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与公司税法(ICTA)第17.01章节对税收居民的概念作出了定义,第40(4)款规定,在评估税收居民身份的相关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蒙特塞拉特岛税收居民:
(a)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个人
(i)在蒙特塞拉特岛境内拥有永久性居住地且在该纳税年度内实际居住达到足够的时间;如果审计官认定其在整个纳税年度内因教育、医疗、代表政府履行职责或者参加政府赞助的劳动计划等原因不在境内,则不影响对其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
(ii)一个基本年度内在蒙特塞拉特岛境内居住时间达到183天的个人;
(iii)一个基本年度内在蒙特塞拉特岛境内居住一定时间且居住与前一年或后一年相连,前一年度或后一年度满足(ii)中的居民身份认定条件。
(b)遗产:根据上述(a)条的定义,依据财产所有人在去世前的税收居民身份而确定;
(c)在蒙特塞拉特岛境内成立的信托或实体。
所得与公司税法第40(4)(c)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实体视为蒙特塞拉特岛税收居民:
(c)信托或者实体:在蒙特塞拉特岛境内成立的信托或者实体。
所得与公司税法对于不视为税收居民的实体未作一般规定。一般情况下,若未满足上述“蒙特塞拉特岛税收居民”中提到的比如个人、遗产和信托对于居民身份的定义,即视为非居民。
此外,判定税收居民身份时对于蒙特塞拉特岛本国法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情形,还会综合考虑以及国际法与已结案的税法案例。
已结案的相关税法案例表明,在蒙特塞拉特岛境内注册成立或者主要管理机构或实际控制机构在蒙特塞拉特岛境内的实体视为蒙特塞拉特岛税收居民。
Violette R. Silco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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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赛拉特岛已出台纳税人识别号或具有同等效力的号码的相关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尚未开展。
目前蒙特赛拉特岛尚未发放纳税人识别号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识别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