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位于以色列境内的个人视为以色列税收居民。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会被视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生活中心位于以色列境内:(a)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在以色列居住达到183天或以上,(b)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在以色列境内居住达到30天或以上,且在该年度和之前连续两个纳税年度内在以色列境内合计居住达到425天或以上。不足一天的情况作一天计算。
以色列税法对“以色列税收居民个人”的相关定义如下:
“以色列居民”或“居民”–
(a)针对个人–其生活中心位于以色列境内,同时适用以下条件据以判定:
(1)判定个人生活中心时,应综合考虑其家人、经济和社会关系,包括但不限于:
(a)永久的家;
(b)个人及其家人的居所;
(c)个人的经常或永久的业务经营地或长期工作地点;
(d)个人实质经济利益所在地;
(e)个人在组织、社团或各种机构中开展活动的地点。
(2)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视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个人的“生活中心位于以色列境内”:
(a)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在以色列居住达到183天或以上;
(b)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在以色列境内居住达到30天或以上,且在该年度和之前连续两个纳税年度内,在以色列境内合计居住达到425天或以上。
不足一天的情况作“一天”计算。
(3)该个人或税务评估专员可以驳回前款的假设。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实体视为以色列税收居民:(a)在以色列境内注册成立,(b)实体的主要经营和管理在以色列境内发生。
以色列税法对“以色列税收居民实体”的定义如下:“以色列居民”或“居民”–
(b)针对实体——适用以下条件之一:
(1)在以色列境内注册成立;
(2)经营和管理活动发生在以色列境内,除非该实体由初次成为或重新成为以色列税收居民的个人或其代理人控制和管理,且根据如14节(a)章节所述情的规定,该个人成为以色列税收居民尚不足10年,如果该实体不由上述个人或其代理人控制和管理,即该实体不构成以色列税收居民,除非该实体另行申请。
此外,对于信托而言,如果受益人和/或设立人为以色列税收居民,则在某些情况下该信托也视为以色列税收居民。
不视为税收居民的实体包括:合伙企业、投资基金、以及特定的一些税收透明体公司如房地产公司(以色列税收条例第64条)以及家族企业(以色列税收条例第64A条)。
Danny Sheffer Senior Advisor,International Tax Division Israel Tax Authority125 Menachem Begin Rd. 特拉维夫 6701201 以色列
固定电话:972-3-7633870
移动电话:972-50-6210543
电子邮箱:dansh2@taxes.gov.il
是否自动为所有税收居民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个人:是;实体:是
个人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号码。
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为一组随机分配的数字。
个人:身份证
公司:相关公司文件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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