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595/2003号第2d章节第1款的规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的个人纳税人(即税收居民个人)一般指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拥有永久性居住地址或者习惯性居住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的个人。上述“习惯性居住”指一个日历年度内在斯洛伐克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达到183天,上述天数包括开始居住的当天及居住期间的每一天。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e章节第2款的规定,个人仅由于教育或医疗目的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居住,或者由于雇佣履职需要而每日或定期进入斯洛伐克境内的,不视为斯洛伐克共和国税收居民。
斯洛伐克共和国财政部发布了确定本国税收居民相关纳税义务的指引。
纳税人可在财政部官网上找到该指引(仅提供斯洛伐克语版本):www.financnasprava.sk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d章节第2款的规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的实体纳税人(即税收居民实体)一般指实体所在地或者实际管理机构位于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实体。根据商业法的规定,“实体所在地”指在商业、贸易或根据其他相关法规定登记时的注册地址。“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指实体实施核心管理工作和作出商业决策的机构所在地,即使该地址并非其商业登记地址。
斯洛伐克共和国财政部发布了确定本国税收居民纳税义务的指引。
纳税人可在财政部官网上找到该指引(仅提供斯洛伐克语版本):www.financnasprava.sk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案,以下几类实体(或合伙企业)视为税收上的透明体或部分透明体:
a)合伙企业,有限上市公司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12和第14章节的规定不视为斯洛伐克共和国税收居民,即纳税义务由合伙人而非合伙企业本身承担。
b)股份联合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12、第14章节的规定视为部分透明体,即仅承担部分纳税义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14(5)章节的规定,税基的计算方式为实体收入减去分配给合伙人的税基,分配给合伙人的税基由合伙人自行承担纳税义务,剩下部分由合伙企业承担纳税义务。
电子邮箱:
avi.biznistim@financnasprava.sk
斯洛伐克共和国仅向开展商业活动和须向地方税务局登记注册的个人和实体发放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不发放给无需进行税务登记注册的公民,因此多数个人没有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纳税人识别号由财政机关根据注册流程批量发放。
纳税人使用纳税人识别号与税务机关进行相关涉税事项的沟通。
只有个人和实体可以申请注册纳税人识别号。
一旦纳税人完成注册,纳税人识别号将自动发放。
纳税人识别号都是唯一的。
一个税收居民不能同时拥有两个不同的纳税人识别号。
实体注销后重新注册,纳税人识别号不变。
纳税人识别号可用于所有涉税事项。
增值税注册号码由前缀“SK”和纳税人识别号组成。
如果个人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则将其身份证号码(即与纳税人识别号具有同等效力的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用于CRS信息的报送。
格式 | 编码规则 | 备注 |
9999999999 | 10位数字 | - |
999999/999(9) | 9位或10位数字 | 为了便于信息系统处理,计算机输入时连续输入数字,没有分隔符。 |
纳税人识别号由财政机关发放,不包含任何个人信息,由10位数字组成。
如果自然人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则使用其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包含10位数字【C1 C2 C3 C4 C5 C6 C7 C8 C9 C10】
C1、C2 分别为从 0 到 9 的数字
C3、C4 为从 01 到 12 或者从 51 到 62 的数字
C5、C6 为从 01 到 31 的数字
C7、C8、C9 分别为从 0 到 9 的数字
C10 为从 0 到 9 的数字
特例:如果 C1、C2 数字小于 54,则可能没有 C10。
财政机关发放的注册证明中包含纳税人识别号。
提交到财政机关的所有文件必须载有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也载于收银记录或收据上。
根据增值税法案第222/2004条的规定,每张发票上必须载有纳税人识别号。
身份证明文件样本:
自2003年9月1日起发放的身份证
自2008年7月1日起发放的身份证
自2015年3月1日起发放的身份证
1994 年 4 月 1 日-2005 年 3 月 31 日发放的护照
2005 年 4 月 1 日-2008 年 1 月 14 日发放的护照
自 2008 年 1 月 15 日起发放的护照
税务局发放的增值税注册号码可通过以下网站查验:www.financnasprava.sk
税务局主页:www.financnasprava.sk
电子邮箱:
avi.biznistim@financnasprava.s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