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所得税法(Income Tax Act)中的一般规则,如果个人居所(place of residence)位于捷克境内或一年内在捷克境内居住超过183天,则视为捷克税收居民。
根据上述条款,“居所”是指个人永久的家,其有意愿永久居住的地址。
个人仅以学习或治疗为目的在捷克居住的,即使其在一年内停留超过183天,仍视为非居民。
上述规定受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影响,捷克与其他国家或地区间的税收协定第四条规定了税收居民的定义。
相关税法规定:
所得税法案-第2章第2、3条
双边税收协定相关–第4条
根据所得税法中的一般规则,如果实体的所在地或实际管理机构位于捷克,则视为税收居民实体。
上述规定受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影响,捷克与其他国家或地区间的税收协定第四条规定了税收居民的定义。
相关税法规定:
所得税法案-第17章第3、4条
双边税收协定相关–第4条
根据捷克的法律,某些法律安排比如有限合伙企业或一般合伙企业(即税收透明体)不视为税收居民。
捷克主管部门:
General Financial DirectorateDirect Taxes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Unit Direct TaxesDepartmentLazarská 15/7, 117 22 Prague 1 Czech
联系电话:+420 296 851 111
捷克使用类似纳税人识别号(TIN)的“个人识别码”(Personal Number)识别其纳税人,该号码载于官方颁发的身份证明文件上。
个人识别码有两类:对于出生于1954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其个人识别码由9位数字组成,在此之后出生的个人的识别码均为10位数。
“表 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
示例 | 编码规则 | 注释 |
999999/999 | 9位数字 | 此处的“/”符号在输入电脑时无需输入 |
999999/9999 | 10位数字 |
身份证
护照
更多信息可参见以下链接:
https://ec.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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