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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和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


第一部分:丹麦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一、个人

一般来说,家在丹麦境内的个人视为丹麦税收居民。

若家不在丹麦境内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同样视为丹麦税收居民:

·该个人在丹麦境内停留达到6个月;

·该个人为丹麦公民,并且工作或常驻于以丹麦为基地的船舶上;

·该个人为丹麦公民,并且由丹麦国家、地区、市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派驻在国外。

如果个人既认定为丹麦税收居民,又同时认定为另一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居民,则其为双重税收居民。

对于未与丹麦签署双边税收协定的相关税收辖区,丹麦政府有权就个人来源于境内外的所有收入征税。即个人无论收入来源地为何处都在丹麦征税。

如果丹麦与税收居民所属的税收辖区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则依据双边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来判定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

丹麦政府对税收居民的征税权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根据双边税收协定确定的税收居民身份(家或重要利益中心);

·收入来源地;

·收入类型。

相关税务规定参见:

源泉征税法案第1(1)章节,第1-4段

丹麦中央政府税收法案第4章节

OECD税收协定第4条

二、实体

丹麦的实体须承担全面纳税义务或部分纳税义务。

全面纳税义务

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位于丹麦境内的实体应承担全面纳税义务。法罗群岛及格陵兰岛视为丹麦“境外”。

实体的实际管理机构是否位于丹麦境内主要取决于实体日常经营管理是否在丹麦境内开展。

根据丹麦企业所得税法第1章节的规定,住所位于丹麦境内应承担全面纳税义务的公司或组织包括:

·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储蓄银行、合作储蓄银行

·供水企业

·合作社

·协会

·共同基金

·其他协会、企业、基金及私立机构等

住所位于丹麦境内的外国实体视为丹麦公司,须承担全面纳税义务。

有限纳税义务

与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实体具有相似性质的外国企业或组织就其从丹麦境内获得收入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具体参见企业所得税法第2章节。

在丹麦境内收取咨询费、拥有不动产或设立常设机构开展商业活动的实体须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基金会

根据非股份公司税收法案的规定,丹麦基金会法案及商业基金会法案定义的基金会及组织应承担纳税义务。

非股份公司税收法案定义的基金会包括:

·协会(贸易协会等)

·劳工协会

·在丹麦境内的外国基金会及其他私人机构

其他基金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纳税义务。

“基金会”指持有基金资产的法人,该资产与投资者自身的资产相互独立。

部分基金会不适用基金会法案,包括丹麦教会、宗教团体及教育机构等。一般来说,公司所得税法第3章节的规定了豁免纳税义务的情形。

部分机构不适用商业基金会法案,包括:为年轻人设立的集体公寓、养老院、体育设施、发电站等。

在特殊的情况下,丹麦税务局(SKAT)可能会将一些机构视为慈善募捐机构而不是基金会,由于这些组织是临时的,因此无需承担纳税义务。

非股份公司税收法案仅对丹麦境内设立的基金会及协会作出规定。如果是外国基金会或协会在丹麦境内开展经营活动,则应就这些经营活动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根据非股份公司税收法案的规定,若外国基金会的管理地位于丹麦境内,则无论基金会或私人资金会在何处注册均需要承担纳税义务。

更多信息

更多关于税收居民实体的信息参见丹麦税务局的法律指引(www.SKAT.dk)第C.D.1章节的“纳税主体义务”和第C.D.9章节的“基金会和组织税收规定”等。该法律指引仅提供丹麦语版本。

三、不视为税收居民的实体

税收透明体

税收透明实体获取的收入视作该实体控制人的收入因而由控制人承担纳税义务。

例如有限合伙公司作为税收透明体,其普通合伙人自身承担纳税义务,有限合伙人就实际享有的收入份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上述情况也同样适用于其他由合伙人承担纳税义务的合伙企业。

根据国外相关规定视为税收透明体的丹麦企业在丹麦境内同样视为税收透明体,具体规定参见丹麦企业所得税法第2A章节。

如果公司被重新定性为税收透明体,根据双边税收协定构成常设机构时,该公司所有者会被视为在丹麦有常设机构,在丹麦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C章节的规定,如果直接拥有人不居住于丹麦境内,则分支机构和税收透明体将被重新定性为独立纳税实体。

设立的海外基金会不遵守丹麦基金会相关规定的,视为未获批准,其创办人仍须承担纳税义务。

免税企业和机构

企业所得税法第3章节对免于承担纳税义务的企业、机构和组织作出了规定。然而根据上述非股份公司税收法案的相关规定,部分商业组织或机构仍须承担纳税义务。

无条件的完全免税适用于以下实体:

·丹麦政府认可或批准的宗教团体

·丹麦中央银行

·养老基金

·中央政府及其附属机构

无条件的部分免税适用于市政府或地区。

有条件的完全免税适用于图书馆、机场、医院、博物馆、供水企业等。

一般情况下,享有有条件的完全免税的实体无需承担任何纳税义务,但如果其经营活动超出了其本身设立的经营目的,则该机构不仅须就其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纳税,还应就所有收入承担纳税义务。

