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通过受雇或自营在中国澳门获得收入时须承担纳税义务,也因此会获得一个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TIN)。此类收入须缴纳的是“职业税(工薪税)”。
此外,中国澳门正在制定一部税法(Tax Code),相关法案预计会在2016或2017年通过。该税法将提供更明确的相关税务术语及概念,从而进一步提高税收透明度。
更多信息参见以下内容:职业税第2/78/M号法律
当实体(例如有限公司,组织等)在中国澳门通过商业活动或工业活动产生收入时,须承担“所得补充税(利得税)”和“营业税(商业登记税)”的纳税义务。所得补充税的征管依据为税法(CTL)第21/78/M条。对来源于中国澳门的净收入,按3%至12%的累进税率征税。非居民企业应就其在中国澳门境内进行商业服务或商业活动而产生的收入承担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应就其境内外的所有利润承担无限纳税
义务,无论收入是否来源于中国澳门。根据中国澳门的税法,公司根据其注册地确定税收居民身份。因此,在中国澳门境内注册成立的公司均被视为中国澳门税收居民。
外国公司(在中国澳门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也就是非居民企业)同样需要遵守相关税法规定并履行相关纳税义务,包括年度纳税申报等。
营业税是开展商业活动的一种登记年费。根据商业活动的不同性质,征收金额为150至80000澳门币(即13至6930欧元)不等。作为税收优惠政策,该税费从2002年起暂停征收,但是从事商业活动的商店和公司仍有义务遵守营业税法的纳税程序。
营业税和所得税发放不同的纳税人识别号。就营业税而言,如果一个实体设有多个营业机构,每一个营业机构获得其各自的纳税人识别号。就所得税而言,对于同一个实体,仅获得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所有营业机构均统一使用该识别号。
前述提到的税法(Tax Code)在制定时也会考虑到应税实体。
更多信息参见以下内容:营业税第15/77/M号法律;所得补充税第21/78/M号法律
中国澳门相关法律对协会和基金会有相应规定。协会指非营利组织,而基金会指具有社会目的的法人组织(民法第154和173条)。除非上述实体从事需要就商业进行登记税注册的工业或商业活动,否则其无需进行税务注册,也因此不具有税收居民身份。根据11/96/M号第2(1)条的规定,基于慈善目的而成立的协会和基金会视为“公共利益组织”。大部分属于“公共利益组织”的协会和基金会都从事文化或体育相关事业。上述实体在成立时可声明与公共利益相关(第3(1)条规定)。
根据第11/96/M号第3(2)条的规定,基于其他目的成立的协会和基金会可以在成立3年后依申请认定为公共利益组织。上述申请须由行政长官依照每个个案的具体情形,在审查以及听取相关实体(公营或私营)就其性质、活动和申请人目的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后逐例审批。成为公共利益组织后,实体可以享受特定的免税待遇(第10条)。
协会在成立时即视为法人实体。基金会须经相关监管部门审阅其设立目的以及资产充足性后,由中国澳门行政长官(民法第141,177(1),(2)条)同意基金会的章程并批准其设立(第178(1)及(2)条)。
更多相关信息参见前述网址。
Eddy Kuok 先生 (eddykuok@dsf.gov.mo)
Hans Lai 先生 (hanslai@dsf.gov.mo)
实体或个人在中国澳门境内开展营业或商业活动的,须在澳门财政局进行税务登记。登记后,实体或个人会获得纳税人识别号。
中国澳门税收居民个人从事如医生、牙医、会计师等自营职业或是作为雇员取得工资的,需要缴纳职业税,这种情况下,其纳税人识别号与其身份证号码相同。
在中国澳门从事商业活动的税收居民个人,需要缴纳营业税和所得补充税。这种情况下,其纳税人识别号是一组以“0”开头的8位数字。
在中国澳门开展商业活动的实体,需要缴纳营业税及所得补充税。其纳税人识别号是一组以“8”开头的8位数字。
是否自动为所有税收居民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个人:否
仅当个人负有纳税义务时,税务机关才会向其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实体:否
仅当实体负有纳税义务时,税务机关才会向其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机关不会向个人或实体发放复杂的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中只有数字,没有校验码。
纳税人识别号并未在中国澳门广泛用作参考,因此纳税人识别号一般只记载于税务文件上,不会在其他官方文件中找到。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的查询一般会设限。纳税人可以使用自己的纳税人识别号通过网站查看“职业税”评估通知或退税等内容。
(财政局网站:www.dsf.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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