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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对文化领域投资有何规定?

3.14.1 当地关于文化产业的主要法律法规

文化产业被加拿大视为敏感行业,由加拿大文化遗产部(CanadianHeritage)负责管理。涉及文化产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

1995年的《加拿大文化遗产部法》(Department of Canadian HeritageAct),主要规定了文化遗产部的设立以及文化遗产部长的主要权力、职责和职能。

1985年修订的《文化财产出口和进口法》(Cultural Property Exportand Import Act),对文化产品的进出口进行了规定,包括文化产品的出口控制清单、出口许可、文化产品出口审查委员会职责等。

1985年制定的《加拿大投资法》(Investment Canada Act),对文化产业的投资做出专门规定。

此外,对具体文化产业进行管理的法规还包括1985年的《国家电影法》(The National Film Act)、1991年的《广播法》(the Broadcasting Act)、1994年的《加拿大国家体育法》(National Sports of Canada Act)等多部法律。

3.14.2 外资企业投资文化产业的规定和限制

加拿大投资法对文化产业的投资做出特别规定。根据加拿大投资法,建立新企业或取得加拿大企业的控制权通常不需要审核,但如果相关企业属于文化产业类别,则可能需要接受审核。加拿大文化遗产部负责审核与文化产业相关的投资。加拿大投资法进一步规定,加拿大文化遗产部拥有自由裁量权,可决定审核原本不需审核的文化产业投资。根据加拿大投资法,文化产业主要包括:1.出版、发行或销售印刷或机读形式的书籍、杂志、期刊或报纸,但单纯书籍、杂志、期刊或报纸的印刷或排版业务除外;2.电影或视频录像的制作、发行、销售或放映;3.音频或视频音乐录像的制作、发行、销售或放映;4.印刷或机读形式的音乐的制作、发行或销售;5.由普通公众直接接收传输信号的无线电通讯,任何广播、电视及有线电视广播事业,以及任何卫星节目和广播网络服务。对文化产业投资的主要规定包括:1.文化产业的投资审核门槛:适用于收购加拿大文化企业的审查门槛远远低于其他企业,当直接收购文化企业,审核门槛金额为500万加元。对文化企业间接控股,审查门槛金额为5,000万加元。2.具体文化产业投资的限定:(1)大众传播业:外国持股人不得拥有加拿大任何大众传播企业46.7%以上的股份(包括20%的直接投资和由控股公司拥有的余下80%股份的1/3,即26.7%,的间接投资)。(2)通讯业:目前除固定卫星服务及海底光缆外,加拿大仍保留了对其他所有基于设施的电信服务供应商控股不得超过46.7%的规定(包括20%的直接投资和由控股公司拥有的余下80%股份的1/3,即26.7%的间接投资)。除了持股比例限制外,加拿大还要求基本电信设施需要由“加拿大人控制”,因此规定董事会至少有80%的成员是加拿大国籍。外商如果投资于租用别人设施以从事“增值电讯”和“增强电讯”服务(如电子数据传输或租用线路从事长途电话服务)的公司,则不受上述控股比例的限制。(3)在电影的发行及书籍的出版和发行领域,都有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的特殊政策。但是,政府一直采用较为灵活和务实的方式执行这些政策。如2010年,政府允许亚马逊在加拿大建立分销中心,苹果(加拿大)公司也被准许建立加拿大iBookstore,条件是两者要履行一些承诺,以保护加拿大的书籍出版行业。2012年,Target在加拿大推出自己的书店,政府允许其销售包括书籍在内的文化产品。2014年,加拿大文化遗产部批准Torstar 公司向新闻集团的子公司Harper Collins Publishers 出售Harlequin书籍出版业务。3.14.3文化领域合作机制中加两国政府分别于2003年和2005年签订《中加政府关于加强文化合作的联合声明》和《中加政府文化协定》。2012年2月双方宣布2013年和2014年互办系列文化活动。2014年11月双方宣布2015年至2016年为“中加文化交流年”。2016年9月加拿大特鲁多总理访华期间,双方签署《中加政府文化协定2017-2019年执行计划》和《中加政府关于合作拍摄电影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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