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联邦层面税务机关对于在加拿大制造或生产特定种类的产品征收消费税,分为消费税(Excise Tax)和特种消费税(Excise Duty)。消费税和特种消费税的征税税目、税率和征税时点有所区别,但税基中均不含销售税(GST)。
2.5.1.1 纳税义务人
一般情况下,在加拿大生产应税货物的制造商、生产商和进口商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制造商、生产商销售应税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为将货物移交给购买方时或者保留货物以自用或出租时。进口应税货物的,由进口方于货物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取得消费税许可证,即“E”许可证("E" Licence),年销售额不超过5万加元的小型制造商除外。另外,满足条件的纳税人可申请取得“W”许可证("W" License)。持“W”许可证的纳税人从批发商批发并用于再销售的应税货物,在批发环节无需缴纳消费税,但有义务在货物的再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
2.5.1.2 征税范围
(1)销售货物
应税货物的制造商和生产商在销售并将货物移交给购买方时产生纳税义务。
(2)视同销售
凡由制造商或生产商或以其名义将汽油或柴油移送到另一方用于零售的,将视同将汽油或柴油移交给购买者。
受托制造或者生产应税货物并与委托方(非已注册制造商)签订劳动合同的,且原材料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将货物移交给委托方的行为将视同销售,售价为合同中约定的个人向另一方移交货物时所收取的价款。
(3)制造商或者生产商自用行为制造商或生产商在加拿大制造或生产应税货物并自用,在自用时视同移交给购买者。销售价格以制造商或生产商根据独立交易原则确定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
(4)进口商
进口应税货物,按照《海关法》的规定,由进口商、货主或者其他依照海关法缴纳关税的人缴纳消费税。
2.5.1.3 税目与税率
目前征收消费税的只有三个税目,包括:
第一,低燃油利用率的汽车;
第二,汽车专用空调;
第三,燃料油。
(1)低燃油利用率的汽车
加拿大按照车辆的燃油利用率等级,对于燃油利用率较低的客运汽车,包括旅行车(Station Wagons)、面包车(Vans)和SUV车(Sport UtilityVehicles),征收消费税,但征税对象不包括皮卡、大于等于10座的面包车、救护车和灵车。
根据加拿大自然资源部(Natural Resources Canada)公布的汽车燃油利用率,加权平均燃油利用率应按照55%的城市燃油利用率和45%的高速公路燃油利用率的比重确定,计算公式为:
加权燃油利用率= 0.55 x 城市燃油利用率+ 0.45 x 高速公路燃油利用率
应税低燃油利用率的汽车应按计算的加权燃油利用率对应以下的消费税定额税率纳税:
第一,13升(含13升)至14升/100公里—1,000加元
第二,14升(含14升)至15升/100公里—2,000加元
第三,15升(含15升)至16升/100公里—3,000加元
第四,16升及以上/100公里—4,000加元
(2)汽车专用空调
专为汽车、旅行车、面包车或卡车设计的独立空调整机以及出厂或进口时已嵌入汽车车身的空调整机。另外,专用于上述汽车空调的冷凝器视同应税空调征收消费税。
加拿大消费税针对发动机或动力系驱动的汽车空调,以独立电机或丙烷为动力的空调以及电动空调机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专用于旅宿汽车的空调,不论其动力如何,均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然而,专用于汽车、旅行车、面包车或卡车的空调,即使安装在旅宿汽车或旅宿汽车的底盘上,也应缴纳消费税。
应税汽车专用空调应按每台100加元的定额税率缴纳加拿大消费税。
(3)燃料油
属于加拿大消费税应税范围的燃料油包括:
第一,无铅汽油;
第二,含铅汽油;
第三,柴油和航空燃油。
实际用于或专用于加热的燃料油,因不属于应税柴油而无需缴纳消费税。应税燃料油应根据种类按照如下定额税率缴纳加拿大消费税:
表16 燃料油消费税税率表
种类 | 税率(加元/公升) |
无铅汽油(包括无铅航空汽油) | 0.10 |
含铅汽油(包括含铅航空汽油) | 0.11 |
柴油和航空燃料(航空汽油除外) | 0.04 |
2.5.2.1 纳税义务人
一般情况下,应税货物的制造商、生产商和进口商为加拿大特种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制造商和生产商销售应税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交货物时,或者保留货物以自用、出租时;进口应税货物的,由进口方于货物报关进口时缴纳特种消费税。
任何生产应税货物的纳税人均应取得特种消费税许可证,并上交5000加元的保证金。
2.5.2.2 税目与税率
目前征收特种消费税的有四个税目,包括:
第一,烈性酒;
第二,葡萄酒;
第三,烟;
