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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特别纳税调整政策之关联交易

4.1.1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经合组织(OECD)范本中第9条第1款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便构成关联企业:

(1)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2)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3)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一般认为,跨国关联企业包括总机构与其分支机构之间、同一总机构的不同分支机构之间、母公司与其子公司或孙公司之间、同一母公司的不同子公司或孙公司之间等这样一系列关系的企业。一般来说,如果个人或相关集团拥有足够股份获得董事会选举的多数票,可以认为公司是由个人或相关集团控制。然而,在很多情况下是“视同”控制。

目前国际上通用的界定关联企业的方法主要有:股权测定法、实质重于形式、价格判定法、避税地(港)特殊处理法等。

4.1.1.1 股权测定法

通过企业间相互控股比例来看是否构成关联企业是比较典型和常用的方法,从法律角度看,应该到达50%的控股比例才构成关联企业,但是现实中,一般的股份制企业股权都比较分散,通常20%-30%就能实际控制对方,各国控股比例标准各异。

4.1.1.2 实质重于形式

加拿大把不按市场价交易的有特殊利益往来的企业界定为关联企业。

4.1.1.3 价格判定法

只要双方的交易价格不符合市场交易的规定,就界定为关联企业,不管是否达到控股比例或者其他的形式。

4.1.1.4 避税地(港)特殊处理法

各个企业通过利用避税地的各种优惠政策,设置各种形式的空壳公司来达到避税的目的,不少国家对境内企业设在避税地的企业进行交易也按关联企业对待。

4.1.2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总体归纳来说关联交易可以分为如下几个类型:

(1)有形资产关联交易:贸易/原材料库存;

(2)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无形资产:租金(例如,对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秘密配方的使用)、许可或特许经营费、无形资产或专利(收购或出售);

(3)服务:管理服务、财务服务、行政服务、营销服务、培训等;工程技术、施工服务等;研究和开发服务;佣金等;

(4)金融方面关联交易:利息、股息(如普通股,优先股,视同股息);金融资产出售(包括保理、证券化和证券);租赁付款;证券借贷(费用及补偿金);保险;其他(不包括衍生工具);

(5)其他:报销费用等。

具体来说包括如下几类:有形资产的销售、无形资产的转让、提供劳务和融资交易。

4.1.2.1 有形资产的销售

有形资产是指企业所拥有的所有实物资产。有形资产的销售既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及产成品销售,即通常所说的库存销售,也包括在企业日常运营以及生产产品过程中所使用的相关机器和设备的销售。购买或销售商品是关联方交易最常见的交易事项。例如,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相互购买或销售商品,从而形成关联方交易。这种交易由于将市场交易转变为公司集团的内部交易,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确保供给和需求,并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产品的质量和标准化。

一般情况下,母公司会向旗下的生产企业提供开展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机器和设备,该行为可能是对现存子公司提供支持的一种手段,也可能是以出售完整生产线的形式对新公司进行“首建”投资。另外,机器和设备可能是从非关联方购买的,也可能由母公司制造或者是母公司(或其他生产企业)不再需要的旧机器或设备。税法通常规定机器或设备的转让(不论新旧,制造或是购买)应该收取或支付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转让金,并且该转让金的金额与机器或设备在转让时的市场公允价值基本保持一致。

就机器或设备的转让,除上述一般原则,还存在其他原则。其他原则通常适用于一般重组业务中,或者是非法人企业(或公司的海外分支机构)转变成法人企业。一些国家可能会在其国内法范围内或在其条约体系中设立推迟税收缴纳的条款,否则会导致以市场公允价值直接出售资产的结果。需要考虑的另外一种可能性是整体业务转让是否会带来税收影响。相对于资产(例如单件厂房和设备)转让,整体业务转让指的是资产、相关负债以及商誉或无形资产的捆绑销售。

