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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特别纳税调整政策之资本弱化

4.7.1 判定标准

加拿大的资本弱化规定限制加拿大公司向非居民企业支付贷款利息的扣除。资本弱化不得税前扣除的标的指的是支付给持股超过25%的股东的利息(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如在一年中的任何时候债资比超过1.5:1,加拿大居民企业不能扣除此类债务的利息。债资比的债务计算将以加拿大居民企业每月月底的平均数额为所指定的非居民企业每月最大数额为基础。除此之外,加拿大居民企业将被要求列入其“特定比例”,例如加拿大居民企业有关的非居民企业的合伙债务。

4.7.2 税务调整

修正案将加拿大的资本弱化制度予以扩展,由加拿大居民企业扩展为包括指定非居民向合伙企业(自2012年3月28日起,加拿大居民企业通过多年的税收合作关系,产生直接利益或间接利益)提供的贷款。加拿大居民企业需要计算其债务与股本比率的债务部分,这是由于这种合作关系所需偿还的任何债务都是特定非居民企业所拥有的债务的一部分。

如果债资比例超过1.5:1,可以否定超出部分的已扣除利息。超额利息被视为作为股息支付,须按预提所得税纳税。如果超出部分利息视为股息而不是利润,加拿大预提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可能不同。这取决于指定的非居民贷款人与加拿大居民企业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则或根据税收协定降低预提所得税率。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第三方贷款不受影响,除非非居民股东向第三方贷款,条件是作为向子公司的贷款。新的“背对背贷款”的规则避免了被认为是不恰当的资本弱化避税的限制。

如果利息不被加拿大预提所得税认定为利息,未扣减任何加拿大税款,不论是否包括利息,均不处以罚款。这一般意味着,对指定的独立非居民贷款人而言,将不会对所认为的股息处以罚款,因为加拿大的预提所得税不适用于利息(包括参与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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