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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判断问答

✏ 更新于2020年9月16,是否中国税务居民的具体判断

问:账户持有人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一国(地区)的税收居民?

答:各国(地区)税法均有构成其居民纳税人的相关规定,即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税务总局网站已公布并且定期更新各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中英文版),供金融机构和账户持有人参考。账户持有人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相关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对自身税收居民身份进行综合判断。账户持有人可能同时构成两个或者多个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

税收居民身份相关示例:

示例1:一个人在甲国有住所,并作为甲国的税收居民纳税。他在乙国境内停留超过6个月,根据乙国国内法,因其停留的时间长度,他作为乙国的税收居民被课税。因此,他同时是甲国和乙国的税收居民。

示例2:一个人在甲国有住所,并作为甲国的税收居民纳税。他在乙国境内停留的时间为8周,根据乙国国内法,因其停留的时间长度,他不构成乙国的税收居民。因此,他仅是甲国的税收居民。

问:什么是中国居民个人?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即为居民个人。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如果是中国公民,一般情况下,属于个人所得税法所述的居民个人,除非因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不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如果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等原因而暂时离开中国,待这些原因消除后仍需回中国,也为居民个人。 如果为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也属于居民个人。

问:在中国境内有房产且地址明确的客户是否可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答:否。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税法上所称“住所”是一个特定概念,不等同于实物意义上的住房。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中国境内有房产并不等同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才构成住所。 对于境外个人仅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后该境外个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习惯性居住地不在境内,即使该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住房,也不会被认定为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问:某金融机构的部分销售渠道仅面向持中国居民身份证开户的客户,是否可将其默认为中国税收居民,不收集声明文件?

答:否。虽然中国公民大多数情况下,属于个人所得税法所述的居民个人,但是税收居民概念与居住管理法规中的居民概念不同,无法通过普通的居民身份证件直接判定。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的个人可能长期在境外居住,构成其他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因此,不宜直接将持居民身份证开户的客户默认为中国税收居民,还是应当收集客户的声明文件。

问:持有外国人居留许可(五年期)的客户,是否可以直接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答:税收居民概念与居住管理法规中的居民概念不同,无法通过普通的居民身份证件直接判定,不宜直接将持有某类证件开户的客户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但是,对于存量账户声明为中国税收居民的,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以是由政府出具的含有个人姓名且通常用于身份识别的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外国人居留许可等,还可以是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记录等)以及上一年度包含年度汇缴项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问:金融机构在确认新开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时应履行何种义务?

答:金融机构并非必须向客户提供税务建议或法律分析以确认声明文件的合理性。对于新开账户,金融机构可以信赖账户持有人提供的声明文件,除非金融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声明文件信息不准确或不可靠(即合理性审核)。进行合理性审核应依据账户开户时收集的信息,包括通过AML/KYC(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程序获取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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