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分摊协议:条例247(1)定义了成本分摊协议的含义,是指企业间达成的一项协议,用以确定参与各方在研发、生产或获取资产、劳务和权利等方面承担的成本与风险,同时确定研发、生产或获取资产、劳务、权利等活动带来的各参与方利益的性质和范围。各参与方对成本分摊协议全部贡献按比例划分的份额,应与其根据协议预期获得的全部利益按比例划分的份额相一致。如果成本分摊协议与无形资产开发有关,则成本分摊协议中的各方均不是该无形资产法律上的所有者,但每个参与者享受基本相同的权利。
下列信息对草拟成本分摊协议条款是相关且有用的:
第一,参加者的名单;
第二,成本分摊协议活动可能涉及的或者希望利用成本分摊协议活动结果的其他关联企业名单;
第三,成本分摊协议的活动范围和具体项目;
第四,协议的期限;
第五,衡量参加者按比例划分的预期利益份额的方式,及在确定份额过程中运用的预测;
第六,参加者最初贡献的形式和价值,并详细说明如何确定最初和后续贡献的价值,以及在确定贡献者的支出和贡献价值时,如何对所有参加者连贯一致地运用会计准则;
第七,参加者与其他企业间涉及成本分摊协议活动的责任和任务的预期分配;
第八,参加者加入或退出成本分摊协议及成本分摊协议终止的程序和后果;
第九,关于平衡支付或调整协议条款——反映经济环境变化的规定。
成本分摊协议需要满足独立交易原则,成本分摊协议各方利润需与其执行的功能、使用的资产、承担的风险和贡献相一致。成本分摊协议同样适用出资人。企业对成本分摊协议所涉及无形资产或劳务的受益权应有合理的、可计量的预期收益,且以合理商业假设和营业常规为基础。成本分摊协议需要考虑和选择合理的分配标准,需要考虑成本分摊协议的本质和各方的贡献。
成本分摊协议执行期间,参与方实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相配比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补偿调整。就税收而言,平衡付款应被视为支付付款人的费用,并作为对收款人的费用偿还。在平衡支付超过收款人的支出或费用,多余的将被视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符合成本分摊协议的,在转让部分或全部成本分摊涉及的无形资产、工作内容、知识给新参与方时,原参与方应获得相应补偿。购买支付的金额应根据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这个决定同时会考虑持股比例对于整体收益的期望。
出于税务的考虑,新进入的一方付款购买由成本分摊协议带来的无形资产、工作进展和所得知识的行为,刨除在成本分摊协议利息之外。
当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者一方处置部分利息或全部利息时,相关的转让资产利息应依据独立交易原则获得相应补偿。此外,纳税人应注意在收购时可能由于成本分摊协议导致相关无形资产难以估值。这种估值困难源于成本分摊协议带来的无形资产是有价值的或独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