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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和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


第一部分:马来西亚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一、个人

马来西亚个人税收居民身份须根据税法第7章和第7(1B)节的规定基于纳税评估年度予以认定。非居民个人指除了马来西亚税收居民之外的个人。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决定了其是否须承担马来西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以下为马来西亚税收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主要区别。

居民身份的判定

一般来说,税收居民身份主要根据个人一个纳税评估年度内在马来西亚境内居住的天数(即是否居住182天及以上)来判定,而不是根据其国籍或公民身份来确定。

若个人在马来西亚永久性居住,即符合上述马来西亚税收居民的定义,而无需来做进一步判定。需要注意的是,马来西亚公民并不等同于马来西亚税收居民,仍须根据上述税收居民的定义予以进一步认定。

若个人在马来西亚境内停留不足一天,仍按照一天计算。

决定税收居民身份的情形

税法第7章规定了在一个纳税评估年度内认定个人为马来西亚税收居民的4种情形:

1)一个基本年度内,个人在马来西亚境内居住超过182天;

2)一个基本年度内,个人在马来西亚境内居住不足182天;

3)一个基本年度内,个人在马来西亚境内居住超过90天;

4)一个基本年度内,个人未在马来西亚境内居住或在马来西亚境内居住不足90天。

双重税收居民身份以及避免重复征税的协定

马来西亚与一些税收管辖区签订了避免重复征税的协定,通过与协定伙伴重新划分双边收入的征税权利以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

在一个纳税基本年度内是一国税收居民的个人,也可能是另一国的税收居民。当个人同时是两个协定缔约国的税收居民时,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通常包含关于税收居民判定的加比规则,从而使该个人一般仅被认定为一个税收管辖区的税收居民。

马来西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关于税收居民的相关条款阐述了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以及消除双重税收居民身份的规定。消除双重税收居民身份的规定是指使该个人一般仅被认定为一个税收管辖区的税收居民。在确定纳税义务时,应参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相关规定。然而,马来西亚税收居民身份也适用于执行国内法,以便马来西亚税务机关评估马来西亚税收居民个人的相关应税收入。

相关税法规定:

1)1967年颁布的所得税法第7章(ITA1967)

2)1967年颁布的所得税法第7(1B)节

3)“个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2011年第6号公共条例

二、实体

根据马来西亚税法,实体一般包括:

1)非公司实体(非公司形式),包括合作社、俱乐部、协会、信托或“印度联合家庭”,但不包括合伙企业。

2)“非居民”指所得税法第8章和第61(3)节规定的马来西亚税收居民以外的实体。

3)“印度联合家庭”指根据现行印度法律中印度联合家庭或共同继承相关的实体。

4)“人”包括公司、实体组织或者单个公司。

5)“税收居民”指所得税法第8章和第61(3)节规定的马来西亚税收居民实体。

6)“公司”指根据马来西亚境外法律设立,有独立法人身份的实体。公司的税收居民身份根据客观事实认定,是确定公司所适用的税务处理和相关税务影响的主要标准之一。对于来源于马来西亚境内的收入或利润,马来西亚税收居民与非居民承担相同的纳税义务。

公司和实体组织的税收居民身份认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和实体组织视为马来西亚税收居民。所得税法第8章规定了公司和实体组织(除信托外)的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条件,第61(3)节则规定了信托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条件。

1.印度联合家庭的税收居民身份

根据所得税法第8(1)(a)节的规定,若经理或为马来西亚税收居民,印度联合家庭也视为马来西亚税收居民。以此类推,若经理或为非居民,则该印度联合家庭也视为非居民。

2.开展商业活动的公司或实体

根据所得税法第8(1)(b)节的规定,对于公司或开展贸易或商业活动的实体(非印度联合家庭),在一个纳税评估年度内,若对其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管理和控制在马来西亚境内执行,则视为马来西亚税收居民实体。

3.其他公司或实体

根据所得税法第8(1)(c)节的规定,若在一个纳税评估年度内,其他公司或实体(不包括印度联合家庭)的董事或其他管理机构(如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等)对其事务的管理和控制在马来西亚境内实施,则该公司或实体为马来西亚税收居民。对于投资控股公司,上述对事务的管理和控制包括重大投资管理和决策。

4.外国公司设立在马来西亚境内的子公司或分公司

外国企业一般通过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来拓展马来西亚境内的商业活动。外国企业子公司的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参见所得税法第8(1)(b)节和8(1)(c)节。外国企业在马来西亚境内设立的分公司一般视为非居民,除非对其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管理和控制在马来西亚境内执行。

对于上述“管理和控制”的定义

1.“管理和控制”指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作出决策的权力,是判定公司税收居民身份的关键因素。“管理和控制”的执行地通常为召开董事会对公司的业务或事务作出决策时的地点,与公司的成立地无关。对公司的管理和控制取决于经营活动如何被管理。即使董事会在马来西亚境内仅召开一次关于公司管理和控制的会议,而其他所有会议都在马来西亚境外举行,该公司也被视为马来西亚税收居民。