住房管理组织及学校适用部分免税。

更多信息

更多详细信息参见丹麦税务局的法律指引(www.SKAT.dk)第C.D.1章节的“纳税主体义务”等。该法律指引仅提供丹麦语版本。

四、联系方式

个人:

SKAT(Danish Customs and Tax Administration) Customer Services Foreign Department

联系电话:+45 72 22 18 18

官方网站:www.skat.dk

实体:

SKAT(Danish Customs and Tax Administration)Law DepartmentCompanies,Shareholdersand Business

联系电话:+45 72 22 18 18


第二部分:丹麦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

一、纳税人识别号介绍

自然人

丹麦个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是 CPR 号码。

CPR 号码由中央登记处根据民事登记制度法案发放。

满足以下条件的个人在 CPR 系统中注册:

1.该个人为国家人口登记系统在册人员,即出生于丹麦境内或已移居至丹麦境内的居民;

2.该个人为特定职业养老金计划(ATP)成员;

3.该个人为根据丹麦税务局规定应向丹麦政府纳税的个人。

CPR号码常用于与个人公共机关联系,其中包括税务相关事宜。CPR号码可以在各种官方发放的身份证明文件(护照、驾驶证、医保卡等--详见第三部分“如何找到纳税人识别号”)上找到。

对于不是丹麦税收居民但根据相关规定在丹麦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比如雇员),丹麦税务局可以向其发放CPR号码,税务局发放的号码格式与中央登记处发放的一致。

CPR号码对于每个人都是唯一的,且不会更改。

非自然人/公司等

丹麦非自然人/法人实体的纳税人识别号为CVR号码。

CVR 号码由丹麦商业及发展部下属的丹麦商业局根据CVR 相关法律发放。

公司在注册成立时必须申请 CVR 号码。

非自然人或是非公司性质的组织可以待登记支付增值税/消费税或代扣代缴工薪税时申请 CVR 号码。

在丹麦境内没有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在做增值税登记时不会获得 CVR 号码,这些实体的纳税人识别号码是其SE号码。当丹麦企业做了增值税部分登记,或在其他特别条件下,SE号码同样也向丹麦实体发放。部分登记一般发生在税法规定需要 CVR 号码子号码的时候。

SE号码根据不同税种(增值税和消费税发放)。SE号码由丹麦税务部下属的 SKAT(海关及税务管理局)管理。

二、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

自然人

格式 编码规则 注释
999999-9999 由10位数字组成,在第6位和第7位数字中间有“-”。 最后一位数字是校验码,同时也代表纳税人的性别,偶数代表女性,奇数代表男性。

注:如果个人的CPR号码是在2007年10月1日之后获得的,则号码格式会有所不同(最后一位字符不是校验码),因此不能通过欧洲纳税人识别号门户网站的在线验证工具验证其纳税人识别号。

非自然人、公司等

格式 编码规则 注释
99999999
99999999
由8位数字组成
由8位数字组成
CVR号码
SE号码

“CVR”或者“SE”一般写在上述号码前面,例如 CVR99999999 或者 SE99999999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实体可以同时拥有 CVR号码和 SE 号码。

三、如何找到纳税人识别号

自然人

以下为官方发放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示例:

护照:

丹麦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和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

医保卡/社保卡:

丹麦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和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

驾驶证:

丹麦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和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

非自然人/公司等:

非自然人或公司会收到一张载有CVR或SE号码的注册证书。

以下是注册证书的示例,CVR和SE号码一般标注于最上方。注册证书上还会载有纳税人的地址、行业分类代码、纳税范围(如增值税等)。

如果注册证书上的CVR和SE号码相同,则可以使用CVR号码;如不同,则使用SE号码。

记载有效CVR 号码的注册证书示例:

丹麦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和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

记载有效 SE 号码的注册证书示例:

丹麦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和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

四、国内网站信息

自然人

更多关于CPR号码的信息参见以下网站:

www.CPR.dk

欧洲纳税人识别号门户网站http://ec.europa.eu,提供验证工具可检查 CPR 号码的算法和结构,但线上查询模块不提供纳税人身份或纳税人识别号存在与否的确认。

欧洲纳税人识别号门户网站的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和线上查询模块归属于网站的一部分,相关免责声明、版权声明和隐私保护准则参见网站中的法律申明页面。

非自然人/公司等

更多关于 CVR 号码的信息参见以下网站:

www.CPR.dk

该页面可以查询实体注册时填写的公司历史、地址、经营业务、所处行业、员工数目及产品产量等。

更多关于 SE 号码的信息可以在以下网站查询:

www.SKAT.dk

在选项“Moms”(VAT)中可以查询实体的增值税登记信息(包括有CVR号码的实体信息)。

五、联系方式

自然人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and the Interior CPR Administration Finsensvej 15, DK-2000 Frederiksberg

联系电话:+45 72269735

非自然人/公司等

企业:

Erhvervsstyrelsen Langelinie Allé 172100 Kbenhavn

联系电话:+45 72200031

私人企业:

SKATstbanegade 1232100 Kbenhavn

联系电话:+45 7222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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