4.1.2.2 无形资产的转让

按照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最新定义,“无形资产”既非实物资产,也非金融资产,它是可被拥有和控制以用于商业活动、且独立企业之间在可比情形下对其使用或转让会支付对价的一种资产。

在转让定价领域,无形资产通常分为两大类。第一类包含技术型无形资产,它是由制造商的生产活动或研究开发(R&D)所创造的。第二类包含营销型无形资产,即通过市场营销、分销和售后服务所创造,这些无形资产是那些即使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可能不具有帐面价值,但仍具有相当价值的资产。也可能存在与它们有关的风险(如合同或产品方面的责任和对环境的损害)。

无形资产在相关实体之间转让,通常有四种方式:

第一,直接出售;

第二,没有报酬直接转让(如通过赠送的方式等);

第三,以特许权使用费换取的许可(基于销售额百分比或单位总额等的一次性或定期付款);

第四,免特许权使用费的许可。

技术型无形资产:除了某些特例,如享受特殊税收减免的业务重组外,任何国家的税务机关一般都不接受无偿转让无形资产。通过特许方式转让无形资产是最常见的。

关联方之间无形资产销售的定价原则通常与有形资产销售的定价原则一致,即该资产在出售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市场公允价值。加拿大规定,如果关联企业间在销售或特许使用无形资产时,同时为具有独立竞争地位的第三方提供了相同或类似的无形资产,那么可以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来检测关联企业间的这项转让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要求。专利和非专利专有技术是技术型无形资产的主要类型。

营销型无形资产:营销型无形资产包括但不局限于商标、商号、企业商誉、成熟的销售团队以及存在的为客户提供服务和培训的能力。商标是产品的独特标识,以名称、标志等形式呈现。商号是该组织经营业务时使用的名称。尽管商标是针对产品而言的特定无形资产,而商号是针对公司的特定无形资产,但在市场环境下,有时两者会被认为具有相同的含义。对于产品而言的特定无形资产适用于特定产品,当某商品第一次被冠以该名称销售时该商标价值为零,其价值是由市场营销或销售机构在产品生命周期中培养出来的。这对关联交易定价很重要,因为当新市场首次引进某产品时,该商标通常没有或有很少价值(尽管它在已开拓的市场上具有很高的价值)。

一些营销型无形资产(例如商标)可能受到有关国家的法律保护,只能在经所有者允许后用于相关产品或服务。营销型无形资产的价值取决于很多因素,包括过去按有关商业名称或商标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而培养起来的该商业名称或商标的声誉和信用、质量控制的程度和持续的研发、所销售产品和服务的分销和可获得性、为使潜在消费者熟悉产品或服务而发生的推广费用(特别是为建立与分销商、代理或其他推广部门之间的支持关系网络而发生的广告和营销支出)的范围和成果、借助该无形资产将要进入的市场的价值、该无形资产按法律所产生权利的性质等。

混合型无形资产:现实状况中,有时候很难将所有无形资产准确区分为技术型或营销型无形资产。部分无形资产可能兼具两者的特点。例如,商誉可能是由于某公司有史以来生产具有“领先优势”的高品质产品形成的,而产生此类商誉的是技术型无形资产。更具复杂性的是软件产品。将软件作为一种产品出售、还是作为无形资产进行许可往往会有不同的税务影响。在将软件转让给客户时,往往既包含销售也包含许可的元素。

4.1.2.3 提供劳务

几乎每个跨国公司集团都必须作出安排,使其成员能得到范围广泛的各种劳务,特别是行政、技术、财务以及商务服务。劳务还可能包括对整个集团的管理、协调以及控制功能。提供这些劳务的成本最初由母公司、某个具体指定的集团成员(如集团服务中心)或另一集团成员承担。需要劳务的独立企业,可以从专门经营该种劳务的劳务供应商那里获得,也可以自己完成这项劳务(如内部劳务)。与此类似,需要某种劳务的跨国公司集团成员可以直接或间接从独立企业获得此劳务,或从同一跨国公司集团的某一个或多个关联企业获得(即集团内劳务),还可以自己完成这项劳务。集团内劳务除了那些一般由内部提供的劳务(如企业为自己进行的,诸如集中审计、财务咨询、职员培训)之外,还包括那些通常可从外部独立企业获得的劳务(例如法律和会计服务)。集团内提供劳务的安排有时会与转移货物或无形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许可使用)的安排联系在一起。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包含服务条款的专有技术合同,很难确定无形资产转让或许可使用与提供服务之间的确切界线。通常在转让技术的同时会附加一些其他劳务。