2.公司开展商业活动或实际运营的地点不一定是实施上述“管理和控制”的地点。如果公司在马来西亚境内有经营活动,但对该经营活动(如生产、销售等活动)的控制却在境外实施、且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也在境外召开,同时其所有重要事务的执行和控制均在境外,则该公司不被视为马来西亚税收居民。

3.在马来西亚境内任命董事或董事会不是其税收居民身份的决定性因素。若实施上述“控制”权力的董事位于公司的海外总部,则该公司不视为马来西亚税收居民。

4.董事的权力决定了其有权对公司进行管理,即董事依据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力来管理公司;而股东通过使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来行使相关权力,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因此不属于上述“管理和控制”的范畴。

5.董事自身的税收居民身份与公司的税收居民身份无关。

信托的税收居民身份

根据税法第61(3)节的规定,仅当信托的受托人在某一纳税评估年度为马来西亚税收居民时,该信托视为该纳税评估年度的马来西亚税收居民。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信托不视为马来西亚税收居民:

1.信托由外国个人或实体在境外注册成立;

2.信托一个纳税评估年度内的全部收入均来自境外;

3.信托的管理位于马来西亚境外;

4.信托中至少一半的受托人不是马来西亚税收居民。

税收居民身份的延续

根据税法第8(2)节的规定,公司一旦被马来西亚税务局认定为马来西亚税收居民,除非能提供非居民的佐证,否则仍自认定之日起将持续被视为马来西亚税收居民。

双重税收居民身份以及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马来西亚与一些税收管辖区签订了避免重复征税的协定,通过与协定伙伴重新划分双边收入的征税权利以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

在一个纳税基本年度内是一国税收居民的个人,也可能是另一国的税收居民。当个人同时是两个协定缔约国的税收居民时,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通常包含关于税收居民判定的加比规则,从而使该个人一般仅被认定为一个税收管辖区的税收居民。

马来西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关于税收居民的相关条款阐述了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以及消除双重税收居民身份的规定。消除双重税收居民身份的规定是指使该个人一般仅被认定为一个税收管辖区的税收居民。在确定纳税义务时,应参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相关规定。然而,马来西亚税收居民身份也适用于执行国内法,以便马来西亚税务机关评估马来西亚税收居民个人的相关应税收入。

公司税收居民身份的证明文件

对于经营和管理控制在马来西亚境外实施但董事会在马来西亚境内召开的公司,下列文件可用于判定公司的税收居民身份:

1)用以确定公司注册地或载有税收居民身份说明的公司章程及备忘录文件;

2)若上述文件中的条款明确公司管理和控制所在地,则客观事实是否与之相符;

3)公司文件的抬头;

4)记载董事会举行地点及有关公司管理和控制决议的董事会会议记录;

5)记载股东大会举行地点及会议内容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相关的税法规定

1)1967年颁布的所得税法第8章

2)1967年颁布的所得税法第61(3)节

3)“个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2011年第6号公共条例。

三、不视为税收居民的实体

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由合伙人承担,因此不视为马来西亚税收居民。

四、联系方式

Malaysia Competent Authority: 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Taxation Headquarters of Inland Revenue Board of Malaysia Level 12, Hasil Tower, Persiaran Rimba Permai Cyber 8, 63000 Cyberjaya, Selangor,MALAYSIA.

联系电话:(+603)83138888 分机 21200/ 21202/ 21209

传真:(+603) 8313 7848/ (+603) 8313 7849

电子邮件:eoimalaysia@hasil.gov.my


第二部分:马来西亚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

一、纳税人识别号介绍

马来西亚所得税编号(ITN号码)

马来西亚税务局向在税务局注册的每个纳税人分配唯一的编号,该编号即“Nombor Cukai Pendapatan”或所得税编号。该号码发放给须向税务局申报应税收入的个人或实体。根据纳税人的身份和类别,每一所得税编号都是唯一的。如,个人的号码不同于公司的号码。对于马来西亚税务机关管理的不同税种可以使用同一号码。

申请注册ITN号码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其所属纳税人类别,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填写登记表完成登记。登记表可以在税务局的官方网页上找到并打印(仅适用于不能进行在线登记的纳税人),或者纳税人可以直接通过税务局位于马来西亚各地的分支机构进行登记。税务局鼓励纳税人通过“e-Daftar”系统进行在线登记。

申请时纳税人须填写登记表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登记表可以由本人亲自递交,或者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税务局的分支机构。

登记表包括如下类型:

