。目前,除魁北克省和阿尔伯塔省以外的其他省份,已将企业所得税管理权委托给联邦税务局。

加拿大国家税务局通过发布《解释公告》(内容为法律解释的立场)、《信息通告》(内容与行政程序相关)和《新闻通讯》(内容为对法律解释立场和行政程序的更新),阐明其在某些事项上的行政态度。加拿大国家税务局还会将已发送至私营企业纳税人的事前裁定书在编辑后公布。上述《解释公告》、《信息通告》、《新闻通讯》及编辑后的事前裁定书只表明一般行政立场,对加拿大国家税务局没有约束力,不具有法律地位。

在税收法规的含义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争议最终由法院裁定。

2.1.3 近三年重大税制变化

近三年来,加拿大的税收制度并未发生重大的变化,部分法规的具体规定有所增加或修改。2016 年12 月15 日,所得税法中新增加了第十九部分(Part XIX -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以实施CRS 尽职调查及报告义务。相关条款规定,加拿大将从2018 年开始实行与签约国家金融账户信息的交换。

此外,加拿大针对经合组织的BEPS 行动计划出台了一些落地政策。BEPS行动在加拿大的执行情况总结如下,下表中未列示的行动计划为截止到2017 年7 月该领域尚未对立法做出修改的部分。

表2 BEPS 行动在加拿大的执行情况概览

行动计划 OECD约束性分类 在加拿大的执行情况
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因素,有效打击有害税收实践(第5项行动计划) 最低标准 在2016年3月的联邦预算中,政府表明了引入与其他根据BEPS第5项行动计划实施相同程序国家即时交换税务裁定的意向。2016 年4 月22 日, 加拿大国家税务局发布了《所得税信息通告IC70-6R7》、《事前所得税裁定及技术解释》,包含“根据BEPS第5项行动计划所做出裁决的信息交换”为标题的内容,表明了加拿大承诺与其他参与国在5个领域内即时交换税务裁定信息:与优惠制度有关的跨境裁定;与转让定价有关的跨境裁定;与不直接反映在纳税人账户中的税务调整有关的跨境裁决;常设机构裁定;关联方导管公司裁定。
在联邦层面,加拿大现阶段没有专利盒制度(Patent Box Regime),因此根据最低标准无需作出改变。
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第6项行动计划) 最低标准 在2016年3月的预算中,加拿大宣布将采用第6项行动计划中的方法。
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第7项行动计划) 现有标准修订 加拿大保留了不将对常设机构定义的修改包含在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权利。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第8-10项行动计划) 现有标准修订 在2016年3月的预算案中,加拿大表明了其计划遵循修定后的OECD转让定价指引。
许多与转让定价有关的BEPS概念已经被加拿大国家税务局审计人员遵循和使用。
强制披露规则(第12项行动计划) 最佳实践 加拿大有报告制度,但是没有宣布有关行动12提议的具体行动
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第13项行动计划) 通用实践 加拿大有转让定价文档准备要求,但是除了国别报告,没有宣布新的具体要求。
加拿大没有采用类似于第13项行动计划中建议的转让定价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的方法。所得税法第247(4)条中规定的现有加拿大转让定价资料要求将继续适用。
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第13项行动计划) 最低标准 加拿大跨国公司执行国别报告要求的最终立法在2016年12月15日通过。加拿大税务局于2017年2月3日发布了用于进行国别报告的表格(RC4649),并于2017年3月2日发布了RC4651,作为对填报国别报告表格的详细指南。加拿大国别报告立法大致遵循了OECD示范规定。
加拿大是签订国别报告自动交换的“多边主管当局协议"的国家之一。
加拿大已于2018年7月10日成功进行了第一轮国别报告信息交换。
使争议解决机制更有效(第14项行动计划) 根据最佳实践补充的最低标准 加拿大是承认有约束力仲裁的BEPS参与国之一。
制定用于修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多边协议(第15项行动计划) 四种类型都适用 加拿大于2017年签订多边协议(MLI),但对大多数措施提出临时保留。加拿大采纳了规定防止滥用协定BEPS最低标准的条款,以及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根据第14项行动计划的建议,加拿大选择适用强制约束性仲裁条款。
加拿大表示将继续复核其有关多边协议条款的保留条款,如认为合适,将会取消一些保留意见。
加拿大于2017年签署了《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MLI)。2018年5月28日,加拿大联邦政府表示将制定实施MLI的国内法。多边协定的签署,将修改加拿大与多个国家的税收协定,以体现OECD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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