第四,啤酒及麦芽酒(Malt Liquor)。
(1)烈性酒
加拿大对烈性酒按照酒精(Absolute Ethyl Alcohol)含量分两档税率征收特种消费税,对部分烈性酒征收额外的特种消费税。
表17 烈性酒的特种消费税和额外特种消费税税率表
种类 | 标准税率 | 特别税率 | 税基 | 生效日 |
酒精含量高于7% | 11.696加元/升 | 酒精重量 | 2006.7.1 | |
酒精含量不高于7% | 0.295加元/升 | 酒精重量 | 2006.7.1 | |
由已注册供应商购进或进口 | 0.12加元/升 | 酒精重量 | 2003.7.1 |
(2)葡萄酒
加拿大对葡萄酒按照酒精(Absolute Ethyl Alcohol)含量分三档税率征收特种消费税。
表18 葡萄酒特种消费税表
酒精含量 | 税率 | 税基 | 生效日 |
高于7% | 0.62加元/升 | 葡萄酒重量 | 2006.7.1 |
1.2%至7%(含) | 0.295加元/升 | 葡萄酒重量 | 2006.7.1 |
低于1.2%(含) | 0.0205加元/升 | 葡萄酒重量 | 2003.7.1 |
(3)啤酒与麦芽酒
加拿大对啤酒与麦芽酒按照酒精(Absolute Ethyl Alcohol)含量分三档税率并以啤酒或麦芽酒重量为税基征收特种消费税。对于国内生产商酿造的应税货物,按照年产量增量加征特种消费税。
2017年3月22日,财政部出台了特种消费税法案修改草案,提议提高啤酒的特种消费税税率并于每年4月1日之前公布调整税率。对于2017年3月23日及之后生产及进口的应税产品,在修改草案正式通过之前,纳税人可以自愿按照新的税率缴税,但税务机关将在草案正式通过之后追缴新旧税率差额税负部分,并加收滞纳金。
表19 啤酒或麦芽酒的特种消费税税率表
酒精含量 | 旧税率(美元/百升) | 新税率(美元/百升) |
高于2.5% | 31.22 | 31.84 |
1.2%至2.5%(含) | 15.61 | 15.92 |
低于1.2%(含) | 2.591 | 2.643 |
表20 啤酒或麦芽酒的特种消费税税率表– 国内生产商酿造且酒精含量高于2.5%
年产量增量(百升) | 旧税率(加元/百升) | 新税率(加元/百升) |
0至2000 | 3.122 | 3.184 |
2001至5000 | 6.244 | 6.368 |
5001至15000 | 12.488 | 12.736 |
15001至50000 | 21.854 | 22.288 |
50001至75000 | 26.537 | 27.064 |
75000以上 | 31.22 | 31.84 |
表21 啤酒或麦芽酒特种消费税税率表- 国内生产商酿造且酒精含量1.2 至2.5%(含)
年产量增量(百升) | 旧税率(加元/百升) | 新税率(加元/百升) |
0至2000 | 1.561 | 1.592 |
2001至5000 | 3.122 | 3.184 |
5001至15000 | 6.244 | 6.368 |
15001至50000 | 10.927 | 11.144 |
50001至75000 | 13.269 | 13.532 |
75000以上 | 15.61 | 15.92 |
表22 啤酒或麦芽酒特种消费税税率表- 国内生产商酿造且酒精含量0.5%至1.2%(含)
年产量增量(百升) | 旧税率(加元/百升) | 新税率(加元/百升) |
0至2000 | 0.2591 | 0.2643 |
2001至5000 | 0.5182 | 0.5286 |
5001至15000 | 1.0364 | 1.0572 |
15001至50000 | 1.8137 | 1.8501 |
50001至75000 | 2.2024 | 2.2466 |
75000以上 | 2.591 | 2.643 |
(4)烟
加拿大对烟按照从量征收特种消费税,相关特种消费税税率每五年调整一次。
表23 烟草制品特种消费税税率表
产品类别 | 税率 | 生效日 |
卷烟 | 0.52575加元/5支 | 2014.2.12 |
香烟(Tobacco Sticks) | 0.10515加元/支 | 2014.2.12 |
其他烟草制品(除卷烟和香烟外) | 6.57188加元/50克 | 2014.2.12 |
雪茄 | 22.88559加元/1000支 | 2014.2.12 |
烟叶(本土或进口) | 1.572加元/千克 | 2003.7.01 |
另外,加拿大对雪茄按以下两种计算方法计算的较大值加征额外特种消费税,实际中很少采用第一种方法,因为以第二种方法计算的加成税通常更大:
第一,0.08226加元/支;
第二,82%的比例税,加拿大制造的雪茄的计税基础为销售价格,进口雪茄的计税基础为关税完税价格。
除雪茄外,加拿大还对以下烟草征收额外特种消费税:(a)加拿大免税店进口的未贴花(Not Stamped)的烟草制品;(b)游客入关携带的烟草制品;(c)在加拿大生产并出口的未贴花(Not Stamped)的烟草制品;(d)在加拿大生产并出口的贴花(Stamped)的烟草制品。
表24 烟草制品额外特种消费税税率表
产品类别 | 税率 | |||
a | b | c | d | |
卷烟/香烟 | 0.10515加元/支 | 0.095724加元/支 | ||
其他烟草制品(除卷烟/香烟外) | 6.57188加元/50克 | 131.4376加元/千克 | 5.98275加元/50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