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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浦路斯有何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3.15.1 当地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塞浦路斯是欧洲专利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塞浦路斯公司注册局负责受理商标、专利、工业设计方面的申请,商标注册依据的是塞浦路斯法律第268章和工业资产保护巴黎协定,对于商标的所有者,无论其是塞浦路斯人还是外国人,对于商标的国别属性,无论是塞浦路斯商标还是国外商标,均加以保护。

塞浦路斯本国公民、公司或国外公民、公司均可在塞浦路斯进行商标注册,首次注册有效期为7年,以后每次更新均再延长14年。所有通过审核的商标注册申请均在官方的公报上发布,2个月内如果无反对意见,则发放商标注册证书。

塞浦路斯公司注册局有欧洲专利局的授权,依据1998年颁布并实行的专利法,受理专利申请,对专利进行保护。版权包括科学著作、文学创作、音乐作品、艺术作品、电影、图片、歌曲录音、广播等,所有人不需注册自动获得版权,版权法对于本国人的著作在世界范围内出版发行和外国人著作在塞浦路斯出版发行均有著作权保护。商工旅游部有专门机构来负责管理该项工作。

3.15.2 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处罚规定

2007年,欧盟议会通过法律,统一欧盟各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标准。法律规定:有意识、有组织地仿冒音乐、电影、药品等专利商品作为刑事犯罪处理,处以30万欧元以上罚款和4年监禁。此外,协助和教唆他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将受到刑事处罚。塞浦路斯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遵守此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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