  类别 登记表类型 证明文件
1 个人(马来西亚税收居民)
(可以线上申请)
CP600 a.身份证(新版身份证/现役军人证明/警察证/护照)复印件
b.营业执照(对于有营业收入的个人)
2 个人(非居民) a.护照复印件
b.营业执照(对于有营业收入的个人)
3 公司 CP 600C  
  私人有限公司(可以线上申请) a. 表 9-私人有限公司登记执照
b. 表 49-董事、经理及秘书的个人简历和变动申报表
  有限责任公司 a. 表 8-公司登记执照
b. 表 49-董事、经理及秘书的个人简历和变动申报表
  非居民企业 a. 表 83-外国公司登记执照b. 表 79-外国公司董事简历及其变动详情申报表
4 合作社 CP 600CS a. 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注册表复印件(注册证明)
b. 合作委员会成员名单
5 合伙企业 CP 600D a. 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合伙企业注册表复印件
b. 合伙人名单
6 雇主
(可以线上申请)
CP 600E  
7 协会 CP 600F a. 注册证明复印件
b. 全体委员的名称、身份证号码和住所
c. 表 8 的复印件
8 非居民公开演出者 CP 600FA a. 主办单位/赞助商的介绍信
b. 盖章合同/协议
c. 其他相关文件
9 有限合伙企业 CP 600PT a. 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有限合伙企业注册表复印件
b. 有限合伙协议复印件
10 信托机构 CP 600TA 信托协议复印件
11 单位信托/财产信托 CP 600TC
12 商业信托 CP 600TN
13 房地产投资信托/财产信托基金 CP 600TR
14 已故人士遗产 CP57 a.遗嘱认证书复印件
b.遗产管理委任书
15 Labuan 直辖区实体(Labuan Entity) CP 600LE a.表7-经 LFSA认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b. 备忘录及公司章程复印件
c. 董事及秘书的简历及变化申报表

 

所得税、石油所得税、不动产增值税和印花税等直接税由税务局管理;货物和劳务税以及消费税等间接税由马来西亚皇家海关局(RMCD)管理。根据马来西亚政府与外国政府之间的税收协定,马来西亚税务局是信息交换的主管部门,因此在马来西亚境内应使用马来西亚税务局发放的ITN号码。

ITN号码对于纳税人来说是唯一的。ITN号码的状态可能会发生变化,即定期提交申报表的纳税人为“活跃”状态,无纳税申报义务的纳税人为“非活跃”状态。

是否自动为所有税收居民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个人:否;实体:否

个人

个人不会自动获得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在经个人申请、向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或应雇主要求进行登记时发放。

实体

实体不会自动获得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只在实体申请时或向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时发放。

二、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

ITN号码由最多12或13位字母或数字组成,是税号类型和所得税编号的组合。

个人ITN号码示例

税号类型(2个字母(SG或OG))+空格+所得税号码(最多11位数字)

示例:SG 10234567090 或 OG 25845632021

最后1位数字一般是0或1,代表丈夫或妻子。旧版登记系统中,配偶双方使用同样的税号;在税号末尾添加数字“1”作为妻子的代码,代表其为配偶代码。

新的纳税人自我评定系统自2004年开始启用,上述配偶代码不再使用,所有新的税号注册申请都采取同样的处理方式。妻子的税号末尾增加数字“0”以区别丈夫的税号。

实体ITN号码示例

税号类型(最多2个字母)+空格+所得税号码(最多10位数字)

示例:TF1023456709或C2584563202

2001年纳税人自我评定系统启用后,实体的ITN号码结构未发生变化。

较早版本的ITN号码

较早版本的ITN号码少于13个字符。

较早版本ITN示例:

SG 00587682020 or SG 587682020

C 9002512302 or TF 0054356209

“61.表 马来西亚编码规则”

  类别 ITN示例
1 个人 SG 10234567090
OG 12345678101
3 公司 C 2584563202
私人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非居民企业
4 合作社 CS 1234567809
5 合伙企业 D 1234567809
6 雇主 E 9012314501
7 协会 F 1234567809
8 非居民公开演出者 FA 1234567809
9 有限合伙企业 PT 1234567809
10 信托机构 TA 1234567809
11 单位信托/财产信托 TC 1234567809
12 商业信托 TN 1234567809
13 房地产投资信托/财产信托基金 TR 1234567809
14 已故人士遗产 TP 1234567809
15 印度式联合家庭 TJ 1234567810
16 纳闽直辖区实体 LE 1234567801

三、如何找到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与税务局联系应使用纳税人识别号,在与税务相关的文件或来往信函中一般都能找到纳税人识别号。

四、国内网站信息

更多有关纳税人识别号注册的信息,参见税务局官方网站上的e-Daftar页面www.hasil.gov.my.

五、联系方式

Malaysia Competent Authority: 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TaxationHeadquarters of Inland Revenue Board of Malaysia Level 12, Hasil Tower, Persiaran Rimba Permai Cyber 8, 63000 Cyberjaya, Selangor,MALAYSIA.

联系电话:(+603)83138888 分机 21200/ 21202/ 21209

传真:(+603) 8313 7848/ (+603) 8313 7849

电子邮件:
eoimalaysia@hasil.gov.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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