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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特别纳税调整政策之同期资料

4.2.1 分类及准备主体

2016年7月29日加拿大立法的草案只涉及国别报告的义务,其他与OECD相关的转让定价进展不纳入该立法草案。而OECD指南介绍了一个三层结构的文档,除了国别报告之外,还包括了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的要求。该立法草案不包含任何对主体文档或本地文档具体应用的参考,也不包含对所得税法案第247(4)节中所述的对现有文档的要求作任何重大修订。

新的国别报告要求包括加强对必要信息的收集与准备。在全球层面,有些数据跨国公司可能无法提供,因此许多纳税人必须升级现有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新的内部措施来检索和收集所需数据。由于最早的报告递交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企业应该主动评估相关能力以满足要求。

新的国别报告旨在向世界各地税务局提供跨国企业的总体概要以提高税收透明度。虽然这些信息仅仅是为了“协助税务机关执行有效的风险评估”,而不是作为转让定价调整的依据,但最终税务机关可能会通过审阅国别报告所发现的问题采取转让定价调整。

国别报告的立法草案反映出加拿大致力于对OECD的BEPS项目的实施,并将继续与国际合作,以实现全球转让定价的一致性。跨国企业应积极参与识别和收集必要的数据以确保符合国别报告的要求。跨国企业也应该对其所提供的数据进行分析以及充分理解,以应对税务局可能提出的问题。

4.2.2 具体要求及内容

4.2.2.1 主体文档

目前,加拿大暂时没有对主体文档的相关具体规定。

4.2.2.2 国别报告

(1)国别报告门槛

国别报告立法草案规定,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收入金额合计超过7.5亿欧元时,有义务填报国别报告。该规定符合OECD指南。

(2)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申报要求

如加拿大实体是跨国集团母公司,则有义务代表跨国集团提交国别报告。如果跨国集团母公司并非加拿大居民企业,则加拿大子公司将被免除申报义务,由其母公司(或者代理母公司)向其税收管辖地申报国别报告,并向加拿大提交国别报告副本。

(3)国别报告实施的第一年

该草案提出国别报告规定将适用于跨国集团2015年后开始的会计年度。由于一些国家实施国别报告的时间较晚,加拿大国别报告的申报要求可能会导致在加拿大的子公司在纳税年度有报告义务,而其境外母公司并不拥有类似的义务。跨国公司需要注意其加拿大子公司以及其最终控股母公司的填报要求,因为立法草案指出即使最终控股母公司所在的管辖地区不要求国别报告,但加拿大子公司还是需要提交国别报告(如若不服从,将受到处罚)。

(4)报送国别报告的截至日期

该立法草案规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12个月内,集团实体必须向加拿大提交国别报告。因此,第一次国别报告的截至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此会计年度是指最终控股母公司的财务报告年度,可能与加拿大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实体的会计年度有所不同。

(5)不遵从国别报告义务的相关处罚

如果不能按时提交国别报告,将会受到每月500美金的罚款,罚款时间最高可达24个月。如果不遵从申报要求,将会受到每月1,000美金的处罚,罚款时间最高可达24个月。

(6)具体数据填报要求

针对国别报告填报要求,该立法草案并不包括报告所包含的“规定形式”的具体说明。

4.2.3 其他要求-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1)报送方法

同期资料本地文档要求以信件的方式由纳税人提交或者以挂号邮寄方式寄出。

(2)三个月的期限

如果企业在书面要求送达后的三个月内没有提供同期资料本地文档,基于所得税法案247(4)(c)段落规定,纳税人将被认为没有做出合理的努力。纳税人自收到提交同期资料的要求之日起有三个月的时间来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报告。根据所得税法案247(4)(c)段中具体的规定,三个月的期限不能延期。然而,审阅人员也将接受并审阅在最后期限后所提供的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三个月的期限不能被改变或解释为天数(例如90天或者92天)。《解释法》第28节解释了如何计算三个月的期限。根据《解释法》第28(c)段,3个月期届满的日子将与日历上起始日的第二天数字相同。如果日历日不存在于期限届满的月份,则该期限将在当月的最后一天到期。这适用于日历年中没有29日、30日和31日的月份。

三个月期满后,无法提供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的纳税人,不能阻止审计人员通过其他方法获得其信息,包括要求提供文件或信息、提供境外信息或服从必要的指令。

在纳税人或合伙企业纳税年度或者财务年度的同期资料截止日期前或当天继续、开始、或取得的交易(纳税人或合伙企业在纳税年度或者财务年度的同期资料截止日期为:第一,纳税人的“同期资料截止日期”为当年;第二,在合伙企业情况下,应根据所得税法案第229条的要求,该期限或在期限之前申报)视情况而定,交易的建立、记录或者提供完整以及准确的文档材料的描述:

一是交易涉及的资产或服务;

二是交易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关系,如各个交易的参与者之间的交易条款和条件;

三是交易发生时,交易参与者的身份以及各个交易方之间的关系;

四是各参与者在交易中所执行的职能、所使用或贡献的资产以及承担的风险;

五是所考虑的数据和方法以及分析确认的转让价格、利润、损失或者成本的分摊,交易中视情况而定;

六是是否有假设、战略以及政策影响转让价格的确定、影响利润或损失或贡献的分配。交易中视情况而定。

对于每个后续税务年度或者财务年度,纳税人或合伙企业的同期资料截止日前或截止日当天继续、开始或取得的交易,视情况而定,该年度的记录或文档完全准确的描述每一项材料的变化,相关交易因素包含如上一至六各个小段内容;以及在交易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供247(4)(a)和247(4)(c)所述的记录和文档,以个人或通过挂号邮寄方式提出书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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