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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特别纳税调整政策之受控外国企业

4.5.1 判定标准

加拿大的外国子公司规则中包括反避税条款被称为“外国发生的财产性收入”(FAPI)规则。加拿大居民企业必须就其受控外国企业(CFA)发生的财产性收入在加拿大进行所得税上缴。外国发生的财产性收入包括受控外国企业发生的非积极所得和视为非积极所得的部分。外国企业指的是加拿大实体持有至少10%股份的非居民企业;同时实施法律上的控制,即存在一个或更多的人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构成的董事。这种控制不必由纳税人单独行使,可以由与纳税人无关的人行使。

受控外国企业的定义宽泛,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受加拿大实体管理、控制的外国公司(包括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

第二,加拿大公司或个人拥有外国公司:(1)拥有其全部股份;或(2)个人拥有外国公司的股份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3)个人居住在加拿大,并非加拿大纳税人,拥有外国公司所有股份。

在加拿大,受控外国企业的判定不存在黑名单和白名单的区分。但是当加拿大要求一个特定的国家签订税收信息交换协议,或者开始与特定国家就信息交换进行谈判时,若信息交换60个月内没有相关的要求和进展,则该国家的受控外国企业的积极所得也可能被认定为加拿大股东的外国发生的财产性收入。

4.5.2 税务调整

当通过子公司进行外国业务时,子公司的收入一般不在加拿大纳税,除非利润以股息的形式汇给加拿大股东,或直至加拿大公司转让其外国子公司为止。外国子公司的税收待遇取决于所有权:

第一,如果加拿大所有权小于普通股的10%,那么收入是投资收入;

第二,如果所有权大于或等于10%,但小于50%,国外的公司是一个“外国附属机构”。

第三,如果持股大于50%,该公司是一个“受控外国公司。”

加拿大的税收制度包含了通过防止纳税人将某些加拿大来源收入转移到不征税或低税收的管辖范围来保护税基的规则。在这样的规则下,这样的收入通过受控外国公司在加拿大的纳税人的居民被认为是外国发生的财产收入(FAPI),加拿大纳税人应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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