服务费的定价是困难的转让定价问题。一般来说,每个国家都要求关联方在向海外关联方提供任何服务时,应收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费用。在许多国家,独立交易价格被定义为提供服务的成本以及通常在此基础上附加小额利润的加成。此外,关联方在纳税申报时,只可以抵扣其直接受益的服务所对应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服务费。

4.1.2.4 融资交易

与适用于其他性质的关联交易相同,独立交易原则也普遍适用于关联方之间的融资安排。在开展关联融资安排分析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第一,贷款的利率(无论是固定还是浮动);

第二,贷款金额;

第三,货币种类;

第四,借款方的信誉(包括是否提供了贷款担保)。

税务机关可能会参考第三方之间是否会按照关联方之间所设定的利率收取利息,来评估这一利率是否过高或过低。此外,借款方所属国家的税务机关可能会质疑在目前的借款条件下,第三方是否愿意向盈利和偿债能力基本相当的贷款方提供借款。在评估后一个问题的答案时,当地税务局还会参考借款方的债资比。

4.1.3 关联申报管理

《关联交易信息报告表》(T106表格)是由包括公司、信托和个人在内的报告人和合伙人进行申报的年度信息汇报。税务机关通过使用部分T106表格提供的信息来筛选,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进行审核和调查。

当财务年度中申报企业、个人、合营公司和其关联方存在关联交易,且持续经营,总的申报交易金额超过100万加拿大元,则需要申报T106表。T106表格需要每个合营公司来填写,而不是每个合伙人都需要填报。申报人在一个财年中与特定非居民的交易总额低于25,000美元的情况下,不需要在T106第三部分中报告这些交易。外国公司的加拿大分支机构不需要在T106表格中填报名义上的交易,但是实际发生的与合营企业、个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需要填报。

4.1.3.1 填报时限

T106表格必须在以下日期或之前提交:

第一,公司:需要在财年结束后六个月之内提交填报;

第二,合伙企业/合营企业:到期日与“所得税条例”第229节中提交合伙企业信息报告的截止日期相同。如果不需要提交合伙企业信息报告,则T106表格需要在要求时及时申报;

第三,信托:纳税年度结束后90天之内;

第四,个人:次年4月30日之前提交前一年的交易情况。对于个体经营者或配偶为个体户的个人,申请截止日期可适当延长至次年6月15日之前。

4.1.3.2 填报内容

每个申报人或合伙企业必须单独提交一份T106摘要。T106中报告的信息是针对公司、合伙企业、信托或个人而不是企业分部、成本中心或个人合伙人提交的。

T106表格必须邮寄到Ottawa Technology Centre, Data Assessment andEvaluation Programs, Validation and Verification Section, ForeignReporting Returns, 875 Heron Road, Ottawa ON K1A 1A2。T106表格必须与所得税申报表分开提交。

相关处罚:

(1)逾期申报:如果未能在规定日期提交T106表格,则逾期100天之内,处罚为25-100加元每天。

(2)未能申报:未能申报T106表的最低罚款为每月500加元,最高总罚款为12,000加元。如果加拿大税务机关已经提出要求申报T106表格,则每月最低罚款为1,000加元,最高总罚款为24,000加元。

(3)虚假申报或遗漏:根据所得税法第163(2.4)条会对虚假申报或遗漏进行可能性评估。对T106摘要或披露中提供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正确的可能罚款240,000加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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